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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1:36: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镜铁山矿。 2具体内容

2.1凡从事爆破器材的存储、使用、运输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人员从事涉爆工作。

2.2从事涉爆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爆破工作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 2.3爆破工作领导人分为矿级和作业区(队)两级:

矿级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总工程师担任;作业区(队)级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技术主管担任;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担任; 爆破器材库的管理人员和爆破班长应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2.4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2.4.1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2.4.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体检合格;

2.4.3按照爆破员培训要求,经过相关部门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

2.4.4取得《爆破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必须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至六个月后,经考核合格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2.4.5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2.4.6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2.5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的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设备,必须经过矿爆破技术的领导鉴定批准,方可应用。

2.6露天、井下和其它爆破(包括裸露药包爆破和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并有专职的现场爆破负责人及相应管理台帐。生产爆破设计由技术部门负责。

2.7设计药量在5吨以下,由矿专管工程技术人员审批,药量在5-8吨由矿总工程师批准,药量在8吨以上,必须附有爆破安全措施,由矿长签字报酒钢公司批准。

2.8爆破作业严格执行警戒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接到警示通知后,必须无条件的撤离作业现场,到安全地带避炮。同时,各单位在爆破时间段必须主动按时避炮。

2.9硐室爆破(包括黑沟、白云石及周边小露天)的前一天,由爆破单位办好审批手续,并报告生产计划部门,当天早晨由爆破单位在矿调度会上正式提出,经批准后,调度通知有关单位爆破时间、地点、药量和有关安全事项,各作业区(队)必须按此通知到每个作业班组及作业人员。

2.10地表、井下因需要爆破作业而设置药库的,必须经矿武装保卫部、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严禁私设爆破器材库房或存放点。爆破器材库的设置执行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其中:

地面库房和井下分库的贮量不得超过其设计容量;

正规回采作业区库房(只准在同一或相邻水平设置一个)的贮量:炸药三昼夜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五昼夜生产用量。

其它工程爆破器材贮量:炸药500kg;雷管200发.2.11在有矿尘、煤尘或气体爆炸等危险场所进行爆破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2.12每季度由矿安全监察科、矿区派出所牵头,组织涉爆单位的相关人员对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使用及人员状况等情况进行检查;涉爆单位每月组织一次自检自查,做好专项记录,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安全监察科。

2.13每年由公安部门负责涉爆人员有关证件的发放、审验,并组织相应培训工作。 2.14负责爆破器材的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爆破器材的运输。

2.15各涉爆单位必须派专人配合爆破器材运输单位的司机押运所领用的爆破器材。 2.16爆破器材的发放要严格执行发放规定。雷管实行编码发放,并进行详细的登记。 3 安全生产责任制

3.1矿级爆破工作领导人(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1.1负责本公司爆破作业的全面安全工作。主持制定爆破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3.1.2组织爆破工作、爆破安全培训工作,审查、考核爆破工作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管理人员;

3.1.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3.1.4组织参与本单位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3.1.5主持制定爆破工程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

3.1.6新进爆破器材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负责向有关部门反映; 3.1.7积极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 3.1.8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作业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2.1负责本单位爆破作业的全面安全工作; 3.2.2主持制定日常爆破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3.2.3组织本单位爆破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爆破人员的操作技能和防范意识; 3.2.4组织参与本单位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3.2.5建立健全本单位爆破爆破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3.2.6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3.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3.3.2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3.3负责制定盲、残炮处理技术措施,并进行技术指导;

3.3.4新进爆破器材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负责向有关部门反映,每次爆破作业都必须有详细的记录;

3.3.5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4爆破班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4.1组织日常的爆破作业;

3.4.2监督爆破人员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章制度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3.4.3有权制止无《爆破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3.4.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落实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3.4.5建立现场爆破安全管理制度。作业现场每班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发放爆破器材,并有相应的登记台帐。

3.5爆破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5.1妥善保管当班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乱扔乱放,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它用;

