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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服务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02 01:05: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

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层民政工作,确保各项民政法规政策在基层切实得到落实、各项民政业务在基层有效得到开展,使民政工作更好的服务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乡镇(街道)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生,把民政工作作为改善民生、保障民生、解决民生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连续推出多项惠民举措,大力推进各项民生工程,全市民政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2007年,全市78个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了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进一步健全了基层民政组织,强化了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夯实了基层民政工作基础。从去年以来的运行情况看,各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能够按照工作职责,有效开展各项民政业务,但还存在工作规范化程度不高、工作人员兼职过多、工作经费严重缺乏等问题。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到,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民政部门工作职能不断拓展,服务领域覆盖到城乡各个层面。“民政工作的对象在基层,民政工作的根基在基层,民政工作的优势在基层,民政工作的实效也体现在基层。”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各项民政法律法规有很多都需要通过基层组织去落实,人民群众的疾苦、呼声又需要通过基层组织反映到上层进行研究解决。强化基层民政组织建设,构建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民政工作新格局,已成为新形势下民政工作发展的迫切需要。各县(区)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作为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总结经验,寻找不足,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各项民政业务规范、高效、科学运行。

二、大力推进乡镇(街道)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规范化建设

(一)规范款物管理。各乡镇(街道)务必将所有民政款物的发放管理工作统一移交给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民政专账,做到科目清楚、收支清晰、账务健全。要严格执行《白银市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办发〔2007〕227号)关于民政专项资金、物资发放管理规定,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切实加强民政资金、物资在分配、使用、拨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每一分钱都要用到困难群体、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身上,坚决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要坚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足额划拨,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制度,确保各项款物安全高效运行。

(二)严格救助程序。各类民政救助对象及救助数额的确定和发放,必须坚持以下程序,否则,均视为违规:

1、本人申请;

2、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会入户调查、评议小组评议、审查;

3、乡镇(街道)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入户抽查、审核;

4、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载入会议记录;

5、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审批、审核、审查结果按照三榜公示的原则在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务公开栏内进行张榜公示;

6、乡镇(街道)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发放。发放时必须由救助对象本人领取,不允许代领代取。领取时必须由救助对象本人签字和盖手印,不允许用印章代替签名。对确实无能力前

往领取的老弱病残人员,由乡镇(街道)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上门服务。要健全和完善民政款物发放档案,做到会议记录、公示内容、救助对象花名册、发放凭证、救助卡及“数字民政”信息的内容必须相符。

(三)加强“数字民政”。“数字民政”系统建设是“数字白银”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委、市政府从资金、硬件设施、工作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了重点关注和扶持。“数字民政”公共服务管理平台软件已通过省级科技成果技术鉴定。各县(区)、乡镇(街道)要按照各项民政业务的相关内容,及时录入和更新数据,确保录入数据和实际业务相一致,保证数据完整和准确,切实把各项民政业务纳入信息化管理。要把精通民政业务、熟悉计算机应用的民政干部确定为专职人员,专门负责“数字民政”系统的操作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基础数据按时录入和网络安全运行。切实抓好“数字民政”系统的应用,提高使用效率,通过“数字民政”这个平台,全程跟踪监督本地区各项民政工作的开展情况。充分利用“数字民政”系统进行综合分析、寻找不足、研究办法、解决问题,为当地党委、政府保障民生、社会管理出谋划策,提供决策依据。

(四)健全工作制度。要根据基层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能,制定和完善工作值班、信访接待办理、行政效能建设、民政干部包村联系民政工作、民情登记、民政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为群众提供规范、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切实加强乡镇(街道)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的领导,认真研究解决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乡镇(街道)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必须接受市、县(区)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不折不扣的把各项民政政策和民政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保证队伍稳定。按照市委书记袁占亭在全市民政工作暨城乡低保工作总结表彰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的“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干部的配备调整,要事先征求县(区)民政局长的意见,保证干部的稳定和业务的连续性”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队伍建设。各县(区)要按照市上的统一要求,切实把政治可靠、文化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热爱民政事业的工作人员确定为专职民政干部,不再安排民政工作内容以外的其他工作,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基层民政干部队伍。

(三)落实工作经费。从今年开始,市政府决定给每个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每年列支一定的工作经费,同时要求各县(区)按照1:1的比例配套列支。各县(区)要保证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建立工作经费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基层民政工作正常运转。

(四)强化工作监督。要切实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要通过制作刊板和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将政策依据、操作程序、工作标准等内容向群众进行公开,并设立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注重队伍培养。要注重提高基层民政干部队伍的素质,使他们在政治上具备为民之德,情感上饱含为民之情,工作上具有为民之能。要加强以“对人民群众有感情,对党的事业负责任,做本职工作求务实”为核心内容的民政文化教育,用共同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凝聚人心,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要

加强学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和掌握民政工作的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尽快承担起民政工作的重任。要严格要求工作质量,使他们在工作实践中学到真知识、真本领,切实提高工作能力。要加强廉政教育,切实管好用好民政资金,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干事,认认真真工作,努力创造风正、劲足、和谐的工作氛围,努力形成具有白银特色的民政文化,努力锻造业务过硬的民政干部队伍,为白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山市民政局政务公开为民解难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民政系统政务公开为民解难服务工作,进一步转变民政部门职能,增强民政干部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建立和完善民政工作运行新机制,提高民政工作整体水平,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树立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民政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国家和地方有关民政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上级民政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为指导。

