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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管理规定(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0-03-03 17:15: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2011修订版)

总则………………………………………1 组织机构与职责…………………………2 安全环保责任制…………………………6 安全环保管理……………………………7 应急管理…………………………………14 监督检查…………………………………16 事故管理…………………………………19 行政责任追究……………………………26 安全环保技术与投入……………………28 安全环保教育培训………………………29 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31 考核与奖惩………………………………32 附则………………………………………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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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和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为加强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环保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环保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树立“环保优先、安全第

一、质量至上、以人为本”的安全环保管理理念,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的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管理目标,健全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完善安全环保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环保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强化安全环保检查,保证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加强应急管理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升HSE管理水平,实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

第三条 公司建立并推行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HSE)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理,执行环境保护方案,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公司要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同时签订《员工生产经营安全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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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清洁的作业环境。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HSE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公司总部各部门、境内外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境外(含港、澳、台)单位应在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条款如有与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按照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行政正职(包括办事处负责人、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为本单位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HSE)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HSE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公司HSE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司设立HSE委员会,统一协调指导公司的HSE工作;公司HSE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处理公司HSE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及全系统HSE工作的归口管理;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设置HSE管理岗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各单位设置HSE管理机构或岗位,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HSE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HSE委员会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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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年召开一次HSE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公司HSE总体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单位的相关指示精神和规章制度;

(二)全面指导和协调公司HSE工作,审定公司HSE工作有关规定、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督促落实;

(三)审定各单位HSE工作考核指标,督促落实全员责任制;

(四)审定公司HSE管理体系运行方案、相关支持文件及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公司HSE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审核、改进;

(五)监督和指导对新、改、扩建项目(工程)进行HSE评价、对重大HSE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对各单位HSE工作进行综合检查和考核,审定隐患整改立项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并在管理权限内审定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六)审定公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七)审定公司HSE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决策公司HSE工作其它重大事宜。

第九条 公司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HSE管理主要职责:

(一)筹备公司HSE委员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通报各单位HSE工作情况,落实公司总体部署;

(二)负责公司HSE工作的归口管理,组织编制公司HSE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提请公司HSE委员会审定后组织落实;

(三)落实HSE责任制,制定各单位HSE工作考核指标,提请公司HSE委员会审定后,组织与各单位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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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司HSE管理体系,编制相关支持文件和规章制度,提请公司HSE委员会审定后,在公司全面推进HSE体系管理;监督公司HSE体系运行,负责公司HSE信息系统管理,按期组织公司HSE体系审核,推动公司HSE体系持续改进;掌握各单位HSE工作动态,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五)组织、协调、参与对新、改、扩建项目(工程)进行HSE评价、对重大HSE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对各单位HSE工作进行综合检查和考核,上报隐患整改结果和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在公司管理权限内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组织编制公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七)组织公司HSE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事宜;

(八)完成公司HSE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HSE管理机构或岗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本单位HSE会议,贯彻落实公司HSE工作指导方针及相关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本单位HSE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本单位HSE工作的管理,编制本单位HSE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单位HSE第一责任人批准,并报公司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落实全员HSE责任制,细化、分解各项HSE工作考核指标,制定《员工HSE责任书》,并安排本单位领导与每名员工签署;

(四)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组织编制和完善与本单位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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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HSE管理体系支持文件和操作规程等,经本单位HSE第一责任人审定后发布实施,并报公司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备案;监督本单位HSE体系运行,负责本单位HSE信息系统的应用和管理,按期组织本单位HSE体系内审,推动本单位HSE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掌握本单位HSE工作动态,及时向本单位HSE第一责任人和公司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通报相关信息,遇重大问题,立即汇报;

(五)核查本单位及所属基层单位各项HSE规章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实施与落实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上报、组织落实整改、报告整改结果,上报新、改、扩建项目(工程)HSE评价计划,并按批复组织落实;参与本单位及所属基层单位事故调查处理,在本单位管理权限内对所属基层单位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六)组织编制本单位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预案,经本单位HSE第一责任人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公司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备案,组织本单位进行培训和演练;

