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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现状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22:32: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土地流转现状的调查报告

前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家庭承包责任制所处的微观基础和面临的宏观环境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由于农产品价格低迷,农业比较效益低下,越来越多的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许多地区出现了农地撂荒的现象,并且撂荒面积呈日益扩大的趋势。为解决农地撂荒问题,实行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各个地方的农民自发地通过互换、转包、转让等方式进行农地使用权的流转。那么,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实施现状又是怎样的?土地流转的形式有哪些?它的成果与缺陷以及利弊?对于不足的方面,我们又应该怎样解决呢?为此,我组成员于7月14日至16日三天对北京市延庆县3个村子进行了调查,现将情况告知如下:

土地流转的概述

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土地流转的成果与正面意义

其一,盘活农村生产、生活资料中的资本要素,激活农村经济、商业活动,数年以后,农村局面丕变,自是意料中事。可以预估,大、中、小城市郊区将首先改善经济状况。

其二,近年在各地频频爆发的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群体性暴力抗争事件,多数由于政府勾结地产商对农民土地强取豪夺所致。如今农民获准自愿转让宅基地和耕地的权益,必然分享对土地定价的权力。宅基地和耕地不久就会具有随行就市的市价。土地市价昭彰,在人耳目,地方政府抑或地产公司难以上下其手,或者动辄巧借名目,强行征用,或者只手遮天,恃势以低价强买土地。如此,部份农民同政府之间一触即发的尖锐矛盾势必急剧缓解。其三,宅基地和耕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已经获准“流转”,为下阶段的农村经济活动奠定了基础。地产公司自会对城市郊区的宅基地择肥而噬;经营农业的公司以及各处的种田能手也会俟机而动,在远离城市的农村取得成片农地使用权的加快流转,有力地推进了农业结构调整,推进了农业经营体制创新,推进了农业科技进步,较好地解决了农业小规模、分散经

营的各种弊端,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地使用权流转已经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的一个核心环节,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场革命。

意义:

(一)推进农地流转,是加快农业结构调整的现实需要

一家一户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很难进行农业结构的区域化调整,农民种什么、养什么,具有很强的盲目性和被动性,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府指导,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大面积农地使用权流转后,农业经营的主体发生变化,农地主要向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等集中,由他们按照市场原则组织生产,使农地资源从低效益的粮棉油生产转向高效益的名特优产品生产,对农业结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推进农地流转,是解决农业投入不足的有效途径

挨家挨户地分散经营不可能对农业有大的投入,农地的大量流转,既需要进行大规模的农地整理,又需要大量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随着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深入实施,农地主要由具有较高经营水平和经济实力的大户、农业企业等主体经营,从而使得对农业的投入不断增加。

(三)推进农地流转,是提升农业科技水平的重要举措

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为科技兴农战略的深入实施创造了条件,使一大批先进、适用的农业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得以推广应用,走完了农业科技推广到田的“最后一公里”,使农产品品牌优势进一步凸显,科技含量进一步提升,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也得到进一步增强。同时,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基地,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步伐不断加快,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农业科技水平。

(四)推进农地流转,是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客观需要

农地流转不但较好地解决了农户从事非农产业的要求,而且还满足了有技术特长、有资金实力、有经营能力的专业大户、工商业主、经营能人集约经营农地的愿望。通过农地流转,使承包经营权向大户、农业企业集聚,形成连片专业规模经营,克服了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局限性,从而有序地引导农户与市场接轨,走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同时,随着“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农业经营模式的推广,各类农业合作组织、农业行业协会也如雨后春笋般的建立起来,农业组织化程度也大大提高。

(五)推进农地流转,是加速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要求

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使农村劳动力持续稳定地向非农产业转移提供了可能,越来越多的农民转让农地使用权,实现了就业转移,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使农

民获得了一笔比较可观的租金,农民获得了比自己经营还要高的转让费。同时,农地流转后,不少农民转化为产业工人,使众多农民不出家门就找到了就业渠道,获得了转让费和劳动工资的双份收入种植农作物的权利。久而久之,农业规模经营会在全国涌现,提高农业的效率并且降低种田的成本。

