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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乱拉治理长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3:20: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线乱拉”治理

长效管理办法

第一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线乱拉”治理工作指导意见》(浙镇治办〔2017〕27号)、《关于切实推进全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线乱拉”治理工作的通知》(浙镇治办〔2017〕40号)、《关于加强全省小城镇强弱电管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建〔2018〕8号)和相关技术规范,为实现“线乱拉”专项治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巩固我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成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小城镇强弱电管线设施规划、建设、迁改及运维等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管线设施是指小城镇区内各种地上和地下的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的管道、杆路、室外箱体、传输和入户线缆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等。所称的“线乱拉”现象,指缺乏统一规划和建设标准,弱电、强电线缆违规架设、胡乱附挂和私拉乱接,形成“空中蜘蛛网”现象。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鼓励采用先进材料、先进技术改善管线建设,推进管线资源有偿使用。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我镇以“四个平台”为依托,建立“线乱拉”专项治理长效管理机构,由镇分管领导牵头负责,明确相关科室职责,联合公安、城管、消防等驻镇街单位,对所辖范围内强弱电线缆和设施的施工、维护及入户线路整治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要与强弱电管线单位及区城投集团等建立长效管理联动机制,并积极借助管网协会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管理。各管线单位要建立联系人制度,加强工作的沟通联系。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明确管理范围。凡在我镇小城镇范围内开展强弱电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等建设活动都应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七条 加强管线专项规划。规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各类管线专项规划,明确小城镇强弱电管线建设的布局要求和强制性内容,要建立涵盖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线规划体系,进一步加强地下空间规划和管线规划的编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三统一”要求,建立共管、共沟、共井、共杆、共电等管线建设新模式,促进地上地下空间资源节约利用,提升城镇景观形象,降低管线建设和运营成本。并报区政府审批,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第八条 强化规划实施。各强弱电管线相关单位要以各类管线专项规划为依据,依法开展项目建设勘察和设计活动。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应当落实各类管线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符合当地小城镇的强弱电管线建设布局要求和强制性内容。要充分考虑管线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历史背景和城乡发展现实环境,以科学发展的理念,用城乡统筹、上下统筹的管线管理新方式,推进管线建设与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均衡发展,提高管线建设的综合效益和管理总体水平。

第九条 强化建设许可。强弱电管线建设活动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管线施工、建设单位在各镇街开展强弱电管线建设活动的,须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须按要求申请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活动涉及其他部门的,须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力避重复建设。坚持共建共享,严把强弱电管线建设关。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小城镇强弱电管线建设的布局要求和强制性内容,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原则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小城镇道路5年内不得因强弱电管线建设活动再开挖,大修的小城镇道路3年内不得再开挖,已采用管道地埋敷设方式的小城镇道路不得再新立杆路。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和新建开发区、居民小区时,强弱电管线基础设施(包括管道、杆路和室外箱体等,下同)要同步建设。强弱电杆路建设原则上采用“多杆合一”方式,鼓励弱电杆路共建共杆、弱电入户线缆“多线合一”;强弱电管道要分开建设,确需共建的要提前做好具体对接,避免重复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强弱电管线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 加强施工监管。不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强弱电管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管线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开工前,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建设中可能影响邻近线缆的,须召集相关方进行安全交底。建成后应当依法先经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规范管线布放。强弱电线缆布放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且不得影响当地乡容镇貌和城镇秩序。线缆布放后,应按要求同步布设相关标识装置,布放高危线缆的还应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线缆布放可能对周边企业或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提前告知有关事项;布放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各管线单位应根据“去除废线、归并散线、檐下走线、合理入地、管线成景”的原则,做到“强弱分设、入管入盒、标识清晰、牢固安全、整齐有序、美观协调”,规范传输线缆架设,清理户外架空线缆,归并整理杂乱无序线缆,消除低垂松垮线缆,整治美化线缆架设形态。线路已完成整治的地段,确需新增线路的,必须与原有已整治线路合并走线:

