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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发布时间:2020-03-01 20:28: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安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引言

早在上世纪

五、六十年代,中央领导同志就曾经强调过:“公安机关在和平时期系国家安危于一半”。这样重要的历史使命,必然要求公安干警尽职尽责。然而,九十年代以来,作为警察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之一的警察职务犯罪日益严重,己严重危害国家的司法管理职能,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但近些年来对警察职务犯罪打击和预防均不理想。如何打击和预防警察职务犯罪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难题,目前我国学者对警察职务犯罪领域的学术研究不多,作者根据自己多年来的法律学习和在社会实践中对警察职务犯罪的了解,从社会、机制、个人、心理等多角度对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进行深入探析,并对警察职务犯罪的防治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希望能对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第一章警察职务犯罪的现状、危害及特点 第一节警察职务犯罪的涵义

警察职务犯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严格意义上讲,警察职务犯罪在刑法中并非一个法定概念,而只是一个学理概念。我们在界定警察职务犯罪的概念时,必须把握该类犯罪的本质及其行为特征。如果对警察职务犯罪的涵义界定太宽,把警察机关及其警察所有的犯罪行为,诸如民事纠纷导致他人伤亡等与其职务毫无内在关联的犯罪行为也列入警务犯罪范围,显然有违法理(如河北霸州市派出所副所长杜书贵因超车纠纷开枪杀人案等)。但如果界定太窄,仅仅把警务犯罪限定在谋取私利上,那么在执法办案中发生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多为因公而非谋私的犯罪行为就会被排除在外,这显然与刑法规定不符。①笔者认为警察职务犯罪是指国家警察机关的警察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中,故意或过失地侵害国家对警察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它具有如下特征:一是犯罪客体的复杂性。警察职务犯罪的客体除了侵害国家对警察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还可能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公私财产权利,如虐待被监管人罪既侵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管理秩序,又侵害了被监管人员的人身权利。二是客观行为的读职性。读职性是所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警察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三是行为主体的特殊性。警察职务犯罪主体特定于国家警察机关的警察。警察职务犯罪是一种法定身份犯罪,其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它要求行为主体必须具备警察这一特殊身份。四是主观罪过形式的多样性。警察职务犯罪的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警察职务犯罪绝大多数是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构成,也有少数警察职务犯罪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是基于行为人的主观过失。 第二节警察职务犯罪的现状

警察职务犯罪的泛滥无疑会严重地损害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破坏司法公信力,危害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损害社会公平、公正、正义,甚至危及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2005年7月20日《新京报》报道:4人盗车团伙在辽、吉两省疯狂盗窃机动车60多辆,令人惊讶的是,主要收赃者竟是一名曾荣获过“优秀人民警察”称号的刑警。18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原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分局民警张永军因犯盗窃罪、收购、销售赃车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巧年。事实上,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警察职务犯罪整体呈上升趋势并居高不下。据检察机关公布的数字,从1993年至1997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嫌警察职务犯罪的12214人;1998年至2003年,这一数字增长到18386人;2003年至2008年进一步增长到23010人。从中可以看出增速越来越快,同时,重大要案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从分类统计情况来看,我国警察职务犯罪的现状是:高级警官 (指警监)这一层级职务犯罪的频率很低,中初级警官(警督、警司这一层级职务犯罪的频率较高,尤其是区县公安机关的科级及科级以下民警职务犯罪情况较为突出。涉案多发部位也以基层为主,主要多发在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内直接办案和有社会管理权力的基层部门。

在警察职务犯罪形式中,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贿赂犯罪高居首位。以权力换取金钱,以权谋私是职务犯罪最普遍的表现形式,这类犯罪在警察职务犯罪中亦很突出。以权力滥用、误用为特征的专权型职务犯罪案件居高不下,是当前警察执法中的突出问题。警察职务犯罪发案率较高的警种是治安警、刑警、交警和看守所民警。 关于警察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只要职务犯罪所赖以滋生和生存的土壤和条件不予以彻底根除,警察职务犯罪就不可能销声匿迹,其发生的数量和比例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还可能呈上升趋势,当然不是简单的直线上升,而是受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呈波浪式发展。另外,随着高科技的迅猛发展,警察职务犯罪的手段、形式也必将突破现有的模式局限,利用现代化手段实施犯罪可能成为一种新的趋势,犯罪手段将进一步向隐蔽性、智能化发展。

从当前司法实践的情况看,由于多年来一直强调从严治警、反腐倡廉,因此,在查处和惩治司法职务犯罪方面,力度有所加强,判处的个案不断增多,这对于遏制司法职务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把惩治警察职务犯罪作为重点工作之一,侦破了一批职务高、数额大、影响大的警察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振奋了党心民心。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警察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函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但是,由于司法职务犯罪的特定性、复杂性和隐蔽性,给查处和惩治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发现难,主要是警察职务犯罪发生于执行职务、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与职务、职权密切相关的社会活动环节,由于执行职务、行使职权的行为相对于社会各界来说,完全是隐蔽甚至是秘密的。这种隐蔽性加上警察职务犯罪时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故意制造假象使得警察职务犯罪面临发现难的困境;二是调查取证难,由于调查取证过程中警察职务犯罪时利用本部门及自己的权力,干扰办案,同时由于许多警察职务犯罪案件仍依赖公安机关原来案件的一些基础,使得警察职务犯罪面临调查取证难的困境;三是从重从严处罚难,据统计,警察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最后判处缓刑的达70cy0。

