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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0:23: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门禁管理规定

第一章 人员管理

第一条 所有人员进入厂区必须持公司发放的有效通行证件,否则一律按外部临时来访人员入厂程序办理。

第二条 外部临时来访人员需向对口业务单位提请预约,经接洽单位同意后派人引领或由接洽单位领导电话向保卫处申请办理准入手续。

第三条 所有出入厂区人员必须自觉接受门岗保卫人员的指挥、检查以及遵守人员出入有关管理规定,对于态度恶劣拒不接受指挥和检查的人员,视情节给予50-200元的罚款。

第四条 如有涂改、转借、伪造人员通行证件或翻越院墙、路障、警戒线入内的,每次给予50—100元罚款。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五条 所有车辆出入厂区需持有效通行证件或运输业务凭据,否则必须向业务接洽单位提请预约,经接洽同意后派人引领或由接洽单位领导电话向保卫处申请办理车辆及随车人员准入手续。

第六条 所有车辆进厂必须在门岗对随车物资进行登记,出入门岗时必须自觉接受门岗保卫人员的指挥、检查以及遵守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对违规车辆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的罚款,严重者交公安局驻公司中队处理。

第七条 公司车辆变卖、员工离职及务工结束时,必须将办理的 通行证上交至保卫处,否凡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50—500元的罚款。 内部员工离职时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证件。

第八条 有涂改、转借、伪造车辆通行证的,每次给予200—2000元罚款。

第三章 进厂物资

第九条 各公司必须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采购物资或外协施工单位进厂物资开具《进门证》或物资核对清单,经门岗保卫人员核实登记后准予进厂。

第十条

运输需要称重计量物资的车辆在进厂前必须将水箱的水全部放掉,进厂后若被保卫人员查出水未放净的,每次给予100元惩处,若在过磅后被查出水箱有水未放掉的,按所装运物资价值的5—10倍给予惩处。

第十一条 集团各公司之间相互调拨物资,一律凭物资发出单位开具的《出门证》报请门岗保卫人员审核出入厂区。

第四章 出厂物资

第十二条 所有物资出厂一律根据物资实际价值经相关级别领导签发《出门证》出厂。《出门证》必须完整申报以下各项:持证人、经办人、批准人、货物名称、型号或规格、数量(大写)、物资价值、出厂原因、开证时间、开证单位印章(通过电子审批程序的除外),所开具的出门证当日有效,否则视为无效出门证,物资一律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 出厂物资属外借或外出维修的必须在《出门证》上注明,并填写预计回厂时间。

第十四条 外借或外出维修的物资必须按时间返厂,未按要求时间回厂、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每项100元对直接经办责任人进行处罚,并限期回厂,限期仍未回厂或出门物资丢失的,按物资总价值的2倍对责任单位处罚,其中直接经办责任人承担不低于10%的罚款。

第十五条 确属跨厂区仓库领料的凭领料单在门岗处经保卫人员审核批准登记后准予出厂,在进入另一厂区大门时同样履行检查、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非正常上班时间(如:夜间)紧急情况必须外出的 2 物资,需持物资所属单位值班领导(经理级以上)或值班部门(如:生产总调度)开具的出厂证明,证明书记载内容同《出门证》填写内容项目,门岗审核合格后准予出厂,但必须于次日中午12时前向门岗补办《出门证》,逾期不办理者对证明办理者按每单50元处罚,逾期6个小时依旧不补办手续的,按占用公司物资嫌疑处理。

第十七条 外销物资出厂统一使用《物资销售出门证》,必须完整申报以下各项:持证人、经办人、批准人、货物名称、型号或规格、数量(大写)、开证时间、开证单位印章(通过电子审批程序的除外)。

第十八条 物资进出门证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持各类出门证申请出厂的物资,若经保卫工作人员审核发现有证物不符的(含虚假填写物资价值),对经办人按超出《出门证》记载物资价值以外的物资价值相应比例做出处罚: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50元处罚;价值在500~1000元的给予100元处罚;价值在1000~3000元的给予200元处罚;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给予500元处罚;物资价值超过5000元的,由保卫处对该部分物资做出暂扣处理,由物资《出门证》开具单位向保卫处办理书面领取手续,按所领取物资价值的50%向保卫处支付挽回经济损失费用,以示惩戒。

第十九条 对《出门证》单据要妥善保管,若有丢失、缺号、漏页的,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查找并追回,若有遗失的按每张2000元对使用单位予以处罚。

第五章 准入证件办理

第二十条

保卫处负责对出入各驻防厂区轿车车辆通行证件的审批办理,并收取制作工本费用。除此以外的其它人员、车辆准入通行证件由各公司负责办理,并在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和外协生产、后勤服务大、中型机动车辆(包括卡车、铲车、挖机、吊车、装载机等),由所在公司统一编号、3 悬挂内部或外协车辆作业证,并将车辆基本信息情况表(包括:车辆型号、车架号、司乘人员、所属单位、联系方式、作业证有效期等)报保卫处备案后,准予进入公司厂区内。

第二十二条 需入厂短时间施工(10天以内)的外协施工人员,由施工劳务管辖公司出具外协劳务作业证明及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至保卫处,每人上交50元押金由保卫处统一办理临时施工证,门岗保卫人员核对后准予进入。

第二十三条 需入厂短时间施工(10天以内)的外协施工车辆,由施工劳务管辖公司出具外协劳务作业证明及车辆证件复印件、司乘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交至保卫处,由门岗保卫人员核对其身份证准予进入。

第二十四条

办理各类准入证件必须注明有效期限,并收取一 定的押金,内部和外部证件外观颜色要有明显区别。外部人员和车辆准入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内部人员和车辆准入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外协劳务人员、施工车辆准入证有效期严格依据所签订的施工劳务合同约定的期限。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对各项违规违纪的处理遵照教育为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执行违规违纪处罚要严格按照制度条款向接受处罚人开具正规的处罚单,保卫处及时做好处理案卷、笔录档案整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保卫人员查获在厂区内外有携带、偷盗、非法占用公司物资的人员,视其认错态度按查获物资价值的2~10倍予以经济处罚,物资价值较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治。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人员车辆进入厂区严禁携带与生产无关的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物品及各类化学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一经发现,立即报公安局驻公司中队处理。

4 第二十八条 所有保卫工作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对所有出入厂区的人员、车辆严格检查,若因不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造成公司财产受损失的,视损失情况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罚款,若因内外勾结、监守自盗造成公司财产利益受损失的,除承担不低于1000元的损失赔偿金外,一律予以辞退,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治。

第二十九条 各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要求的人员、车辆、物资出入门禁管理制度,由驻防保卫人员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 各子公司还要制订涉及个人和集体财产物资安全的防范制度、厂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安全防盗管理制度,教育本公司员工及外来人员、车辆积极配合和支持保安人员履行保安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保卫处。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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