3.5.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5.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5.4领用爆破器材时必须持本人《爆破作业证》,不得无证领取; 3.5.5炸药与雷管分装,严禁混装或用导爆索、导爆管捆绑炸药;

3.5.6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残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或处理; 3.5.7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3.5.8取得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3.5.9在高温、有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3.5.10爆破员跨越和变更爆破类别应经过专门培训。 3.6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6.1对入库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发现数量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时,要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3.6.2建立爆破器材收发帐目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3.6.3爆破器材的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开存放; 3.6.4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3.6.5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3.6.6对无《爆破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3.6.7检查库区的安全状况及消防设施、避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3.6.8严格执行爆破器材的加工安全操作规程; 3.6.9严格遵守爆破器材库的交接班制度。

3.6.10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3.7 爆破器材押运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7.1确保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无误;

3.7.2监督运输车辆按公安部门的指定的日期、路线、行车速度行驶; 3.7.3监督装载的爆炸物品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 3.7.4看管好爆破物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它事故; 3.7.5货物运到目的地后,监督收物单位签收。

3.8汽车司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8.1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是否完善可靠。确认无问题后,由本单位领导在出车单上签字; 3.8.2装好爆破器材后,检查是否牢固安全,确认无问题后应挂上危险标志;

3.8.3控制行车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40km/h;在扬尘、起雾、暴风雪等天气能见度低时速度减半;

3.8.4雷管、炸药与导爆索不能同车运输;

3.8.5按指定路线行驶,在途中停车时要远离建筑物和人多的地方,不得在交岔路口、桥上、桥下和涵洞等处停留。

3.9装卸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9.1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设明显的信号,夜间或井下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警示标志; 3.9.2装卸爆破器材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或与其它货物混装;

3.9.3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3.9.4雷管、炸药与导爆索不能混装,也不准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 4 爆破器材的储存规定

4.1地面库房周围50m范围内严禁烟火,井下库房30m范围内严禁烟火,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4.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开存放。地表库房雷管放在独立的库房,井下库房雷管放在单独的峒室内用木箱存放并上锁。

4.3库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4.4库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等烘烤爆破器材。 4.5库内必须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每月检查一次。 4.6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6.1各种雷管必须放在货架上;其它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3m;

4.6.2在架上堆放雷管时,禁止迭放;

4.6.3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袋)的宽度; 4.6.4货架(堆)与墙壁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cm;

4.6.5堆放导爆索和硝铵类炸药等的货架(堆)高度不超过1.6m。 4.7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7.1对入库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 6.7.2建立爆破器材收发帐目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领取爆破器材必须持本人爆破证,否则,严禁发放;

4.7.3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4.7.4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4.8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开箱(袋)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 4.9必须经常测定库房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爆破器材有问题,应及时处理。 5爆破器材的运输

5.1一般规定

5.1.1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1.2爆破器材到达存储地时,应有专人负责领取。领取爆破器材时,应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和数量、质量不符,应立即上报,并退还。

5.1.3禁止用柴油车、翻斗车、自卸汽车、带拖挂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5.1.4装卸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应有专人在场监督,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b、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c、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d、严禁磨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e、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车厢边缘,雷管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f、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g、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5.1.5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1.6同车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应遵守各类爆破器材的储存规定。 5.1.7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5.1.8装卸有爆破器材的车,在行驶途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应有专人押运,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b、按指定路线行驶;

c、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 d、运输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底部应铺软垫。 5.2汽车运输

5.2.1出车前必须有专人检查车辆,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运输爆破器材。 5.2.2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5.2.3汽车行驶速度:在能见度好时不超过40km/h;在扬尘、起雾、暴风雪等能见度低时速度减半。

5.2.4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时,两台车的距离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 5.2.5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5.2.6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5.2.7在井下斜坡道和和黑沟上山公路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5km/h; b、禁止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c、车头和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红灯,作为危险标志; d、应在巷道中间行驶,会车让车,应靠边停车。 5.3罐笼、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

5.3.1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提前通知信号工,并持有相应的工作票。

5.3.2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运输爆破器材。 5.3.3除爆破人员外,其他人不得同罐乘坐。

