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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3-02 11:00: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鹤壁市人民政府文件

鹤政„2009‟55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老城区“退二进三”工作

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加快推进老城区“退二进三”工作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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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老城区“退二进三”工作

若干政策(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老城区“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鹤政„2009‟3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快推进老城区“退二进三”工作制定如下政策:

一、妥善处置原有土地,优先保障新建设用地

(一)在产业集聚区内租赁厂房实施搬迁的企业,自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之日起,应在半年内搬迁完毕并移交企业原使用土地;在产业集聚区内自建厂房实施搬迁的企业,自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之日起,应在1年内搬迁完毕并移交企业原使用土地。

(二)企业搬迁后腾出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收储。土地出让前的管理工作,由企业所在的城区政府负责。

(三)对搬迁企业腾出的土地和地面附着物等进行收购和补偿的方式有两种,企业可在制定搬迁方案时选择其中一种(行政划拨土地只能采纳方式二)。

方式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对搬迁企业的土地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市老城区“退二进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 2 —

并按照评估价格对土地进行收购。首期向企业支付的资金不低于评估价格的70%,剩余部分在土地出让后支付。市国土资源部门出让所收储土地后,将所得土地出让收益报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审核。经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土地净收益40-70%的比例对企业进行补偿,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搬迁和新厂区建设。

方式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对搬迁企业的土地和地面附着物等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确定的收购补偿资金数额为依据,与企业协商后初步确定整体收购补偿价格,经市 “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企业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对企业进行收购补偿。首期向企业支付的资金为整体收购补偿价格的40%,剩余部分在土地出让后支付。

(四)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市场需求,按照规划用途将所储备企业的土地以适当方式予以出让。土地出让的净收益,归企业所属市、区政府所有。

(五)优先保障搬迁企业建设用地需求。凡搬迁到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用地计划中要优先予以安排。

(六)搬迁到产业集聚区的企业,所需征用的生产用地按工业用地出让政策执行,并可享受与同一产业集聚区内招商引资入驻企业同等土地优惠政策,土地优惠政策按《鹤壁市人民政府关 — 3 —

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鹤政„2009‟42号)执行。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七)市、区分别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区各自所属搬迁企业土地、地面附着物的收购补偿和搬迁启动工作。市财政在筹集专项资金时,可从产业发展基金中统筹考虑。从2010年起,市、区政府从纳入“退二进三”搬迁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中拿出部分资金作为专项资金。市、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运作规范、使用合理。

(八)对在搬迁过程中与外商合作建设项目,且外商占股比例超过35%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奖励。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的,由受益地方财政给予20万元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不含5亿元)的,由受益地方财政给予50万元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由受益地方财政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九)对在搬迁企业原址入驻的符合城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三产类企业或经营单位给予奖励扶持。对开业当年纳税额中城区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增收超过50万元的,城区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开业第2年至第3年纳税额中城区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增 — 4 —

收超过50万元且增幅在20-30%(不含30%)的,城区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增幅在30%以上的,城区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十)搬迁企业实行企业税收统计分享制。跨行政区搬迁到产业集聚区的企业,由产业集聚区负责统一管理,有关投资、产值、利税等统计指标仍计入该企业所隶属的县区;企业自建设之日起,10年内的城建税、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由产业集聚区所属市、县区分享,教育费附加由承担产业集聚区内居民教育事务的市、县区分享,其他税收仍全部划给企业所隶属市、县区。从第11年起,以第10年为基数,企业新增税收部分,企业所隶属市、县区分享70%,产业集聚区所属市、县区分享30%。税收征管实行属地管理,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负责向市财税部门提供搬迁企业名单,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进行合理分配。

(十一)从2010年起,5年内对搬迁企业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中央、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其他相关规定

(十二)搬迁企业按照搬迁计划提前完成搬迁任务,并在新厂区内正式投入生产的,由企业所属的市、区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可从专项资金中安排。

(十三)搬迁企业在原厂址所使用的水、电、气、排污指标,搬迁到产业集聚区后仍可继续使用,由供水、供电、供气、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再收取费用。超过原有指标部分,规费 — 5 —

缴纳由相关部门予以优惠。

(十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鹤壁军分区,省属有关单位。市人大常

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开发区管委,浚县农场。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月20日印发 校对:南 君(共印80份)— 6 —

鹤壁市人民政府文件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鹤壁市政府工作报告

鹤壁市山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鹤壁市福田幼儿园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商引资建设高教园区若干优惠政策

鹤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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