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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0:40: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0-02-23 12:13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湖北省农村信用社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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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的信贷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号)等法律法规及省联社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合作社贷款坚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落实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合作社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农信社报送有关资料;

(四)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生产经营有效益;

(五)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能够提供农信社认可的担保;

(六)在当地农信社开立结算账户;

(七)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主要管理人员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不良嗜好,无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八)具有与合作社经营相适应的熟知养殖、种植等技术的专业人员或能够持续、稳定地获得相适应的养殖、种植等技术支持;

(九)理事长等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3年以上(含)与合作社经营业务相关的从业经历;

(十)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合作社申请贷款前,农信社应当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农信社对合作社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应当参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等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内容。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等级档次。

第三章

贷款用途、期限、额度和利率

第六条

合作社贷款的用途为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包括:

(一)种苗、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大、中型农业机具贷款;

(三)合作社统一采购、配送社员需要的种苗、农用物资等农业投入贷款;

(四)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时的流动资金贷款;

(五)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贷款;

(六)合作社用于专业生产经营的其它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七条

贷款期限。合作社贷款的期限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因素自主协商后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合作社贷款的利率由承贷社根据客户信用等级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给予适当优惠。

第九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合作社的经营规模、经营收入、偿还能力、担保条件等因素确定。

对由龙头企业控股组建的合作社,其贷款额度的核定要与龙头企业及龙头企业的关联企业一并按集团客户办理。

第十条

合作社贷款还款方式应根据其现金流量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确定还款计划。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应根据其经营周期特点、预计收入实现时间分期还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可以到期一次性还本。

第四章

贷款方式

第十一条

合作社贷款应提供抵押、质押或第三人保证担保,不得以信用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

以抵押方式申请合作社贷款的,抵押物必须符合《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发放贷款前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以质押方式申请合作社贷款的,质押物必须符合《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动产质押担保管理办法》或《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发放贷款前应按规定办理质押物交付或止付、登记等手续。

第十四条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含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合作社贷款的,保证人应符合《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保证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无认采取何种担保方式,原则上应追加合作社的理事长及大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章

贷款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与受理。合作社首次申请贷款(含首次核定授信额度)时,须向承贷社提交书面贷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以及经相关部门核准的特殊经营许可证,合作社章程和风险备付金的计提制度。

(二)出资协议文件和出资到位的书面依据,其中现金出资应缴存承贷社并监督支付(已支付的使用的应提供相关凭证),实物出资应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三)经成员代表大会出具的具备法律效力的同意借款的书面意见,担保人同意提供担保的有效决议和合作社控股(主要)股东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书。

(四)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合作社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从业经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合作社续贷款时,尚在有效期内的资料可不重复提供。

第十七条

贷款调查。合社贷款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作社基本情况。核实、掌握合作社注册资金到位的情况、成员入股的意愿及成员家庭财产、家庭生产经营收入和生产支出、结余。

(二)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组织结构,核实、掌握理事长等管理人员和大股东的家庭财产情况。

(三)核实与上下游企业签订协议的真实性。

(四)合作社及成员生产经营项目的生产场所、条件和规模。

(五)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意愿。

龙头企业控股的合作社申请贷款,须对龙头企业与合作社进行统一调查。

调查人员要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报告必须充分提示风险,提出防控措施,明确贷款额度、担保条件、贷款定价、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意见。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审查审批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贷后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加强资金监管。客户经理要逐笔监督信贷资金的使用,对大额资金支付应实行审批制,确保信贷资金按借款合同和合作社提供的购销协议约定专账支付,不得使用现金进行结算。在牲畜(禽)及苗木、化肥、农药、饲料等产品购进时跟踪资金流向,盘点核对购进产品数量、质量;在产品销售时应监督销售收入全部归承贷社账户,确保信贷资金在合作社成员间和产业上下游间的内部流动,严格资金挪用于与此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开展日常维护工作。客户经理应根据生产周期,及时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至少每月现场查看一次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凡可能给贷款资金构成风险的情况发生,应及时预警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贷款偿还管理。客户经理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提前跟踪资金渠道来源,督促借款人按约定归还贷款。

第二十二条

掌握成员退社情况。合作社在获得贷款后成员退社的,要按其退股比例调减对该合作社的授信额度并收回相应贷款额。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定期联系制度,通报合作社贷款的发放情况、担保及使用情况,了解掌握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现状,共同做好对合作社贷款的使用和资金回流的监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成员向农信社申请贷款的,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县信用联社可按照本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联社信贷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联合体信息中心)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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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民专业合作社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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