5.3.4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得超过1.6m(包括平板车的高度);运输雷管不得超过二层,其层间必须铺软垫。

5.3.5禁止爆破器材在井口或井底车场停留。 5.4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

5.4.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好矿灯。

5.4.2炸药与雷管分别放在两个专用包或箱内,禁止装在衣袋。 5.4.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5.4.4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6 爆破作业的一般规定

6.1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6.1.1 有冒顶、片帮或边坡滑落危险;

6.1.2通路不安全或通路阻塞,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6.1.3进行中深孔、深孔爆破时,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6.1.4作业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6.1.5危险边界上未设警戒。 6.2 爆破警戒和信号 6.2.1爆破警戒

a、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b、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c、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 6.2.2 信号

a、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

b、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

c、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d、爆破前应在有关通道上设置岗哨,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在爆破前40分钟,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负责警戒人员通知作业人员撤离。在爆破前15分钟,经确认全部人员已撤出危险区域,已具备安全爆破条件后,发出起爆信号。炮未响,严禁警戒人员撤离警戒岗位。

6.3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15分钟,井下爆破不少于(在良好的通风条件情况下)30分钟后经当班爆破负责人确认有毒有害气体已降到允许浓度下,方能解除警示信号,允许人员进入作业面。否则,延长警戒时间。

6.4严禁打盲、残眼,看回头炮。严禁边点炮边警戒, 6.5硐室的爆破时间:17:00 采矿的爆破时间:1:00 9:00 17:40

采准的爆破时间:3:00 15:00 9:00 21:00 6.6响炮时段以提前5分钟和推后5分钟为准。推后5分钟以上应终止这次爆破,并向生产计划科汇报,同时撤除起爆网路,并派专人看管爆破现场。在爆破作业30分钟前,必须通知邻近上下水平爆破危险区域内作业人员撤离,并设好岗哨,现场安全确认由班长负责,班长未上班由班长指定专人进行确认。

6.7硐室、深孔及其他爆破前,当班爆破负责人与值班班人员必须全面确认本次爆破安全工作并将现场确认情况进行登记。起爆前必须确认出安全距离,在天(溜)井附近爆破作业,上下分层水平的作业人员应撤离天(溜)井100m以外。

6.8进行爆破作业时,严禁在爆破危险区内进行其它爆破工作。硐室爆破应有作业区爆破工作领导人、安全员、作业区工程技术人员及爆破班长参加。爆破班长为爆破负责人,每次点炮不得少于两人,点炮位置必须按照有关设计要求,保证点炮人员在安全地带。 6.9硐室、中深孔爆破不得与二次爆破同时进行。

6.10爆破工必须持本人爆破证领取爆破器材。井巷掘进应使用非电导爆管,爆破器材库应有10个以上的段别。

6.11当班必须按需领用火工品,消耗不完或因故未使用的火工品应退回火药库,严禁随意消毁或乱扔乱放。

6.12 起爆器材的加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6.12.1应使用锋利工具切取导爆索或导爆管。每盘导爆索或导爆管的两端应先切掉5cm。凡有过粗、过细、破皮和其它缺陷的部分,均应切除;

6.12.2装配起爆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

6.12.3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或起爆药包必须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6.12.4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用量;峒室用的起爆药包,应在距工作面50m以外的安全地点加工。 6.13起爆方法

6.13.1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连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cm,并捆绑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度。

6.13.2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6.13.3必须使用锋利的工具切割导爆索,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药的导爆索; 6.13.4使用导爆管起爆网路时,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6.13.5用导爆管电子激发器起爆导爆管网路时,起爆导爆管的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应有防止雷管聚能穴炸断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捆扎牢固。

6.13.6传爆用导爆管在巷道内敷设时,认真检查所在位置巷道的顶板、边帮是否稳固,以防掉石切断导爆管。必须先敷设传爆导爆管,具备起爆条件时方可扎把连接起爆雷管。起爆雷管连接前,作业现场所有带电设备必须停止运行,并切断电源,以防杂散电流引发起爆网路,造成早爆事故。