土地流转的问题

由于中国社会是一个重视人情的社会,特别是在乡里乡亲之间,根本不注意程序问题。在与老百姓的访谈过程中,我们发现在确定土地流转关系时,46.67%的以口头协议为准,他们认为采取书面协议或者第三方证明是没有必要的,因为都是邻里关系,不存在欺骗的问题。而且,41.67%参与土地流转的百姓一般进行私下交易,不上报登记,在交易的过程中,不定租入或租出土地的期限。由于百姓对中央提出的加强土地流转的新政策与精神了解不具体,在现实的运行中,就出现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问题。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并且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有提出了农村土地改革的若干政策,其中就提到了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但是中国国情却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政策的实行上仍有缺憾。

目前出现了一些问题:

1、承包人或政府在收了地后,没有按照合同所协议的全部给予租金,只付给一部分的租金,到时候能不能得到剩余的的租金,还没有保障;

2、土地的质量是不一样的,但是国家的补助是一样的,稍显不公平,而且给的钱少;

3、有些土地被强制性地安排种树,种的树长期没有人去管理,长势不好,到期后自己也不能根据实际的情况去种有优势的树木;

4、很多计划都是村委会决定,农民根本不知情,连合同的内容的不了解;

5、事先谈好的利用耕地建造学校,但是由于手续的问题,学校没有建成,而土地也荒废了;

6、政府的宣传少,村委会部位农民干实事,虽然给大队干部做了培训,可是没有深入到村民的家里,农民很少受到实益;

7、没有有关部门对土地租赁的价格制定一定的价格标准,即使租赁人给予的价格很低,只能接受;

8、土地大片荒废的现象很严重,相关部门也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我们的确不能忽视: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制约着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管理组织不健全,阻碍了土地流转的顺利进展;政策措施不配套,难以调动经营者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我国现行的土地流转政策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1、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土地流转的决定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2、1988年宪法修正案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者在立法上第一次明确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合法地位。而在此之前,1982奶奶制定的宪法不管是土地的所有权韩式使用权都是禁止流转的。自1988年以后,历次宪法修正案关于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的规定均未有任何改变。

3、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一修正

顺应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新规定,同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也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条文。并在低六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4、《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先是在总则中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然和进一步区分了家庭承包和其它方式的承包,对二者的流转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司法解释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基础,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流转中发生的纠纷处理事宜,确认了发包方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的合同无效;发包方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有权请求法院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见第十二条)。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不得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否则法院将认定合同无效(见第十五条)。二以其它方式城堡的承包方可以用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见第二十一条)。

6、《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物权法》关于土地流转的内容安排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中,这说明所谓的“土地流转”专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并不包括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其具体内容完全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一致。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三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如何让土地流转更加完善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二、把握总体要求和原则,正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三、全面落实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前提

四、依法规范流转行为,切实解决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突出问题。

五、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流转管理工作制度和规程。

六、积极开展流转服务,培育良好的流转市场环境

七、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及时有效解决流转纠纷

八、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全面推进

结语 公议公报说,全会提出,到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是:农村经济体制更加健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现代农业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消费水平大幅提升,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明显推进,农村文化进一步繁荣,农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落实,农村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更加健全,农村社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基本形成,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在此,我们不得不重视土地流转这一土地改革形式。目前,土地流转制度使得农村的部分土地得到了有效利用。流转面积得以扩大,土地布局走向合理化。根据相关制度的精神,流转后的土地用途并未改变,仍以农作物为主要产物,这是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粮食问题仍然突出,为例逐步解决这个问题,在继续进行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土地流转更多的考虑的是产出,也就是效率问题。如何用最少的地取得最多的收益一直是我们努力的目标,也是土地流转的意义所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麻烦。流转范围并不广泛,农民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但从长远来看,只要我们发现问题,即使解决问题,前途一片光明。

成员:陈东影,何雪艳,张春伟,邱湘雯,钟邹聪,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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