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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爆破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1:36: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爆破管理制度

一 目 的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止爆 破事故,一切进行爆破工作的人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 范 围

2 .1 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 器材。

2 .2 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 仪表,必须经爆破作业的主管部鉴定批准。

2 .3 进行爆破工作的各矿井,必须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 破工程技术人爆破段(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管理员。

2 .4 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 持有合格证。

2 .5 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破安全 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担任;

2 .6 爆破安全施工人员,必须具备高度责任感,遵章守纪,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 .7 熟悉爆破程序及技术要求,有较全面的爆破安全生产管 理、操作素质。

2.8 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2.8.1 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2.8.2 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8.3 按爆破员培训大纲(附录A)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 合格;

2.8.4 并体检合格;

2.9 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 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2.9.1 在高温、有沼气或粉尘等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必 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进行。

2.9.2 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训练。

2.10 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 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材。

2.11 爆破器材试验员负责进行爆破器材的检验工作。

2.12 爆破段(班)长的职责: 2.12.1 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12.2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2.12.3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2.12.4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 退库情况。

2.13 爆破员的职责:

2.13.1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 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2.13.2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2.13.3 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2.13.4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 上报或处理;

2.13.5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 库。

2.14 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 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2.15 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 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 入爆破作业地点。

2.16 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标准。 2.16.1 爆破工作面的有毒气体含量应每月测定一次。

2.16.2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应在爆破前后进行有毒气体测定。

2.16.3地下各爆破作业点的通风要求与安全措施,应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

2.17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2.18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2.19 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 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2.20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 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2.21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2.21.1 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 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21.2 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2.21.3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 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2.21.4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2.22 处理硐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2.22.1 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查正常, 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2.22.2 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 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三 地下爆破

3.1 一般规定

3.1.1 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表陷落和山坡滚石时,必须在通往 陷落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3.1.2 工作面的空顶距离超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数值 时,不准爆破。

3.1.3 电力起爆时,爆破主线、区域线、连接线必须悬挂,不 得同金属管物等导电物体接触,也不得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等。 3.2 井巷、隧道掘进爆破

3.2.1 用爆破法贯通巷道,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 上填明进度。两工作面相距15m时,地质测量人员应事先下达通知,此后,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双方工作面的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才准起爆。巷道贯通后,两侧开掘面应协调放炮时间。

3.2.2 间距小于20m的两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 行爆破时,相邻工作面的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3.2.3 距离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禁止爆破。在距离存放炸药库30——100m区域内进行爆破时,禁止任何人员留在库内。

3.2.4 独头巷道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必须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 流巷道之间的畅通。爆破后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必须用水喷洒爆堆,并进行充分通风。

3.2.5 天井掘进采用深孔分段装药爆破时,装药前必须在通往

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确认底部无人,方准起爆。 3.2.6 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的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内不得有人。

3.2.7 在井筒内运送起爆药包,必须把起爆药包放在专用木箱或提包内。不得使用底卸式吊桶。禁止同时运送起爆药包与炸药。 3.2.8 往井筒掘进工作面的运送爆破器材时,除爆破员、司泵工和信号工外,任何人不得留在井筒内。

3.2.9 井筒掘进时,必须使用绝缘的柔性电线作爆破导线;电雷管脚线的长度应比炮眼深度长1m以上;电爆网路的所有接头都必须用绝缘胶布严密包覆并高出水面。

3.2.10 起爆前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必须撤离井口。

3.2.11 井筒掘进爆破使用硝化甘油类炸药时,所有炮孔的布置必须与前一批炮孔的位置互相错开。

3.3 地下采场爆破

3.3.1 地下深孔或硐室大爆破时,起爆之前所有人员必须撤出危险区。危险区范围由设计确定。

3.3.2 通向二次爆破(破大块)地点的每一个入口,都必须设置警戒标志。只有在确认爆破危险区无人的情况下,方准起爆。

3.4 硐室爆破

3.4.1 硐室大爆破必须有经审批的爆破设计、施工组织和安全 措施。

3.4.2 硐室大爆破所用的爆破器材,必须进行复查检验,并进 行爆破网路的预爆模拟试验。

3.4.3 硐室大爆破的平硐、小井和药室掘进完毕后,应进行测 量验收。

3.4.4 必须经常检查巷道、硐室的顶帮围岩情况及支护的稳固 程度。在小井或平硐口附近,应设有堆放炸药的场地。

3.4.5 硐室的装药作业应由爆破员或由爆破员带领经过培训合 格发给临时作业证的人员进行,装起爆体的作业只准由爆破员进行。 3.4.6 硐室装药,必须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电源照明,照明线 路必须绝缘良好。照明灯应设保护网,灯泡与炸药堆之间的水平距 离不得小于2m。装药人员离开硐室时,应将照明电源切断。往硐中 装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只准使用矿用蓄电池灯,安全汽油灯或 安全手电筒照明,并且必须切断一切电源,拆除一切金属导体。 3.4.7 爆破工作领导人必须核实硐室装药量,并检查硐室内炸 药和起爆药包安放的位置是否正确。

3.4.8 硐室装药时间超过一昼夜,并且使用硝铵类炸药做起爆 药包者,应事先对雷管的金属壳或纸壳采取防潮措施。

3.4.9 硐室内有水时,应进行排水或对炸药采取防水措施。 3.4.10 在保证填塞质量的同时,必须保证爆破网路不受损坏。 3.4.11 硐室爆破小井掘进1~5m范围内,人员撤离的安全距 离,由设计确定。

3.4.12 平硐、小井掘进,必须经常检查通风情况,严防炮烟 中毒,小井深度超过7m,平硐长度超过20m,应采用机械通风。 3.4.13 小井运输可用绳梯或木梯。深度超过5m者,应使用辘 轳或装有制动闸的其他提升装置。

3.4.14 小井装药,禁止向井下投掷炸药包。

3.4.15 平硐、小井内起爆用的电线、导爆索和导爆管网路, 必须用木槽、塑料管、竹管等严加保护。

3.4.16 硐室大爆破,必须采用复式起爆网路。

3.4.17 装药联线时,禁止未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一切人 员进入爆破现场。

3.4.18 爆破后24h内,应多次检查与爆区相邻的井、巷、硐 以及碎石堆里的炮烟,严防炮烟中毒。

3.4.19 小井掘进爆破深度超过3m时,应采用电力起爆法或导 爆管起爆法。

3.4.20 爆破后,至少经过15min方准进入爆区检查。

四 奖 惩

4.1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家标准《特 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进行奖励。奖金发放办法由各部、各单位自订。

4.2 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爆破员、爆破器材库主任、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检验员、爆破单位的领 导人、爆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制度时,都应追究责任,视情节 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4.3 进行爆破工作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对本规程 的贯彻执行,在管理上负主要责任,如有违反规定的,故应追究领导 人责任。

4.4 在爆破设计和施爆过程中,本条规定的情形如有违反规 定的,纯属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

4.5 大爆破,特殊爆破或有沼气、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 施工要求很严,违反本规程造成爆炸性事故又很难处理。必须立即收 回爆破作业证,停止对这次爆破的领导权或作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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