第三节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 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是指该类犯罪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危害。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可以从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等不同的角度进行认识。一般来说,法律的规定已经兼顾和中和了任何犯罪包括警察职务犯罪危害的多个取向,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己经解决了警察职务犯罪的个别危害问题,而从社会本位分析说明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有利于从总体上深化把握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因此,在确立了警察职务犯罪危害的参数以后,主要是从国家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取向分析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性。①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可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对国家政权的危害;二是对法律秩序的危害;三是对社会基本价值信仰的危害;四是对警察形象的危害。下面分别予以叙述。

一、警察职务犯罪危害国家政权的廉洁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警察是由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是借助警察的具体职务、职责活动体现出来的。当警察在职务活动中利用职权之便进行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或受雇于任何个人、团体、企业,成为私人利益的雇用者并以此谋取个人利益时,就背离了警察的宗旨,背离了国家政权的本质,对国家政权的廉洁性造成严重损害。平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必须保障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机会、平等的待遇,对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均应适用同样的法律遵循同样的法定程序受同样的追究。警察利用职权轻纵、放任犯罪,对应受法律追究的人不予追究,对不应受法律追究的人却采用暴力手段搞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甚至为私人恩怨公报私仇(如报复陷害和询私舞弊),则会破坏法治的平等原则和法律的公正性,同时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的权威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是通过不同的手段树立起来的。封建社会及其以前的国家形态,国家权威是依靠奴化、恐怖、神秘及武力强制树立并予以维系的;自资本主义社会以来,国家权威则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来巩固,法律是公众意愿的集结,是公开的社会规范,人们遵守法律的真正理由在于:法律的本质是公正的,平等的,任何人触犯法律将受到同样的制裁。②警察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警察个人是国家任命的人员,是知法的执法者。警察职务犯罪是一种特殊性质的犯罪,这类犯罪具有不同于一般犯罪的本质,它是对国家权威的直接损害,更多地损害国家作为权力集结者的威严,它所具有的危害性是一切犯罪类型中最严重的类型,它损毁了国家专政机关的执法权威性、严肃性、公正性。反过来加剧对国家信用的怀疑和动摇,损害国家的形象利益,具有危害性大,印象坏,隐蔽性强的特点。警察职务犯罪概念包含了多个具体罪名,各个罪名所凝结的罪行对国家政权廉洁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损害并不一致。②有的犯罪主要倾向于侵犯公私财产利益,比如利用职务之便贪占经济利益、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私分罚没款物、贪赃枉法等经济型犯罪,主要的危害在于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的廉洁形象;滥用职权的犯罪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询私舞弊等犯罪则主要损害国家政权的公正性和国家政权的权威性。

二、警察职务犯罪是对法律秩序的冲击

法律具有的认识价值是法律得以受到尊重的心理基础。法律的认识价值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法律作为公开的规范,每一个公民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在行为之前对法律的要求有明确的自我认知,追求合法行为的预期效果,当法律允许的行为的预期效果受到不正当的阻碍时,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借助于执法者、司法者的职能活动排除不当的阻碍;二是法律为识别他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提供依据,警察作为国家任命的法律执行人员一旦实施职务犯罪,是对法律的公开背叛,被认为是法律的自我否定;三是法律是由执法者、司法者具体实施适用的普遍规范,执法者、司法者本身也是受法律制约的,当执法者、、司法者的职能活动违背法律规定时,则有上一级的权力机关和权利人借助于其它法律程序予以救济。③警察职务犯罪对法律的冲击和破坏性在于:警察作为执法者,抛开法律的约束,借助于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利用法律授予的权力为自身谋求一己的私利,和利用职务损害公民权利,无异于以行动告诫公众,·法律并没有什么权威性可言,在法律的现.实运行中,权力就代表法律,武器、警械具有比本本上的法律条文更强更高的效力。为此,警察职务犯罪强烈地动摇了公众对法律价值的信仰,对法律秩序形成强大而深远的冲击。同时,由于警察是法律的执行人员,警察职务犯罪与其他一般人员犯罪相比,对法律的直接冲击力和破坏力更强烈,对社会的影响更深远、更持久。

三、警察职务犯罪危害对社会基本价值的信仰的破坏

任何社会都有其基本的社会价值,比如平等、公正、公平,人的尊严和为人的意义。这些基本价值是由历史、习惯、教化、道德伦理、宗教、政治、法律、纪律形成的。生活在社会相互关系中的人,经验告诉他们:基本价值是社会赖以延续的前提。日常生活中,基本价值只是个人意识的背景,当个人遭遇到强烈的心理体验时,作为背景的价值意识才会陡然上升为识别、判断个人行为和社会相互行为的标准,此时,模糊的意识转化为具有意志力的信仰。警察职务犯罪,特别是针对个人的警察职务犯罪,如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暴力取证等侵犯个人人身权利方面的犯罪,破坏了社会基本价值,动摇受害人对社会基本价值的信仰,丧失对基本价值的信念和作为人类尊严、意义的深刻怀疑,由此激起受害人强烈的报复心理、抗拒心理,敌视甚至仇恨社会和人类,成为受害人破坏力的触媒,爆发破坏行为的催化剂,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受冤屈的无辜者甚至以死相拚,自杀自残,否定生存和生命的意义,个别无辜者精神崩溃,走向自我毁灭。