6.13.7使用电子激发器起爆时,必须明确规定各水平的起爆地点,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6.13.8导爆管电子激发器操作规程

a、爆破装药工作结束后,把放炮电缆放至发火点附近,检查电缆是否导通,检查合格后再将电缆末端和发火头连接。

b、发火头与导爆管连接前,必须用利刃将传爆用导爆管末端切去不少于5厘米的长度,必须将发火头剪下1-2mm,检查确认发火头剪切质量合格后连接发火头,将发火头插入导爆管内,插入长度不小于3mm。发火头剪切端头两线间距为0.5-1mm之间,以保证发火质量。 c、检查确认爆破现场所有人员撤离至起爆地点后,将放炮电缆的首端连接在激发器的两个接线柱上,完成放炮电缆与激发器连接。

d、把组合开关旋转至充电的位置,待电压表指示接近2000V时,迅速把开关旋转至放电位置,完成一次发火起爆操作。

e、电子激发器使用时,随时观查馈电指示灯,发现指示灯亮时,必须停止电子激发器的后续爆破作业,及时使用专用充电器对电源充电。

f、放炮电缆为铜芯电缆,面积为1mm2,长度为不超过400m。

6.14在贯通掘进,两工作面相距15m时,由矿生产计划科先通知各施工单位,此后,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在两头设警戒。间距小于20m的两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相邻工作面的人员必须撤致安全地点。

6.15独头巷道掘进时,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必须用水喷洒爆堆,并进行充分通风。

6.16 采场二次爆破,是指爆破边长大于600×600的矿块,二次爆破必须在现场爆破负责人的指挥确认下,由爆破工进行浅眼爆破,其它人员禁止从事二次爆破工作。

6.17 二次爆破预告警戒应在爆破前30分钟进行。爆破工、铲运机工或T4G工及其他人员都应服从现场爆破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各通道口必须设岗,严禁同时多处进行二次爆破作业。 6.18溜井爆破时,由爆破工统一指挥,放矿和拉矿人员配合,严禁单人作业。爆破前20分钟应发出预告信号,所有通道必须设警戒。

6.19溜井爆破应严格遵守《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钻入溜井进行作业。

6.20黑沟、白云石矿大、中、小爆破设计,必须要确认警戒界线,要有安全措施,并根据药量逐级审批。爆破前应在危险区域设置岗哨,预告信号应在爆破前30分钟发出。 6.21临时和特殊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设计,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领导、安全监察科、生产技术部门及施工单位审批,符合爆破安全条件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6.22采用裸露药包进行爆破时,严格控制药量,必须保证先起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他药包,如达不到此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

6.23距离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禁止爆破。在离炸药库30-100m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时,禁止任何人员留在库内。 6.24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6.24.1爆破后,当班爆破人员、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作业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残炮等现象;

6.24.2如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残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标志;

当班爆破人员、值班人员在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方准其他人员进行爆破地点; 6.24.3每次爆破后,爆破人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6.25盲、残的炮处理 6.25.1 一般规定

a、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警戒区。

b、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c、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d、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e、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的起爆药包。

f、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j、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8.25.2裸露爆破的盲炮处理

a、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如发现炸药受潮变质,则应将变质炸药取出销毁,重新敷药起爆。

b、处理破冰爆破的盲炮,可在盲炮附近另投入裸露药包诱爆,也可将药包回收销毁。 6.25.3 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a、经检查 确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可打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应小于0.3 m;对于浅孔药壶法,平行孔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应小于0.5 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可从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c、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d、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处理非抗水硝铵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

f、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6.25.4 深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a、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

人员确定并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c、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时,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进一步处理。 6.25.5 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

a、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正常起爆者,应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b、可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并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8.25.6 有水炮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a、因起爆网路绝缘不好或联接错误造成的盲炮,可重新联网起爆。

b、因填塞长度小于炸药的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填塞而造成的盲炮,可另装入起爆药包诱爆。 c、可在盲炮附近投入裸露药包诱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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