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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告密者案的法理学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2 08:06: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告密者案的法理学思考

第一位部长是应该一位法律实证主义的支持者,他认为根据当时的政府的法律,被检举的那些行为是非法的,对于这些受害者的判决依据是当时通行的法律原则,而告密者的行为在当时是合法的,这位部长憎恨紫杉主义,但是他也承认紫衫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这体现了一名法律实证主义者对法律以及司法判决的尊重。法律实证主义者坚持法律的效率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该看法割裂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否认了道德包含规则的规范性,正如这位部长认为的那样,“对这些受害者的判决依据的行为当时通行的法律原则,没有人比我更痛恨紫衫主义”。现任该为部长认为“恶法亦法”,实证主义的支持者不考虑法律的道德性,法律是有国家制定的,他们强调法律的强制性。但是与此相反富勒认为法律具有内在的道德性,拉德布鲁赫也认为法律具有安定性、合目的性以及正义这三个价值,当实在法同正义的矛盾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实在法失去了它的法律有效性1,从材料中可以得知紫衫党所推行的法律是不正义的,它有违法律的内在道德性,所以紫衫的法律不存在法律效力,这位部长的观点不正确。

第二位部长认为紫衫党的法律没有效力,这个国家在其统治时期的法治是中断的,这一时期所颁布的法律是没有效力的,在这一点上我赞同这位部长的观点。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紫衫党制定了秘密的法律,还通过了溯及既往的法律,以此来惩罚过去发生而当时合法的行为。紫衫党的这些法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如果要产生法 1 {德}古斯塔夫·拉得布鲁赫: 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 舒国滢译 律效力,必须具备实质性要求和形式性要求。实质性要求时指法律的内容应当符合正义、公平、民主的价值标准,从这一点来看,紫衫党法律的内容显然和这些要求相违背。另一方面,法律要具有效力还要具备形式性要求,这要体现在法律要公开要具有可行性、明确性、稳定性的要求。拉的布鲁赫曾提到法律具有安定性、合目的性、以及正义的价值2,而紫衫党的法律是秘密进行的,还规定了法律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些显然与法律的形式特征相违背,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笔者认同第二位部长的观点,但是对于那些满怀恶意的告密者采取不作为的态度,这种行为会遭到民众的反对,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是被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所摒弃的。

第三位部没有直接说明紫衫党法律的效力,他提出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他认为有些告密者检举别人是心怀恶意、借刀杀人,有些告密者是为了博取政党的欢心或者是为管闲事,所以应当惩罚那些犯罪事实清楚、意在借刀杀人的告密者。笔者不赞同这位部长的做法,因为这位部长的做法是典型的依据犯罪动机来定罪的,那些告密者实施了相同的告密行为,都照成了严重的后果,却因为他们的主管动机不同而区别对待,完全不考虑客观行为以及侵犯的客体,这一做法是完全错误的,根据现代刑法学理论,认定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主观动机只能作为量刑时考虑的因素,不能作为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这位部长主张根据告密者的主观动机来区别对待,只惩罚那些犯罪事实清楚、意在借刀杀人的 2 {德}古斯塔夫·拉得布鲁赫: 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 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告密者,这种做法不可取。对于所有告密者的同一告密行为,依据相同的法律对这一行为进行评价,但结果却是告密者中主观动机不同而对他们的定罪也不相同,这种解决方法是错误的,所以笔者不认同这位部长的提议。

第四位部长主张针对告密者的行为制定一部特殊的法律,制定特殊的法律来解决这一问题,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原则。自然法学派的学者们支持法不溯及既往,他们认为法律的基本价值是保障公民的权利,而法不溯及既往一方面能够防止国家权利的滥用对私权利照成损害,维护公民的权利与法律地位,保障公民的自由。另一方面能够提高民众对自己行为的可预测性,有利于法律的安定性,从而不会照成国家刑罚权的恣意发动。人们只有在行为时知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所以说溯及既往的法律会照成公权力的扩张,会损害公民的权利,但是实证主义法学大师哈特针对告密者案提出了实证主义的解决方案:要么不处罚这些行为,要么发布一个溯及既往的法令来惩罚告密。他还认为溯及既往的刑事立法体现了坦率的美德3,但笔者认为坦率的美德还不能够超越禁止溯及既往的法律精神。所以笔者也不认同这位部长的观点。

第五位部长的做法也不能让人接受,对于民众的诉求不予理睬,对于民众的自行报复告密者的行为不加以制止,这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将会陷入混乱。这类案件必须得到司法机构裁决,不能放纵民众的私利救济。

3朗·富勒,《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 ,何作译,法律出版社.2005.综上所述作为司法部长,解决这类案件首先考虑紫衫党推行的法律的效力如何,笔者引用拉德布鲁赫的观点,他认为法律具有安定性、合目的性以及正义这三个价值,而安定性在其中居于优先地位,当法律同正义的矛盾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这种情况下,实体法就失去了它的法律有效性4,从材料中可以看出,紫衫党制定了密秘的成文法,还通过了溯及既往的法律,政府完全置宪法的限制、前政府法律的限制甚至他自己法律的限制于不顾。由此看到紫衫党的法律完全背离了正义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已经达到了拉的布鲁赫所说的“法律同正义的矛盾达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所以紫衫党的法律失去了它作为法律的有效性分析完紫衫党法律的效率问题,下面就要考虑运用哪个法律来解决告密者案了。从材料中得知,紫衫党掌握政权后没有废除前政府制定的宪法、刑法等法律,那么我们解决告密者案可以从原有的法律体系内寻找判决的依据,从之前政府制定的刑法中找的适用告密者案的法条,以此为依据判断告密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5,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安定性,从而解决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

4 {德}古斯塔夫·拉得布鲁赫: 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 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5 柯岚: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意义及其在二战后德国司法中的运用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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