(七)向本单位员工通报公司HSE工作形势,公布本单位相关工作情况,组织本单位进行HSE工作先进工作者初评;

(八)完成本单位其它HSE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配备至少2名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运营管理境内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的安全环保重点单位应至少配备1名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还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基层班组应设置专(兼)职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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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级HSE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一级HSE工作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安全环保责任制

第十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度。直线责任就是一级对一级负责,按照“管工作必须管安全环保工作”原则,各级HSE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HSE工作负总则;副职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HSE工作负责;每个员工对自己岗位涉及的HSE工作负责。属地管理要求全体员工对自己工作管辖范围内的HSE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公司领导每年分别与各业务单元和分支机构HSE第一责任人签署《安全环保责任书》,明确各业务单元和分支机构的年度HSE工作总体控制指标等内容,公司HSE委员会按责任书对各业务单元和分支机构进行考核、奖惩。

《安全环保责任书》由公司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保存。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与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逐级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安全环保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责任书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按照责任书认真履行各自的HSE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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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制定安全环保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对安全环保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各级领导HSE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HSE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环保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执行HSE管理体系,加强HSE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HSE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HSE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按规定对收购和建设项目(工程)进行HSE预评价和HSE验收评价,评价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要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管理要求。

工艺装置、储运设施、公用工程设施及其它辅助设施等需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企业规范标准修建“三级防控”设施,防范和控制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时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因物料泄漏产生的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重点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并将相关信息按规定录入HSE信息系统。重大危险源单位应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处于受控状态。具体管理办法参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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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中油质安字[2006]740号)执行。

第二十条 负责运营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的基层组织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开展HSE风险辨识,按照国家、集团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各专业的HSE管理规定、岗位责任制、岗位操作规程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预案等,建立和完善“两书一表”(即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HSE体系文件、严格落实各项HSE管理工作。

岗位操作规程和应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流程应张贴在各岗位明显位置。

第二十一条

负责运营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要对在役装置、重要设备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HSE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按规定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

负责运营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要对非常规作业、工业动火、站(库)区内动土、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工业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审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

负责运营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要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消防器材、可燃性气体报警器、毒气检测器、呼吸器等报警、防护器材等实行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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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负责运营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的废物管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按下列顺序进行控制:

(一)预防:从工艺、原材料、设备等源头消除或最小化废物的毒性和数量;

(二)再循环:对废物进行最大可能限度地回收和再使用;

(三)处理:通过对废物进行有效处理使废物产生量或毒性最小化;

(四)处置:采用环境友好且可靠的方法对废物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负责运营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应当加强污染治理、废物处置和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等规章制度,定期检维修。未报经许可不得擅自闲置、停运或者拆除环境保护设施。

生产装置开停车和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应当制订并实施污染防治方案,有效处理处置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第二十六条

负责运营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废物排放管理申报登记制度,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废物处置应当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依法缴纳排污费。

污染源应当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明确每个污染物排放口达标排放的责任人。对于产生污染的生产过程,操作规程中应当有明确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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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控制和排放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系单制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移。

第二十八条

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因泄漏或丢失等造成环境污染。

放射源的采购、废弃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申请办理准购证和注销手续。

进、出口放射性物品时,应当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许可,并报公司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放射作业场所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辐射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警戒。涉及到放射性同位素跨地区使用的,应当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放射性物品贮存、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放射性物品丢失、泄漏。

第三十条

公司实行承包商准入制度,公司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建立工程项目的合格承包商名录,认真审核承包商资质、H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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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队伍素质、作业监督和现场管理。涉及油品加剂、船舶过驳等作业的承包商管理参照以上工程项目承包商管理规定执行。

经审核,三年内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环保事故的承包商,不得进入合格承包商名录,不得承包公司工程、技术、服务等项目。已入选合格承包商名录后,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环保事故的承包商,应从发生事故之日起,从公司合格承包商名录中剔除。