警察职务犯罪的表现通过对个案的解剖更能直接地得到证实。

四、警察职务犯罪损害警察在公众中的形象

警察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是以群体的形象出现的。公众对警察形象的认知因时因地而有差别,公正廉洁、无私无畏、热情高效是公众对警察的共同期待。这既是对警察群体的形象预期,也是对警察个人的工作要求,这些要求是基本的要求,是法律授予警察权力所必须做 到而且是警察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努力能够做到的。警察职务犯罪背离公众的形象期待,违背职务要求,势必损害公众对警察的信赖,减损警察的群体形象利益。 从警察系统内部而言,警察的良好形象是警察群体经过长期艰苦的工作树立起来的,这里凝结了众多警察个人的汗水、鲜血甚至生命,而警察职务犯罪则使耗费巨大资源树立起来的警察形象陡然失色。这种认知心理的转化从犯罪被害人传递给被害人的亲友,并继而扩散给更多的人,也同样从犯罪人所在机构扩散到犯罪人所在的系统,形成整体性的负面效应。从此可以看出,警察职务犯罪具有浪费资源的危害性,同时也是对其他人民警察辛勤工作的打击,其危害性决不可低估。

警察职务犯罪危害个别人利益的同时,也危害整个公众对警察个人以及警察群体的形象信赖利益,给未来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内的治安行政执法工作和犯罪侦查工作造成行动障碍及心理阻力。就实施职务犯罪的警察个人而言,因其犯罪行为而使自身的名誉地位受损,虽然是个别性危害,但因其职务犯罪使局部范围的警察工作遭受影响,使一定范围的警察群体蒙受屈辱,是害群之马,是群体性危害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当前警察职务犯罪的特点

警察职务犯罪不同于其他一般人员犯罪,当前警察职务犯罪的特点可以概括为:犯罪的隐蔽性、犯罪的即时性、犯罪的暴力性、犯罪的抗法性和犯罪客体的广泛性,下面分别予以叙述。

一、犯罪的隐蔽性

警察职务犯罪发生于执行职务、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与职务、职权密切相关的社会活动环节,由于执行职务、行使职权的行为相对于社会各界来说,完全是隐蔽甚至是秘密的。这种隐蔽性有时候是法律规定的保密要求决定的,有时候是具体的工作保密要求决定的,有时候则是具体工作职责形成的,即使属于既非规范也非工作形成的秘密,警察工作的隐蔽性是实际状况,由这种工作的隐蔽性决定了附随于警察职务中的职务犯罪之隐蔽性。①就总体来说,警察职务犯罪的隐蔽性比一般犯罪的隐蔽性要高,同其他类型职务犯罪相比,警察职务犯罪的隐蔽性由于下面提及的即时性特点所决定,‘其隐蔽性也更强,警察职务犯罪中的某些罪行甚至直接与职务行为混合为一体,如职务侵占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等;而部分警察职务犯罪的预谋则是除犯罪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可能观察判断的,其犯罪心理同工作思路交错在一起,有些职务犯罪本身就与职务行为难以区分。正是警察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形成该类犯罪危害的高度隐蔽性。从已有的经验事实判断,大多数警察职务犯罪只有犯罪人和受害人知情。

二、犯罪的即时性

警察职务犯罪的具体罪行罪状可能有很大差别,但就其实质和总体而言,警察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两个方面,警察职务犯罪均直接或间接表现为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警察是带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他们的身份和职责要求快速反应,其行为模式属于力量型、攻击型,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同样受其行为模式支配。某些警察职务犯罪具有即时实施、短暂结束的特点,犯罪结果难以准确预料。为此,对警察职务犯罪的社会认知印象深刻,加上社会公众对警察身份的认同与期望较高,心理上的反差突然显现,形成危害强度大的感知感觉,这种感知感觉持久力高,短期不会消除。①

三、犯罪的暴力性

警察本身就是有组织暴力的组成部分,警察职务犯罪具有的暴力性是由警察的暴力性派生而来的。这种暴力性使得该类犯罪的危害性更为严重,滥用职权使用武器、警械、殴打和唆使他人殴打的行为,都是暴力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是多样的,既有对国家工作秩序的冲击,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更直接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损害,利用警察身份职务之便实施的侵占、贪污贿赂、敲诈勒索甚至掩护贩运假钞、毒品、走私、强奸、敲诈勒索等罪行,均有不同于一般主体实施犯罪所具有的、更严重的犯罪情节。

四、犯罪的抗法性

古今中外的警察都是享有广泛权力的群体,警察个人是这一群体的基本单元。在我国,警察的权力广泛而且强大,警察群体和个人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的专门力量。从国家的宗旨和社会的期望方面看,应当推定警察具有识别违法犯罪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当警察自身实施犯罪时,其抗法性是不言而喻的。一方面,警察犯罪人主观上具备实施职务犯罪认知水平,易于把握犯罪时机,客观上可以利用职业的物质条件,并借助于职权和职务之便掩盖犯罪过程;另一方面,警察犯罪人实施犯罪后,犯罪人不仅会调动一切自身有用的资源以逃避法律责任,而且还会极力调动和利用群体的力量协同抗法,如果再加上某些体制因素(比如由具有警察身份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党务部门的政法主管领导职务),警察犯罪人的抗法性就特别强大,这一点是认识警察职务犯罪危害性必须充分注意的。从已经发生的警察职务犯罪的现状可以看出,警察职务犯罪的查处立案难、侦查难、处理难、执行难,就是最好的证明。