第三条推行政务公开为民解难服务的核心是“为民、公开、规范、监督、高效”,目的是履行民政部门“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愁”的宗旨。

第二章服务原则

第四条坚持为民解难服务与国家和地方法律相统一的原则,既要依法行政,又要热情服务。

第五条坚持现实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为民解难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要求,既要按照现有政策、工作基础和服务水平组织实施,又要着眼未来的发展和新的法规政策出台,不断予以丰富、拓展和完善。

第六条坚持公开、公平、求实的原则。服务内容、标准、程序、时限和监督制约措施要公布于众,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民解难服务要平等相待,不优亲厚友;要在注重实效上下功夫,不作表面文章。

第七条坚持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按照各级的管理权限,层层制订政务公开为民解难服务的内容、细则和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保证落实。

第八条坚持领导带头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到爱岗敬业、勤政为民、廉洁自律、无私奉献,以模范行动团结和带领民政干部职工搞好为民解难服务。

第九条坚持言行一致的原则。凡向社会公开的服务内容,保证公开一条兑现一条,绝不失信于民。

第十条坚持奖惩严明的原则。政务公开为民解难服务工作,以党和政府满意不满意、民政对象满意不满意、社会各界满意不满意为标准,严格实施奖惩。

第三章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民政政务工作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内容应作为政务公开为民解难服务的内容。

第十二条我市民政系统政务公开为民解难服务的具体内容是:(1)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2)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服务;(3)农村“五保”供养服务;(4)临时困难救济和过路救济;(5)40%救济服务;(6)抚恤优待服务;(7)退伍安置服务;(8)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9)婚姻登记服务;(10)收养登记服务;(11)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登记管理服务;(12)社会团体登记和管理服务;(13)殡仪服务;(14)地名命名、更名服务。

第十三条以上服务内容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充实、拓宽。

第四章服务要求

第十四条服务宗旨明确。始终坚持“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愁”的宗旨,热爱民政事业,关心群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五条服务人员素质优良。干部职工具有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良好风气;具有良好的民政职业道德;具有求真务实,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服务态度热情周到。干部职工上岗要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做到礼貌待人,耐心周到,文明用语,热情服务。

第十七条服务程序规范。认真落实服务规定和服务细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给予明确答复或积极办理。

第十八条服务环境整洁。办公区域要保持清洁卫生,室内办公物品要整齐有序,科室标牌清楚。

第五章服务纪律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在业务工作中,不准违反党纪、国法和政令,不准使用不文明语言,不准与服务对象吵闹,不准对应提供的服务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刁难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礼金、礼品或有价证券,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为自己、亲友或小团体谋取私利,不准在业务工作中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准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二条在为民解难服务中积极主动地为服务对象排忧解难,多次得到服务对象或群众表扬、称赞的,给予口头表扬或通报表扬。

第二十三条在为民解难服务中做出较大成绩,而且产生了良好社会影响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年度公务员考评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在为民解难服务中做出了突出成绩,而且取得了较大社会影响的,按规定程序报请上级记功,并作为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惩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中“服务纪律”条款之一,情节较轻 的,镇、区民政办(社会事务办)人员,由局向镇政府、区办事处建议,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人员,由局责成所在科室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六条违反“服务纪律”条款,被服务对象或群众投诉者,经调查属实,情节较重,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人员由科室或单位领导带违纪人员向服务对象当面赔礼道歉,并作内部通报批评;镇、区民政办(社会事务办)人员,除向服务对象当面赔礼道歉外,局向全市民政系统作出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年度内,违反“服务纪律”条款,被服务对象投诉两次,经调查属实,情节较重,或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被新闻媒介曝光、上级领导或部门提出批评的,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人员由局给予警告,或调高原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镇、区民政办(社会事芳办)人员,由镇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年度内违反“服务纪律”条款,被服务对象投诉三次以上(含三次),经调查属实,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仍不能改正者,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人员由局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到辞退。镇、区民政办(社会事务办)人员由镇区作出相应处分。以上处罚,可视情节轻重,并扣罚一定数额的半年或年终奖金:违反本规定第二十

六、二十

七、二十八条之一者,取消个人评选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评选先进(文明)单位资格。

第八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局成立政务公开为民解难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局党组成员,由局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工作,包括执行、宣传、协调、检查、监督、接受群众投诉、提出奖惩意见等事宜。

第三十条在局办公室设立监督投诉电话,随时接受电话及信件投诉。对群众投诉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一般应在10天内答复投诉入,重大问题20天内将有关情况向投诉人或举报人反馈。

第三十一条奖惩实施程序为:由当事人所在科室或下属单位填写《奖惩登记表》,报局办公室提出奖惩意见,由局政务公开为民解难服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镇、区民政办(社会事务办)人员,局提出奖惩意见,由所在镇区党委、政府作相应决定。

民政老干部服务管理讲话

民政办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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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三服务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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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管理专业求职信

人民日报社论:发挥民政骨干作用 创新社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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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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