各单位在选择承包商时,应选择公司合格承包商名录内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商参与相关竞标。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环保生产经营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环保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须与中标的承包方签订HSE专项协议或在合同中列明HSE专项条款,依法明确各自的HSE管理职责、分工、管理界面和工作流程。

由一家单位实施总承包的,各单位在与总承包单位签订HSE专项协议的基础上,还应督促、检查总承包单位与各分包单位签订HSE专项协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作业现场的HSE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不实行总承包、且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各单位须与每个承包单位分别签订HSE专项协议,各承包单位负责各自作业区域的HSE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承包商的H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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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将承包商HSE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HSE管理范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要求、统一标准。

第三十三条

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公司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在开始进行承包作业前,都应有针对性地建立项目HSE管理体系,全面开展项目危害因素识别、风险评价,编制项目HSE管理规章制度和“两书一表”等体系文件,制定作业计划、作业方案,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切实加强HSE管理工作。承包商HSE管理体系文件、作业计划、作业方案等须报业主单位或业主委托的管理公司审批、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组织对承包商进行HSE教育培训;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组织对承包商进行HSE教育。项目作业区域应实施封闭式管理,未经HSE教育培训及考试不合格的承包商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域。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HSE管理要求,明确承包商应配备的项目HSE专职管理人员数量和资质。

承包商HSE管理人员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报业主单位或业主委托的项目及管理公司备案。

承包商作业所需的工程设备、工具须经业主单位或业主委托的管理公司检验合格,备案登记并发放通行证后方可进入作业现场使用。

承包商必须为其工作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及建设单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作业现场时必须按规定穿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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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制定完善的考核奖惩办法,指定专职HSE管理人员对承包商作业过程和作业现场实施全程监控和检查,严肃查处承包商违章现象和行为,协调作业现场各项HSE事宜。

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监管不到位的承包商以及承包商人员违反HSE管理规定的,业主单位可向承包商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勒令其整改或停止作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并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对多次违章或违章情节较为严重的承包商,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业主单位HSE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HSE表现做出评价,评价结果应备案留存,并送交承包商单位。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把消防和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环保工作整体部署,将消防安全责任制和交通安全责任制纳入安全环保责任制之中。消防安全管理参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安字〔1999〕第194号)执行;交通安全管理按照《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国际事业控字〔2010〕85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境内单位必须严格按要求,应用HSE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录入、更新和报送各项HSE管理信息和数据,建立健全各类信息管理档案,确保HSE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管理效用。

公司定期对境内单位应用HSE信息系统情况实施考核,考核标准参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健康安全环保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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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2007〕36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HSE信息系统考核细则》(安全〔2010〕87号)执行。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公司《关于成立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国际事业人字〔2011〕14号)的要求,成立本单位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本单位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切实强化应急管理意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分类、分级编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认真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长效机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

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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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编制专项应急处置预案,应重点针对危险化学品、油气储存库、海陆运输、加油站(船)运营作业突发各类重大险情,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公司人员在不稳定国家(地区)突发各类重大险情等。专项应急处置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简练、实用,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应完全与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当地政府和周边相关方预警救援机制对接,形成协调联动机制。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编制的专项应急处置预案应逐级上报备案,并应报送给区域内的抢险救援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按规定需报送地方政府备案的,按规定执行。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负责运营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进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应在作业前编制安全应急计划,并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和HSE管理部门备案。在作业过程中,应随情况变化及时对安全应急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健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开展专项应急处置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根据实际需要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并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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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是实现生产经营安全环保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筑施工、设备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作业项目(工程),各单位必须派驻专职HSE管理人员,履行对施工作业现场的HSE监管、协调职责。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制定HSE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综合检查。综合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HSE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HSE信息系统应用情况;

(二)生产、施工作业现场HSE管理状况;

(三)员工执行HSE规章制度、标准情况;

(四)新、改、扩建项目(工程)安全环保“三同时”落实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HSE设备设施检维修情况,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检验、维修、使用情况等;