五、犯罪客体的复杂性

警察职务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同一个犯罪行为侵害不同类型社会关系。就类型性来说,任何警察职务犯罪都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秩序。就警察职务犯罪而言,其危害的复杂性突出表现为该类型犯罪即侵害国家管理秩序,又侵害公私财产利益或者公民权利。单一罪名同样侵害多个社会关系。而且其中有些犯罪,同一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同一客体的同一对象就造成多种法定权益损害,如殴打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往往又带有侮辱情节,刑讯逼供过程中发生精神肉体折磨和引诱,暴力取证造成冤假错案引起对司法公正的破坏等后果,其危害是多方面的,复杂的。

第二章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 第一节警察职务犯罪的社会原因

一、文化失导,是警察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

首先,通过大众传播所形成的社会舆论,往往是社会控制的手段。但现实生活中,文化传导源的随机性,内容的贫乏性,效果的逆反性,尤其是社会民众间亚文化传播,己经形成了一种错误的价值导向,使人们的行为很容易越轨和腐化。而公安工作的性质,使民警处于社会阴暗面的边缘,尤其容易受诱惑,坠入职务犯罪的深渊。①其次,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精神糟粕,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许多中国人。部分领导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是唯才是用,唯贤是举,而首先考虑的是他是否对我忠诚,听我的话。在对以权谋私的“忠臣”的处理时,则往往为其开脱。这种“不畏臣贪而畏臣不忠”的意识及态度的结果,必然刺激部下溜须拍马的愚忠风气和贪婪谋私的欲望,造就一批“忠诚”而“贪婪”的腐败分子。由于公安机关受“条块结合’夕、“以块为主”的限制,形成管人管事相脱节的弊端。干部任免上的“淘汰制”难以实施。少数领导的变质使一些民警丧失信心,并以此为榜样效仿。一些地方为了本地的利益,暗示甚至命令公安机关对走私、投机倒把、卖淫缥娟等犯罪活动放宽查处。而对秉公执法的民警和公安机关领导,由于不按地方长官意志办事,轻则挨训,重则被撤职调换。②一些公安机关领导迫于压力或私欲、人情,对下属执法横加干涉,使民警无所适从,执法效能大打折扣。这就易使民警产生位卑不惧、法不责众、有利均沾等心理,形成错误导向的警察亚文化,导致职务犯罪的蔓延。第三是西方文化中的腐朽因素侵蚀。西方文化中的精神糟粕,如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在中国盛行,并逐步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原则被引进党政机关和执法机关,行政管理权力蜕变成可用金钱来度量的特殊商品,导致权钱交易在中国社会管理活动中泛滥。可以说不良精神文化催生了民警职务犯罪。第四是人权观念的淡薄。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成果和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我们长期为之努力奋斗的崇高目标。但由于历史的原因,行之有效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政治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还需培育一种根植于人们内心深处的普遍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文化。我国公安民警的人权意识比较淡薄,侵犯甚至践踏人权的职务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二、发展竞争不公平是警察职务犯罪的催生剂。 通过公平竞争来证实自己的才华与价值,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或成为获胜者,是广大公安民警内心强烈的愿望。但是,不平等这个人类历史上有文字记载以来就困扰着人们的最大的社会问题同样困扰着公安民警。第一,在生死较量中存在着实际上的规则不公平。公安民警的重要职责是与犯罪作斗争。此间,为体现正义,防止警察权力的滥用,必须对公安民警的警务活动和权力行使进行严格制约。尽管总体上公安队伍在斗争中拥有绝对的力量优势,但具体到公安民警在与犯罪对手较量的具体环节中并不总是如此,存在着竞争规则实际上的不公平一法律和纪律制约着公安民警不能为在竞争中获胜而采用一切手段,而竞争的对手则可不受规则束缚为所欲为。①公安民警即使是在枪口之下的对决,也要受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只能依法使用武器,同时还必须考虑各种利害关系,承受着双重可能的危险的结果:一是倒在不受规则制约的对手的枪口之下;二是因使用武器不当受到法律纪律的惩处。在许多情形下陷入“不使用武器不行,使用武器也不行”的二难境地。实际上存在的竟争规则的不公平增加了公安民警与犯罪斗争的难度与危险性。难怪那些解救被拐卖妇女的公安民警讲比解放前打鬼子都难。重要的问题是,若一旦违规与对手较量,那怕是动机和结果都不坏,也可能因“非恶意违宪”而发生职务犯罪。第二,公安队伍内部也存在着发展竞争规则的不公平。要求公平是社会普遍存在着的社会现象。公安队伍要保持生机与活力,公安民警的发展竞争也至少在规则上应当公平。但公安队伍中也确实存在着可凭借不道德或不法的不公平手段获取发展竞争优势和成果的现实。这种不公平的竞争手段遵循着“烂苹果”定律而发生。②一方面是许多能力出类拔萃、品质优秀正直的人才命运多并,另一方面也有的善用“障眼法”蒙骗组织,进行物质或精神贿赂者则平步青云。而在现行制度下又没有谁需要承担用人失察的责任。如韩健在任黑江省交警总队车管处长期间,就通过请托时任省委副书记韩桂芝 在提拔任用方面给予“关照”,终于调任牡丹江市公安局长。为表酬谢,后其与妻分别于向韩行贿共折合人民币n万元。这样的现状使得有的公安民警为改善自己的地位,故意地或不自觉地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包括物质和精神的贿赂打通升官提职渠道,一旦如愿以偿,又利用手中权力大肆敛财和耍特权以弥补“投资的损失”。①如山西临汾市原公安局长邵建伟在忏悔中所说“每当我收到一件比较好、比较名贵的物品时,我总是先想着送给领导。对于我盯上的职位,我先明确谁是对这个职务的任命起决定作用的领导。然后,通过关系与其结识,之后便多接触、多汇报,利用各种机会礼节性地送钱送物。一旦到了调整干部的关键时刻,就大数额地送。”在其看来,进步、发展,其实就是一种对权力的欲望和追逐,聚敛钱财就是为了获得权力,在获得更大的权力之后,就能捞到更多的金钱。