(一)去除废线,是指在整治区域内,组织电信、移动、电力等有关部门,深入实地排摸,对不再承载业务、没有产权归属、随意乱打乱接的线缆一律予以拆除;

(二)归并散线,是指对区域内横跨街道、十字路口密织如网的架空线路采取套管和入户的美化处理方式;

(三)檐下走线,主要针对有游廊的区域,采用套管捆绑归并和檐下外侧走线的隐藏模式规整线路,与立面景观相协调;

(四)合理入地,是指合理设计管道走向,将线路埋到地下;

(五)管线成景,是对确需保留但无法入地的线路,充分做到因地制宜、融线入景。

第十三条 建立管线设施运维机制。按照管线权属明确各挂心爱你运营单位的职责和分工,落实专人实施专业维护,确保管线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运营状态。镇街要对管线单位的运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努力实现运维工作优质化、长效化、安全化。 第十四条 将小城镇强弱电管线建设纳入“四个平台”的综合执法范畴。加强对“线乱拉”管理的日常巡查,积极参与镇域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线路布局方案的审核管理,强化对施工项目规范施工、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及时制止各类未批先建、违规架设、胡乱附挂、私拉乱接的管线建设行为,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要切实加大查处力度,解决予以制止。

第十五条 营造共管共治氛围。纳入村规民约,指导所辖村社制定村规民约,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和监督作用,实行村民自治与镇街巡查监管相结合,督促村民按照村规民约进行管线建设。将管线建设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进一步提高村民的知晓率和规范意识,促使村民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有效巩固小城镇整治成果。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简报、报刊等各类传统媒体和网站、微信等网络新媒体的作用,积极运用宣传栏、公告栏、文化礼堂、文化家园、文化长廊等宣传阵地,加强对强弱电管线建设管理相关法规知识的普及和长效管理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文明素养,积极参与小城镇强弱电管线建设管理,在全社会上下形成全民共治、共管、共享的良好氛围,让广大群众从小城镇综合整治效果中有更多的获得感。

第十六条 深化落实路(街)长制、网格长制等,积极探索应用智能监控、自动报警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模式,建立百姓举报、党员监督、村社干部管理、网格员巡查、执法部分执法等多形式的巡查机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强化基层网格管理,确保实现对小城镇“线乱拉”日常管理和综合执法的全覆盖。并以镇政府为主体,协同相关单位,统筹开展地下管网的建档登记、管理维护工作,建立地下管线数据库(即建立电子档案),并及时将小城镇综合整治实施的上改下项目在验收后相关图纸、方案、数据进行整理归档,最终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人员共享,多方协作。

第四章 应急机制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建立值班制度,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和联络电话,建立相关微信联络群,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好发现安全隐患时能及时联系并处理。

第十八条 定期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各运营单位提前对强弱电管线设施进行集中检查,排查隐患,及时处理。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工作督查考核机制,将管线的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竣工以及共管、共沟、共井、共杆、共电等模式,作为对相关村社、管线单位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和内容。

第二十条 将强弱电管线建设活动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记录、公布信用信息,予以信用激励和惩戒。强化属地管理,对参与小城镇综合整治的相关业务单位,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对不配合不支持的相关业务单位可建立黑名单制度或退出机制。

(一)对于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和技术标准施工的管线单位;认真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相关违规情况的单位或人员;举报相关违规情况的单位或人员,并经查实的,可以予以适当的奖励。

(二)管线单位存在不按照审批计划施工,施工质量控制不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较差,违规架设、胡乱附挂、私拉乱接等问题的,应予以制止,并由城管、公干进行调差处理。

(三)建立管线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强化责任落实;要把管线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并与评比先进、绩效考核相挂钩。

第二十一条 对恶意破坏、损毁管线设施,不服从我镇管理,阻碍执法工作的各类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凡在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小城镇至所辖村社之间开展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强弱电管道、杆路、室外箱体、传输线缆、入户线缆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新建、迁移、改建等各类建设活动,都应遵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管线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通信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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