(六)员工HSE教育培训情况(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七)HSE技术措施(含事故隐患整改)计划的制定、上报和批复落实执行情况;

(八)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工作;

(九)消防设备、器材采购、配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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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承包商履行HSE职责情况;

(十一)监理单位履责情况;

(十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情况;

(十三)其他必要的监督检查项目。

负责运营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应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基层班组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检查内容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还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经营特点及特殊作业要求等,组织开展专项(或专业)HSE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完善HSE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编制HSE检查表。检查人员应按照检查表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记录表中,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必要时可将检查表制作成报告附件。被检查单位须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须作书面记录,并报告给检查人员。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现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将排查、整改各类HSE事故隐患作为检查的重点。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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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五十二条

负责运营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放射场所和装置、特种设备、环保消防设施等的监控,定期开展检查和专项测评,发现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要求的场所、装置、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跟踪验证,并在整改后组织验收。

第五十三条

负责运营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要加强对岗位员工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操作规程情况的日常检查,确保员工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上岗,严格按照各项操作规程作业。

第五十四条

公司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各单位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对各单位的HSE检查。检查时将视工作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现场检查完毕后,要组织与被检查单位交流、点评,通报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对违章和隐患应开具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隐患整改不及时或不彻底的单位,要提出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第五十五条

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各单位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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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要规范事故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统计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事故。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五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与分级: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营运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行过程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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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人民币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a.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人民币以下1000元人民币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十八条

环境保护事故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事故。环境保护事故等级划分:

(一)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称为特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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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划分的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2.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引起国际媒体反面报道;

3.发生在敏感区内的油品或化学品泄漏事故,石油类泄漏总量超过15吨以上,或化学品泄漏量超过10吨以上。

(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称为重大事故:

1.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划分的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2.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引起国家级媒体反面报道; 3.石油类泄漏总量超过15吨以上,或化学品泄漏量超过10吨以上。

(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称为较大事故:

1.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划分的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2.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引起地方级媒体反面报道; 3.油品泄漏量在100千克以上、15吨以下,或化学品泄漏量在100千克以上、10吨以下。

(四)一般事故: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划分的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中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均不包括本数。重伤、轻伤和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和计算。

第五十九条

事故报告与披露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单位安全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各单位安全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发生交通或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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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事故时,应先报警。

(二)各单位安全环保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方面送报。

(三)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或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加大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 各单位应要求承包商向其报告在承包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承包商事故须按《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方面送报。

第六十条

事故救援指挥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发生一般C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般及以上环境保护事故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三)发生一般B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环境保护事故时,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或环境保护事故时,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或环境保护事故时,公司安全总监、分管事故单位业务的公司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22

3.发生一般A级生产安全事故时,公司安全总监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4.发生一般B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般环境保护事故时,公司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五)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六)发生辐射事故后,施工或使用单位应当启动相应专项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当地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报告。

第六十一条

事故调查

(一)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二)对于政府委托公司调查的事故,公司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公司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计划与投资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相关业务单元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涉及公司与承包商双方的事故,由双方共同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HSE委员会审定后,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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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委托各单位自行调查的事故,各单位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规定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

(四)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规章制度的缺陷;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责任时,应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六)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七)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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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八)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于一般A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环境保护事故,应当由公司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六十二条

事故处理

(一)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二)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做出书面检讨。

1.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环境保护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到公司,向公司HSE委员会做出书面检讨。

2.发生一般B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般环境保护事故,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3.发生一般C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应向公司HSE委员会做出书面检讨。

(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相关批复或集团公司、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各单位安全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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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三条 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

(一)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安全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

(二)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事故档案应当分级保存:

1.一般C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般环境保护事故档案,由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环保主管部门建立,并送各单位档案室保存;

2.一般B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环境保护事故档案由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环保主管部门协助公司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建立,并送公司档案室保存。需上报集团公司的,由公司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统一上报。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八章

