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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1 17:11: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的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中国建筑业协会在行业内组织开展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工程。

第三条 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分类指导、推进、企业申报、先行试点、总结提高、逐步推广和严格过程监管与评价验收标准的原则。验收评审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

1、申报工程应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及水利水电等土木工程建设项目。

2、申报工程应是开工手续齐全,已列入当年开工计划且施工组

织实施方案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等相关文件的工程。

3、申报工程应是具有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并在开工前经专家审定通过的工程。工程应自始至终做好水、电、煤、油、各种材料等各项资源、能源消耗数据的原始记录。

4、申报工程原则上应是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5、申报工程应在工程建设周期内完成申报文件及其实施规划方案中的全部内容。

第五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程序:

1、各地区各有关行业协会、有关部门、国资委管理的建筑业企业按申报条件择优选择本地区、本系统有代表性的工程,推荐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2、申报单位填写《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连同“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一式两份,按隶属关系由各地区各行业协会及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汇总报中国建筑业协会。

3、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评议,对列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目标项目,发文公布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三章 组织与监管

第六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目标确定和实施过程的组织与监管,以及应用成果的验收评审推广等工作,并组织专家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进行不定期检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

第七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推荐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监管计划,至少每半年对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的内容检查总结一次。

第八条 承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实施规划,强化过程管理,使其真正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符合绿色施工验收标准、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九条 已被批准列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可以取消或更改: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的质量、安全事故;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

第四章 验收评审

第十条 《全国建筑业绿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承建单位完成了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中提出的全部内容后,应准备好评审资料,并填写《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申请表》一式两份,按申报时的隶属关系提出评审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提出评审验收申请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承建单位应

提交以下评审资料:

(一)《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及立项与开竣工文件;

(二)相关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绿色施工规划方案;

(三)绿色施工综合总结报告(扼要叙述绿色施工组织和管理及采取的技术、材料、设备等措施,综合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方法、创新点和“四节一环保”的成效以及体会与建议);

(四)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出具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证明);

(五)综合效益情况(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绿色施工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工程项目的概况、绿色施工实施过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四节一环保”创新点等相关内容的录像光盘(一般为10分钟)或PPT幻灯片;

(七)相关绿色施工过程的验证材料,包括通过绿色施工总结出的技术规范、工艺、工法等。上述文字性的书面资料一式五份并刻光盘一份,录像光盘两份。

第十二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的评审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实施规划方案中提出的绿色施工的全部内容;

(三)绿色施工中各有关主要指标是否达标;

(四)绿色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创新点以及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第十三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评审专家从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遴选。每项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由3~7人组成。 第十四条 验收评审专家,要对相关方面和与施工现场相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座谈和随机查访。评审专家组应根据评审内容,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评审专家不得聘为本单位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专家组成员。

第十六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一是实施过程现场查验,二是依据申报资料评审。评审专家必须认真核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并按专家实地查验施工现场的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评审验收实行专家组记名投票,通过验收的工程必须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专家评委同意。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会同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评审按绿色施工水平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九条 通过评审验收合格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务主管司局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凡通过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的工程,申报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或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或安全文明工地等评优评价活动, 在满足评选条件的基础上予以优先入选。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倡导施工企业开展绿色施工活动,对于达标优良的绿色示范工程应给予奖励;施工企业也应建立节能减排激励制度,对于创建绿色施工的示范工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已通过评审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如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中国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条件的,有权做出取消其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称号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地采用数据记录,无法用数据表达的须有影像资料或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 评审工作发生的费用,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社团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的有关规定,本着以支定收的原则,由申报企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建筑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做好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新技术是指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即深基坑支护技术、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粗直径钢筋连接技术、新型模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应用技术、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大型构件和设备的整体安装技术、企业的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技术。

本办法所称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经建设部公布的、采用6项以上建筑新技术的工程。 第三条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会同科学技术司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与监督,以及应用成果评审工作。示范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以下称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承办。 第四条

示范工程的立项条件是:新开工程、建设规模大、技术复

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上述工程已经批准列为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可在三年内完成申报的全部新技术内容的,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按立项条件择优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方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六条

申报单位填写《示范工程申报书》(申报书格式见附件),连同批准列为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文件,一式两份,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建设司审核后,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第七条

经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审核后,批准列为示范工程,并由部发文公布。

已经被批准列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建设部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第八条 有关地区或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制订实施计划,每半年总结检查一次。

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将不定期地对示范工程进行检查。

第九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

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强化管理,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施工速度符合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十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全部完成了《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准备好应用成果评审资料,并填写《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一式四份(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格式见附件),按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提出申请。经其初审符合标准的,向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申请应用成果评审。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评审资料:

(一)《示范工程申报书》及批准文件;

(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三)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

(四)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工程质量证明(工程监理或建设单位对整个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六)效益证明(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社会效

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

(七)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

(八)新技术施工录像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三)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四)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评审专家组应根据以上内容,对该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评审由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每项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由专家5~7人组成。

被评审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申报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示范工程评审专家从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设立的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的专家形成。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项目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在某一新技术

领域有较深研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专家库每三年更换一次。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查验。评审专家必须认真审查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和查验施工现场,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

评审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评审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组长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当有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该审查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通过评审,其中应用的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领先水平;新技术应用水平达不到国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七条 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经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会同科学技术司审定后,按照程序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各类优质工程的评选应优先从“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

第十九条 对已通过评审的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取消其建设部建筑业

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办法》(建建技[1996]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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