(一)要约
1、概念: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思想+行为)
2、构成要件:(1)要约由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内容具体确定
(3)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是对订约意图的
要求。既又意图,又要肯定,不能似是而非,模棱两可。
(例如:“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5万元。”)
(4)要约一般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如:“本广告商品将售予最先支付现金的人。”和悬赏广告。
(5)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被要约人发出。
(6)必须送达被要约人
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女方提请男方到女方家里提亲一样。再如“此房出售,有意者请联系。”
从以下根据进行判断:
第一、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二、依当事人的意愿区分,以文字表达出来的意思确定。如“须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仅供参考”“样品”均是邀请。“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要约;“样品”的标示视为要约邀请。 第
三、根据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判断。(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方法。) 第
四、依交易习惯判断。
4、生效:到达主义——大陆法系;投邮主义——英美法系。
我国合同法:到达主义,即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特殊——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
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为到达时间。
5、撤回:要约生效之前撤回通知到达
6、撤销: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撤销通知到达。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况:
一、要约有承诺期限的,在期限内不能撤销。
二、约”,“我们坚持我们的要约直到收到贵方的回复。”
三、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
作了准备工作。要考虑到对要约人的了解以及要约本身性质。如承诺需要进行广泛的、费用昂贵的调查,或受要约人须向第三方发出要约。准备工作如向银行贷款,增加设备,租借场地等。
7、失效: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人的原因)
拒绝要约的通知(无要求)到达要约人;
承诺期满,未作承诺;
实质性变更。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
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方法。
(二)合同效力
1、含义: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是否有效,对合同当事人有无法律拘束力的问题。
2、要件
(一)成立条件: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
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具备了要约和承诺阶段。
(二)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有效合同法律特别规定:
表见代理: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具有代
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构成要件:本人有过错;代理人无权: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
终止后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主观善意。
——法律后果:代理行为有效;如合同合法,则表见代理产生的合同是有效的。
代表行为:——要件:代表人、负责人超权订合同;相对人是善意的。
——后果:代表行为有效;合同合法则有效。
3、无效合同:指不具备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
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
原因:
(一)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包“二奶”的赠与合同,替代生育,以身抵债协议。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4、可变更、撤销的合同的法定情况:
(一)重大误解:对事实误解;误解的事实在订立合同时已存在;误解方有重大损失。
(二)显失公平:客观上——利益重大失衡;时间上——订立时存在,非商业风险
主观上——利用自己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
(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欺诈:该告知而不告知,夸大其词,隐瞒须告知的事实。
胁迫:行为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财产
乘人之危:危难是自然的,社会的,非某个人的行为。
行使变更权撤销权的要求:行使权利方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
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请求变更的不得撤销。
撤销权消失:权利人自知道或应知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权利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权利。
5、效力待定的合同:此种合同主要是主体资格欠缺,有挽救余地,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与无效合同不同的地方。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订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应。
纯获利益的合同不论年龄是有效的合同。
——后果:法定代理人不追认无效;追认有效。相对人催告权,可催告法定代表人
在一个月内进行追认;撤销权,须在追认之前且是善意的,以通知方式做出。
二、无权代理行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代理。
——后果:本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三、无权处分:构成要件——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和处分了他人财产;是法律上的处分,
不是事实上的;是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
后果——权利人人追认权—有效;取得处分权—有效。
6、合同无效,被撤销的后果:
(一)从订立合同时起没有法律效力
(二)独立存在的条款依然有效。
(三)处理办法
一、返还财产;
二、折价补偿,适用于——不能返还:标的物已不存在,服务性的合同。
没必要返还:善意第三人已取得财产,
当事人认为不必要返还的。
三、赔偿损失(过错责任),损失可能是运输,仓储,贷款利息等。
四、收归国有或返还第三人。适用于恶意串通的情况。
如两公司串通买卖走私车。串通以低价买卖房屋进行逃税。明知侵权作品而加以出版。双方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所有的物。 结果——非法物品贷款均没收,他人物品返还。
7、成立和有效的关系:二种观点:统一论和分离论
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客观上产生了合同关系。
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有效要件而具有法律效力。
联系: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前提,有效则是依法 成立的结果。
区别: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着眼于合同关系事实上是否存在,只要达成合意,就有
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法律上如何评价没有关系。合同有效属于法律的价值判断问题,着眼于
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
(三)合同的终止
1、概念: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客观上已经不复存在。
2、原因: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他。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
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抵销:互负给付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将两项债务相互抵充,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法定抵销的条件:双方互负债务;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双方债务都是可抵消的债务。