行政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安全环保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安全环保事故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十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公司对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副职、分管安全环保工作副职、安全环保主管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分别按照当年签订的《安全环保责任书》进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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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并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组织处理分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责令辞职、免除职务、辞退、解聘等。行政处分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具体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视严重程度按照集团公司关于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对于在同一生产年度内发生多起或三年内连续发生一般B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环境保护事故的,或对事故应急组织不力、在事故调查处理中不履行职责、蓄意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公司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副职、分管安全环保工作副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从严从重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事故信息,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组查询和拒不提供事故有关资料的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从严从重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公司领导举报隐瞒事故的情况和本单位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的情况。公司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接到举报后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经领导批准后,立即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处理。

第六十九条

任何一级事故调查组成员不负责任、避重就轻、包庇事故责任者或借机打击报复,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按照政府的批复意见落实执行。各单位纪检监察、人事劳资部门应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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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外,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还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单位主要领导如因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公司所属任何单位的主要领导。

第九章

安全环保技术与投入

第七十二条 公司重视安全环保科技工作,应积极开展安全环保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大力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环保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保证用于安全环保方面的资金投入,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环保技术措施项目经费,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环保费用。

(一)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各单位及所属负责运营管理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实体资产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编制,报公司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和计划与投资管理部备案,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公司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会同计划与投资管理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报公司HSE委员会审定;需要报经集团公司规划计划管理部门审批的,由公司计划与投资管理部按规定报批;

(二)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公司HSE委员会审定的计划,将安全环保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公司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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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HSE委员会审定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公司计划与投资管理部会同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下达,由各单位组织实施,公司计划与投资管理部、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和财务资产部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四)安全环保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由公司相关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组织进行。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及所属负责运营管理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实体资产单位应广泛开展行业交流活动,学习安全环保先进单位的经验,加快先进安全环保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环保技术革新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合理编报安全环保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需求计划,并按批复实施技术改造和隐患治理,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不断提升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本质安全和环保。

第十章

安全环保教育培训

第七十四条

员工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工作由各级人事(教育培训)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环保主管部门协助配合,安全环保教育培训要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安全环保教育培训档案。

第七十五条

应采取各种途径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首先要做好新员工入司安全环保教育培训,要让新员工入司即掌握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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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岗位“应知应会”的内容;其次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环保在岗教育培训,让所有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环保技能;第三要重点搞好各类应急预案的专项教育培训,保证每名员工熟练掌握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救援和自救的能力;第四要重视员工安全环保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自身安全环保素质和修养;第五要加强涉外员工前往不稳定国家或地区钱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对突发事件的研判能力,防范技巧和应对危险分子的基本常识。

第七十六条

负责运营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要必须做好管理人员安全环保教育、员工上岗前的“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和转岗员工的

二、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环保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

管理人员上岗前安全环保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在岗管理人员每年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入司员工的岗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在岗员工每年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所有未经安全环保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十七条 负责运营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政府认证的相关机构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七十八条

负责运营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环保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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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负责运营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环保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

第八十条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和劳动防护工作。

各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八十一条 负责运营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八十二条

负责运营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要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八十三条

负责运营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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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工作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并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八十四条

负责运营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的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八十五条

负责运营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必须要为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八十六条

负责运营管理生产、储存、运输等实体资产单位要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经营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七条

公司按年度对各单位生产经营安全环保情况根据公司《安全环保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进行考核评比。对安全环保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环保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的单位,经公司HSE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环保年度先进集体称号,并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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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各单位推荐参加公司年度安全环保先进个人评选。公司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每年汇总各单位推荐人选,报请公司HSE委员会审定。安全环保先进个人获得者,公司授予年度安全环保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奖励。

(一)模范遵守安全环保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环保科学技术、安全环保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环保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八十九条 公司年度安全环保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一次,于每年12月底进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公司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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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版)

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协议书

企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中国铝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要点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企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急救包管理规范(版)

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管理规定(修订版)
《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管理规定(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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