三、惩处不力是警察职务犯罪发展蔓延的重要因素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指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成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到宽恕,或者刑罚并不一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煽惑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对于理想的法治社会来说,“忧患不在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而在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公正裁判”②。从实践来看,对警察职务犯罪,不论是刑讯逼供,还是拘私枉法,大都存在量刑偏轻的问题,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判了缓刑,以至于警察职务犯罪犯罪成为适用缓刑比例达76%,是适用缓刑最高的领域之一。在查处警察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或因情感、或因官官相护,或因权力间相互纠缠与制约等原因,总有一些权势人物出来说话,以“工作失误’夕、“方法简单”、‘破案心切”、“平时表现不错”等理由为其开脱,尤其是对于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等一类的犯罪,给予法内甚至法外施恩,从而严重削弱了惩治的力度,这也是刑讯逼供等野蛮执法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所在。放纵就是鼓励,法律的规定得不到兑现,就使某些人有恃无恐,这无疑是警察职务犯罪发展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节警察职务犯罪的机制原因

职务犯罪从政治学特征来说,无一不是公共权力的异化,即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功能的异化。警察职务犯罪也概莫能外。而政治体制、司法体制、工作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为警察权力的异化创造了外部条件。

一、司法体制的弊端 在我国,对于刑事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审理判决,三机关共同合作完成惩治犯罪的任务。在这一司法体制中,我们看到,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制约。案件从立案到搜查、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都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自己执行,加之实践中的“侦查神秘主义”,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唯有靠公安民警的个人品质、道德良知来保证,这显然是脆弱的。③从理论上说,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司法监督,但实践中,在侦查阶段,除批捕时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书面监督外,很难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因为检察机关本身也是自侦案件的侦查机关和公诉案件的起诉机关,与案件的追诉结果存在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在很多情况下与公安机关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与动机,比如对于公安机关经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本来由于其不符合证据合法性的要求而导致证据本身无效,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公诉机关依旧使用这些证据在法庭上证实被告人有罪而不顾证据的来源非法。存在于公、检、法三机关办案意识中,“程序法从属和服从于实体法”成为长期以来左右司法实践的理念,案件处理好坏的评价是以事实的真实发现与否,而对在司法上有着重要价值功能的程序遵循与否,常常视而不见。这为司法职务犯罪发生埋下了隐患和伏笔。如在司法实践中,公安人员为尽快破案而无视人权保障的程序要求,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案方式所引发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读职侵权类司法职务犯罪就是例证。①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监督也非常薄弱,如在目前在立案监督的问题上,立案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公安机关对属于自己立案管辖的案件,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立案权,并且还可以视情形撤销案件,如果其撤销案件有误,检察机关则缺乏有效的纠正手段。在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中则普遍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当然,最突出的是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1)侦查活动监督主要是在审查批捕中纠正漏捕和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没有能够把现行法律规定的任务、职责完全承担起来。(2)参与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等工作没有很好地开展。(3)对于不批准逮捕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建议补充侦查的通知过于简单,很少从引导侦查的角度提出补充侦查的提纲。(4)对少数侦查人员乱抓人、乱扣物、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没有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提出纠正意见后,对公安机关的落实情况监督不够,纠正违法的效力难以保障。(5)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往往导致检察机关与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相脱节,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侦查违法,不利于提高审前司法程序的效率,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犯,也不利于对警察的侦查过程形成外在的监控压力。①另外,理论上,律师对侦查活动本可进行有效的监督,但由于缺乏这方面明确的刚性立法以及律师与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因而我国目前律师对侦查活动不可能实施有效的监督。上述分析表明,现行司法体制的不完善是警察职务犯罪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地方警察体制的弊端 现行警务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地方警察模式,其优点是在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和支持下办案效率高,能够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巩固政权的功能。然而,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中国法制化的进程,警察的职能重心开始由打击和管理转向服务社会和保障人权。②在这一背景下,地方警察体制的弊端日渐凸现,主要体现在两方而:(1)行政力量干预执法。由于公安机关的人、财、物都归地方管理,公安机关无力抗拒来自于直属领导的个人意志,被迫从事非警务工作甚至违法乱纪活动。(2)地方保护主义。由于公安局的收支归地方财政领导,所以在涉及到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冲突,本地方利益与外地方利益冲突时很难保持公正,从而产生地方保护主义。③综合分析,就是法律法规的国家性与执法主体的地方性之间产生了矛盾,影响司法公正。可以说,地方警察体制与社会公正的需求之间产生了冲突,这种冲突是不依执法主体的个人素质和个人意志而变化的。

三、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权集于一身的弊端

在我国,公安机关这支以社会控制和打击犯罪为要务的行政力量被赋予了更多的司法功能,并且这些司法性质的权力未受到有效的限制和制约,公安机关现有的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搜查、扣押、窃听、通缉等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活动,都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自我授权、自己执行,没有纳入到中立的司法机关审查和控制的范围。这种权力机构有着极大的缺陷,即可以将其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互相转换以达到任意出入人罪的目的。①如“延安夫妻看黄碟”案中,警方对当事人使用的手段清晰地表现出“出入人罪”的方便之处。

