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协议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
根据《陕西省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通知要求,经农户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公示,乡(镇)政府审核,确定农户乙方为2010年危房改造对象,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在乙方施工过程中,协同住建局或村委会不定期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对乙方建房施工给予技术指导。
2、对2010年7月30日后未开工的对象,及时作出任务调整。
3、在乙方建房竣工后,对改造房屋进行初步验收。
4、配合住建局对乙方改造房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在建房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做到坚固耐用、经济实用。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在危房改造时,特困户翻新、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
3、在建房过程中必须接受甲方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督促、检查以及对建房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
4、施工期限为签订协议之日至2010年8月30日,如在2010年7月30日后仍未开工兴建的,视为自动放弃危房改造补助,今后将不再纳入补助对象范围。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乙方:(签章)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靖边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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