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守则(试行) 为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制定本守则。
一、坚持依法执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二、坚持职业道德,廉洁行医、恪尽职守、团结协作。
三、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患者、关心患者、礼让患者。
四、不准在诊疗期间接打移动电话、聊天等。
五、不准酒后上岗。
六、不准在医院工作区域内吸烟。
医疗机构对所属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守则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因管理不善,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严重违反本守则规定的,医疗机构对负有责任的科室主管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同一医疗机构有多人次违反本守则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医疗机构有关领导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山西省卫生厅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守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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