四、现行领导决策制的弊端

对于警察职务行为的不适当影响现今,稳定的治安环境成为考察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各领导往往使用督办和限期办案的方法追求破案率。领导的决定一方面成为民警的压力,另一方面成为其进步的动力。由此也就可能带来了一系列的不合法的过程或结果。也正是这 种领导决策体制事实上促成了警察的读职、滥权型的职务犯罪。②

五、权力结构的矛盾

传统的警察体制在权力分配方面存在不尽合理和权力行使不均衡的弊端。为了分析权力结构,我们把公安机关的权力分为内部权力和外部权力。所谓“内部权力”,是指公安机关的行政领导所掌握的人事管理权,以及各项业务决策权、指挥权和处置权;所谓“外部权力”,是指公安机关对外的执法权。根据公安组织的结构和成员对组织活动所具有的权力和责任的大小,可以将公安组织内部划分为若干层级,层级之间有明确的隶属关系。①就内部权力而言,层级愈高,其内部权力和责任就愈大;层级愈低,其权力和责任就愈小,基本上呈现出“倒三角形”模式。就对外执法权力而言,层级和职位愈高,其对外行使的执法权就愈小;层级愈低,其对外执法权就愈大,与内部权力结构的 “倒三角形”模式刚好相反,表现为“三角形”的模式。②这种体制的弊端是内部权力过于集中,办案审批程序繁杂,有实际办案能力的高素质警官的自决权受限,不利于行使自由裁量权依照公正程序办案,可能诱发超期羁押等问题;对外执法权力过大,使得最基层的一些民警由于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低导致执法质量难以保证,甚至一些无办案权力的人,如治安联防队员、警校学员也对外行使执法权③。

六、监督体制的弊端

孟德斯坞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对警察权力的监督成为防止警察职务犯罪的重要因素。

应当看到,在理论上,我国对警察权力的监督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公安机关内部就有两个机构有直接的职能,一是督察部门,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进行监督。另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均设有纪检组织,负责对是党员的警察进行纪律监督。除了内部监督外,还有外部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构的行政监督,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①有了上述监督体系,应当说,警察权力的滥用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但关键是,这些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并未形成合力,发挥完全的作用。而且就某一种监督制度而言,往往也因为制度的不健全而影响其作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具有广泛性、权威性,但由于其自身的属性所决定,人大监督往往是原则监督,对具体问题的监督缺乏同步性和一贯性。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监察机关,党内纪检部门的监督是在问题出现以后的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和发现问题手段上的不完全性。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这种形式要通过有权监督机关行使监督权来达到监督目的,缺乏相应的强制性。就内部监督而言,我国于1997年1月20日正式颁布实施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条例的初衷是想把督察机构设立为公安机关内部的一种相对独立的专职监督机构,但在实践中,由于受人员编制及地方财政等的制约,大量的督察机构与公安机关原有的纪检、监察结构甚至政工部门合署办公,几块牌子一套人马,这样在机构设置上就失去了督察工作的意义,大量的警务督察活动只满足形式上及表面层次上的“督察效应”,②对警察中的真正的违法犯罪却不能有纤毫的震慑作用。就外部监督而言,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当属最强有追究,直至移送法院判处刑罚。但实践中,相当一部分警察职务犯罪由于“警察个人并没有得到什么好处,因为工作上的事情被判刑划不来”而易于博取司法人员的同清,而且,个别地方发生警察职务犯罪案件后,由党政机关从中协调,之后案件不了了之的情况的确存在。监督不力的另一种体现是舆论监督的能量远远没有释放出来。舆论监督包括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是社会中最具活力也是运行成本最低的监督形式,而现在许多党政机关以损害警察的形象为由,控制媒体对警察中反面事件的披露和报道。这种作法进一步使警察权力走向失控。以上种种都弱化了警察权力的监督机制,从而使监督功能不同程度地落空。由于我国尚未制订统一的《监督法》,对监督主体的权限、方式、措施和程序等均缺乏明确的规定,监督机关无法超然地行使监督权,造成实际上的监督不能和监督无效,正是由于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督,使警察职务犯罪发展蔓延。 第三节警察职务犯罪的个体原因

少数警察素质偏低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素质是政治品质、文化程度、知识结构、技术技能等与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相关方面的综合载体。显然,“良好的法律,必须要有高素质执法者。否则,法律再好,委之于不称职的执法者,无异于让拖拉机手驾驶宇宙飞船,不但到不了太空,还要糟蹋甚至毁坏飞船”。①执法是项非常严肃的国家行为,因而必然要求执法者有较高的素质。据统计,目前公安民警的文化结构是司法机关中最低的。如曾被媒体报道过的海南省万宁市在编警察中,以假公章、假年龄、假学历、假档案穿上警服者大有人在,更有甚者,个别犯有前科、受过刑事处分的人员,也通过各种关系和手段混进公安队伍,堂而皇之地成了“人民警察”。而浙江省建德市的刑满释放人员钱三运不仅当上了人民警察,而且还被提升为建德市公安局主管预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这些低素质的不合格人员穿上警服后利用警察权力为非作歹进行职务犯罪的倾向在所难免。 第四节警察职务犯罪的心理原因

