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际机场公安分局
青机公字(2006)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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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门禁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候机门禁系统的安全管理,按照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使用门禁,同时为防止在使用门禁中违规操作妨害空防安全、扰乱机场营运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青岛流亭国际机场内工作的所有持控制区通行证的人。
第三条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即是门禁卡。
第四条
机场公安分局负责对违反门禁使用管理规定的依法实施处罚。
第五条
机场公安分局负责对门禁使用实施检查、监督,安检和护卫人员对持卡者实施具体的检查,护卫人员实施对门禁的24小时的巡查,一旦发现门禁故障应及时通知门禁维护单位抢修,使门禁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护卫保障部门禁监控器监控人员一旦发现门禁报警,应保存好门禁监控器的读取数据,同时派员前去查实情况,如发现违规操作者,立即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安检和护卫人员发现未带禁区通行证的私闯禁区应立即交公安处理。
第七条
持有控制区通行证和门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定期对持证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妥善保管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正确使用门禁;
2、与机场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空防安全;
第二章 门禁使用管理规定
第八条
持卡人须按规定的门禁授权区域通行,未授权者禁止;
第九条
使用门禁须按照门禁系统的使用方法进行操作,按顺序开门和关门,确保门禁关闭后方可离开;
第十条
严禁携带物品通过门禁进入隔离区,携带物品进入隔离区必须到出发大厅工作人员通道接受安检后方可进入。
第十一条
持卡人员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严禁带人进出门禁系统。
第十二条 遇有多人通过门禁时,一人刷卡进入门禁关闭,另一人方可刷卡进入,再次使门禁关闭依次进行。
第十三条 享有门禁权的人严禁带人通过门禁进入隔离区。 第十四条
非遇不可抗力原因如火灾、地震等严禁使用任何工具损坏通道门及门禁系统。
第十五条
凡进入机场控制区和有门禁的区域必须佩带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并自觉接受公安、安检和护卫人员检查,严禁转借冒用门禁卡,凡转借、冒用、不服从管理者,经查实,由公安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持临时通行证和施工证的人员,不授予门禁使用权,一律从出发厅安检区工作人员通道进出隔离区。
第十七条
持卡者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违规者视情暂停或者取消门禁使用权。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机场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当事人应当写出书面检查,罚款300元。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视情节由机场公安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没收证件,罚款600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由机场公安机关暂停持卡人门禁使用权,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罚款500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由机场公安机关暂停持卡人门禁使用权,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罚款200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门禁卡没收或取消本人门禁使用权,同时罚款1000元;对冒用者,由公安机关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进行处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