法定抵销的方法: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无需对方同意。
以通知的方式做出,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法定抵销的效力:
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消数额内消灭,对于已抵销的债务再清偿的发生不当得利;
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抵消当时;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四)违约
1、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违约包括了违反各种法定的、约定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
2、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实际履行;适用条件:有违约行为存在;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继续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
经济上是合理的。
可以与赔偿、违约金、定金并用,不能与解除合同并用。
损害赔偿;仅具有补偿性不具有惩罚性;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双方可以实现约定具体数
额或者计算方式以及免责条款;以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包括
现有财产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的损失——完全赔偿原则;
限制: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一方违约造成损失后,受害方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
果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使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负责,不得要求赔偿,对于
在采取减轻损失过程中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当事人实现协商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的独立于旅行行为的给付。
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
低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或者是要求损害赔偿。
请求增加违约金的,法院增加后不得再要求损害赔偿。
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超过30%),可以要求减少。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
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定金责任:在合同履行环节是担保形式;发生违约后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无权
要求返还,收受一方不履行双倍返还。部分不履行的,可以按比例计算。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其数额和生效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为准。
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但自己在约定的时候可以超过,
只是超过不部分无效而已。
3、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客观上:有违约行为;主观上:严格责任原则;
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
损害事实本身不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4、违约行为的特点: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以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
在性质上违反了合同义务;在行为上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损害。
5、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具有排斥性,只能二选一。侵权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不可以。
此处的违约责任的条件:有效合同存在,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导致了侵权。
案例
(一)表见代理;合同效力;违约(见简答题)。
(二)履行抗辩制度——大前提:双务合同中。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一合同的互负债务,依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应同时履行
的债务为同时履行。(约定法定交易习惯)
2、后履行抗辩权:
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订立了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并经鉴定合格后,甲先支付工程尾款,乙后交付房屋,但甲拖延支付,乙拒绝交房。行使此权的后果,最终是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注意问题:此案发生了与留置权竞合的问题。
留置权可以实现实体权利,可以优先受偿,抗辩不能解决实体权利。
前提:先履行方没有履行+先履行方要求后履行方履行
3、不安抗辩权——结果是中止履行,但须履通知义务和协商义务。
行使条件: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是指已丧失履约能力或可能性,资不抵债。
如产品积压可能无法支付货款等。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如把公司财产转移给私人所有,以公司财
产为古董作担保等行为,关键看是否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如造价、经常拖欠货款、租金等、有欺诈行为。
④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
如偷税漏税被罚款。股东纠纷导致企业停业等。
后果——如中止后,义务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则合同解除。
案例:公民甲与房产公司乙订立买卖合同,由乙卖给甲A套房屋,约定甲先付款,乙后交房。合同订立后,甲发现丙和丁起诉甲欺诈,同一单元房子先卖给了丙后又卖给了丁。
4、履行保全制度:因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给债权人债权带来损害的,为保证债权的安全而允
许债权人行使法定权利的制度。即代位权和撤销权。
撤销权的条件: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且是法律上的处分;
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处分行为已经或者将
要严重损害债权,是不当处分,如: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
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明知)。
主观要件——债务人的恶意;第三人的恶意。
撤销权的消灭:知道或应知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未行使;或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年内未行使权利的,撤销权消灭。
在撤销权中,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是被告诉讼费被告承担,且还要负责承担原告合理
参旅费和律师费。
代为权的条件:二种债权都是合法且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不以诉讼或仲
裁方式主张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
债权不专属于自身的债权(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请求权;
因劳动关系产生的退休金、劳动报酬、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保险
金;人身伤害赔偿权)。
在代位权中,主债务人出于诉讼第三人的地位,是可以但不必追加的第三人;原告是债
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
例如:甲银行与乙公司订立了借款合同,共500万元,约定于4月1日归还借款本息。在3月15日,甲询问乙履行合同是否有困难,乙回答有。但乙又不向丙追索丙应于3月10日给付乙的货款400万元。4月1号后才能起诉。
5、合同履行保全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与保全:保全——针对侵害债权行为而设置的;担保——促使履行债务而设置的。保全——不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担保——担保合同本身反映了合同的对内效力。
保全——是一种公权力,具有法定性;担保——是一种私权力,具有约定性。
(三)要约(时间、要约邀请、反要约)——见简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