对警察犯罪心理构成有影响的很多,主要有以下凡个因素: 一是心理失衡扭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开始更直接地以拥有金钱的多少来衡量一个人的社会价值。多种分配形式的并存,更拉开了社会成员之间经济收入的差距,尤其是个体老板,私营企业主和承包经营者采取雇佣他人劳动的方式获取高额利润,甚至一夜暴富,这些都刺激着一些警察,当他们发现身边灯红酒绿的生活与自己的收入水平形成巨大的反差时,这个反差便成为个别警察实施职务犯罪的诱因,认为自己”穷得只有点权”,而有钱才会有一切。为了平衡心理,弥补”分配不公”的损失,便会产生”权钱交易”的心理,个别民警缺乏对主观世界的自觉改造,自律意识、自制力不强。①个别警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名利观等都发生了扭曲。价值观念错位了,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崇尚的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使唯利是图、权钱交易己成为个别警察的生活准则,一旦有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不惜以提供丰厚的物质享受或者物质利益、高档的消费来诱惑、拉拢、腐蚀那些手握大权、实权的警察,便会促成犯罪,这些警察贪婪之心已难以抑制,把权力当作商品,大搞权钱交易,实施职务犯罪,便成为他们的共同归宿。 二是面对阴暗面多

由于工作的性质,工作当中8小时以内,不分节假日,越是别人休息,与家人团聚,自己却任务在身,而大部分警察都在基层一线, 80%的案件都发生在县、市、区以下,工作高度紧张,容易造成其身心疲惫,时常想摆脱不良环境①。一些经济状况比较差,工作时间比较短的年轻警察容易出问题。不能正确的看待权利、地位、金钱、美色,经不住诱惑,不甘心淡泊名利,耐不住孤寂,由于工作的关系,经常接触阴暗面,耳濡目染,自我放任,随波逐流,与办案当中使用的线人、培养的耳目划不清界线,稍有不慎,就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面对社会的对立面,熟悉权钱交易规则,直接面对社会的丑恶面,危险时刻亲临一线,日常居民们的生活琐事,吃、喝、拉、洒、睡都要介入、什么都管,长期跟犯罪分子周旋,时常有借助权力谋取利益的苗头,加上经不住社会的不良诱惑,稍有不慎,就会走到公道正义的另一面,同社会主流背道而驰,因此,生活环境对警察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影响力。② 三是特权思想作怪

在执法办案中,以管人者自居,自视高人一等,有时态度粗暴,言语粗俗,耍特权、抖威风,随意指责训斥群众,尤其是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警察职务犯罪行为中的很多暴力犯罪与特权思想有很大关系,由于特权思想严重,造成依法办案观念不强,甚至读职侵权犯罪。如少数警察明知逼供会给审讯对象带来肉体上、精神上的痛苦,但他们急于结案,采取了极其错误的做法,以致最终酿成审讯对象死亡或伤害的恶果,引起极大民愤。③这种行为,究其实质就是特权思想作怪。滥用职权犯罪更是特权思想的直接产物。同时,特权思想与干警、群众关系紧张有很大关系,也为在处理群众事件中引发警察职务犯罪埋下了隐患。个别因特权思想作怪,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和组织、个人和群众的关系,唯我独尊,高高在上,更容易促使各种私欲泛滥。 四是侥幸心理投机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一些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力,监督制约机制不落实,增强了那些意志比较薄弱警察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从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在这个过程中,一些警察由于受到家庭其他成员、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同学同事、工作对象的负面影响,就容易产生职务犯罪心理。①,,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即是这个道理。以物质享受作为人生追求目标的环境,比之以精神享受作为人生追求目标的环境,更在意金钱的价值,更难抵御其诱惑力。

社会控制弱化和监管制度的漏洞,一些警察抱着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投机取巧,企图钻单位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更有一些警察自认为自己知法懂法,做案时可以做到隐蔽,案发后可以反侦查,所以敢挺而走险,以身试法。 第三章警察职务犯罪的防治对策 第一节加大打击力度,预防警察犯罪

