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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1 17:10: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1:

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的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及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省建筑业协会决定组织开展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工程。

第三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在最大限度节约资源的同时要始终贯彻质量精细才是最大的节约。

第四条 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协会倡导、企业参与、行业推广和严格过程管理与评价的原则。评价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以及《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

1、申报工程应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面积规模应符合省优质建设工程”龙江杯”的要求,偏远地区、煤林城等可适当放宽。

2、申报工程应是开工手续齐全,已列入当年开工计划且施工组织实施方案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的工程。

3、申报工程的绿色施工目标应为优良等级。

4、申报工程应是具有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并在开工前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认可的工程。工程应明确各种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具体目标。

5、申报工程应在工程建设周期内完成申报文件及其实施规划方案中的全部内容。

6、各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质量分会按申报条件择优选择本地区有代表性的工程,推荐申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第六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程序

绿色施工评价活动分为申报立项、过程检查和验收评审三个阶段。申报立项时间为每年的第三季度,过程检查时间由申报单位自行确定,并提前向我会提出申请,但工程施工进度应在主体结构完成70%之前。验收评审一般在工程竣工后,并完成申报文件及其实施规划方案中的全部内容后,向

2 我会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立项评审、过程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八条

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应在各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质量分会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验收)。

第九条

承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实施规划,强化过程管理,使其真正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符合绿色施工验收标准、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十条 过程检查和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已被我会列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消黑龙江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选资格,并予以公告:

1、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影响;

3、发生群体传染病、食物中毒等责任事故;

4、施工中因“四节一环保“问题被政府管理部门处罚;

5、违反国家有关“四节一环保”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6、施工扰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7、发生过群访投诉事件。

第四章 申报立项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填写《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连同“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一式一份,上报所在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质量分会,审核汇总后报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

第十三条 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对各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质量分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立项。

第五章 过程检查

第十四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请过程检查的条件

1、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50%以后,主体结构施工70%之前的工程;

2、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企业应向各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质量分会提出过程检查申请(附件2),并填写《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成果量化统计表》;

3、过程检查应按《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进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各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质量分会统筹安排本地区(单位)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计划表。

4 第十六条 过程检查由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采取实地检查与看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组成员

1、过程检查组由1名专家组长和2-3名专家组成员组成,从我会专家库中遴选;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业主、监理及企业绿色施工负责人陪同检查。

第十八条 过程检查资料

1、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综合报告(PPT),内容至少应包括工程进展情况、绿色施工策划及实施情况、阶段评价情况、企业和推荐单位检查情况、目标实际情况、创效与技术创新情况等;

2、工程项目绿色施工影响因素分析资料;

3、过程控制记录及影像资料;

4、绿色施工阶段评价资料;

5、绿色施工策划文件(绿色施工组织设计、绿色施工方案)。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流程

1、听取施工单位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情况;

3、核查资料并质疑;

4、与业主和监理座谈了解绿色施工情况;

5、专家讲评;

6、提交专家评审意见。

第六章 验收

第二十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请验收的条件

1、工程竣工;

2、验收除按《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评价外,还应对技术创新与创效情况进行验收;(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等工程参照执行);

3、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企业应向各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质量分会提出验收评审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成果量化统计表》。

第二十一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采用会议集中的验收方式,由1名专家组长和3-5名专家组成员共同审核,形成最终意见。

第二十二条 验收资料要求

1、纸质资料:

(1)《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申请表》; (2)《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意见书》(扫描件);

(3)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成果量化统计表;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签的地基与基

6 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扫描件);

(5)涉及冬季施工的节能方案;

(6)是否涉及否决项(第十一条)所出具的书面承诺书。

2、电子资料:

(1)《黑龙江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申请表》; (2)《黑龙江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意见书》(扫描件);

(3)黑龙江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成果量化统计表;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签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扫描件);

(5)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总结报告(word文档,不超过2000字);

(6)技术创新与创效资料;

(7)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绿色施工章节和绿色施工专项方案;

(8)涉及冬季施工的节能方案;

(9)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汇报资料PPT;

3、以上资料各一份,电子版以优盘形式报送。 第二十三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发布

1、专家组根据终审情况,填写《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意见书》,并按要求分别由专家组组长签署意见;

2、通过验收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向社会公示七天,如无投诉,由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予以确认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七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凡通过评审确认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在申报黑龙江省优质建设工程“龙江杯”活动中,在满足评选条件的基础上予以优先入选。

第二十五条 在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中列为加分项。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倡导施工企业开展绿色施工活动,对于达标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应给予奖励;施工企业也应建立节能减排激励制度,对于创建绿色施工的示范工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报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从省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细则 (试行)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专题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选办法(征集意见稿)

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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