一、加大打击力度,营造反警察职务犯罪的社会氛围

对已然的警察职务犯罪,要予以坚决打击,毫不手软,不能姑息、迁就。实践中,应注意正确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另外,公安机关内部的督察机构以及纪检机构在日常工作中,接到群众的控告、举报之后,经过初步查证,如果己经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主动地将案件移送给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而不能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或是以感情代替法律,内部处理了事,从而导致对犯罪的降格处理,削弱惩治的力度。①从长远来说,这种看似“爱护干部”的做法是不明智的。“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对于已经发生的犯罪不予必要的刑罚,可能导致行为人更严重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最终承担更严厉的刑事后果,这不利于特殊预防的实现。②从社会来说,放纵犯罪无异于刺激并鼓励此类犯罪的发展蔓延,这不利于一般预防的实现,所以说加大处罚力度。警察职务犯罪人之所以会冒着失去地位荣誉、受到法律制裁的危险去贪污、受贿,很大程度上便是由于这种危险性过于低下。在周围许多贪官都相安无事时,更加会刺激、强化其自身的这种思维,使我们的法律成为摆设。③因此,我们必须加大打击的力度,运用这种特殊的预防方式,可以起到杀一做百的威慑效果,其目标是借助刑罚的强大威慑力,达到使潜在警察职务犯罪人“不敢犯”的目的。在对警察职务犯罪的司法控制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必罚。这主要体现在提高定罪概率上,对于构成警察职务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办一起。警察职务犯罪由于隐蔽性强等原因,实际定罪率比较低,增加了犯罪的侥幸心理,降低了打击的效能。为了有效控制警察职务犯罪,必须提高刑事司法的效能。首先要促使司法人员秉公执法,加强刑事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坚决制止“以功挡罪”、“以官抵刑”等不良现象,坚决制止对实施职务犯罪的警察滥用缓刑。其次要努力提高破案率,鉴于警察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难度大的特点,应专门立法,对此类案件的查处程序、侦查措施、证据规则及举报制度等作出特别规定,还可考虑在刑法上设立知情不举罪等,以促成警察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①第三是应注意避免行政权力的非正常影响与干涉,从而导致对实施职务犯罪的警察降格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应坚决杜绝警察职务犯罪的降格处理,党纪检查、行政监察部门接到控告、举报之后,经初查如果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主动地移交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而不能出于部门的考虑或是以感情代替法律,内部处理了事。如果事实上已构成犯罪而有关的初查人员并不移交给检察机关依法查办,那么事后不仅应追究警察职务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应追究初查者的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唯如此,方能真正做到严肃法纪,从根本上杜绝职务犯罪案件的降格处理。②二是及时。“及时”强调的是司法效能,警察职务犯罪实施与破案、惩罚在时间上联系越紧密,刑罚的威慑效果越好,越能教育人,越能警诫潜在犯罪人员。并且越是隐藏得深的警察职务犯罪案件,越应该投入大量的精力予以侦破,严厉打击那些试图利用自身专业技术能力逃避刑罚的犯罪分子。三是公开。“公开”的意义在于使社会上更多的人知法、守法、护法,及时掌握同警察职务犯罪斗争的措施和途径,了解警察职务犯罪弄权读职的必然下场。法律威慑有赖媒体张扬。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的作用,形成一个包括无数公众在内的庞大的“关注群体”,使警察职务犯罪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使“伸手必被捉”前移为“伸手必被及时发现”,增强法律的威慑效应①。强大的社会监督同时对实施职务犯罪的警察的关系网也能起到震慑作用,迫使与其有关系者为避免被牵连而不敢有所行动。四是平等。“平等”是对法律适用上的要求,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一切警察职务犯罪分子,不论身份、地位、职务高低,都要依法平等追究,不能有任何例外,防止以权压法,以言废法,以钱买法,以情乱法,以功抵罪,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法制的统一。以此为指导思想,就应严格控制对警察职务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减刑和假释,避免使其逃脱法律的制裁。②严格司法还应该贯彻严惩有方的思想。首先要实现法制化,从实体到程序,都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尤其要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其次要注意刑事打击的策略化,要遵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做到宽严相济,不能不适当地加重警察职务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最后要强调刑事打击的持久化,不应将其仅当作一种应急措施,到了“非抓不可”的时候,才“集中精力抓一批大案要案”,一旦初见成效,便有所松懈,致使警察职务犯罪又迅速“反弹”,应当对警察职务犯罪的刑事打击活动常抓不懈,避免“运动化”倾向。

二、加强警察职务犯罪预防立法,预防、减少警察犯罪 治理警察职务犯罪取得明显成效的国家和地区,一个重要的经验就是加强防止职务犯罪的立法,使防止职务犯罪行为按照既定的法制轨道进行。目前我国应加强和完善下述方面的立法。一是需要尽快制定行政公开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监督法、公共产品采购法等,加强对公职人员包括警察的财产状况、行政行为等进行完备的法律监控。二是对有关规定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的法律加以完善,细化其规定,增强其完备性、科学性、严密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在这一方面,1997年《刑法》涉及的职务犯罪的内容,对打击职务犯罪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就总体而言,我国刑法具有“厉而不严”(刑罚苛厉而法网不严密)的特点,而国外立法多采取“严而不厉”的模式。①仅以贪污贿赂罪为例,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死刑,而国外除泰国、韩国等极个别国家外,一般没有判处死刑的规定,甚至很少有判处无期徒刑的,通常是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德国对贿赂罪的最高刑为10年,日本为7年。另一方面,从贪污贿赂罪的构成条件来看,我国刑法规定显得过于宽松,例如,贿赂范围仅限于财物,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线同盗窃罪相比悬殊过大,而且刑种单调,缺乏罚金刑、资格刑这样针对性强的惩罚措施。反观国外立法,大都对贪污贿赂罪的构成标准规定得极为严格。如德国刑法中的受贿罪,贿赂范围不限于财物,包括一切不法利益,无论是既得利益,还是约定取得的利益,无论是利用现在的职务,还是将来的职务,都可以构成犯罪。实践证明,适度扩大犯罪圈比单纯加重刑罚更能取得遏制犯罪的功效,因此,“严而不厉”应是我国刑法今后改革的方向。①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要不断完善刑事立法,严密刑事法网,既要及时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又要对己有规定的一些具体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完善,还要适当调整刑罚种类和幅度,对严重职务犯罪要规定较重的法定刑,对一般刑事犯罪要规定较轻的法定刑,以求达到最佳的惩罚效果,防止一味追求严刑重罚,以至刑罚过于苛厉,结果适得其反。 同时进一步完善刑事程序法,堵塞刑事诉讼环节上的漏洞。三是立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就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原则、主体、职责、措施、程序和法律责任的综合性、全国性的专门法律法规加强论证,加强治理职务犯罪的专门工作的立法,明确社会各预防职务犯罪责任主体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地位、职责和工作具体程序,以及失职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具体明确有关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专门职能机构的法定地位、具体法定职权和工作程序,保证其职能性、权威性,使廉政勤政建设法制化。②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或类似法律、法规,使治理职务犯罪从目前主要依靠党和政府的党风廉政自律责任要求,上升到国家的法律责任强制,增强权威性和统一性。同时,我们现行的法律规定也可做相应的调整,堵塞法律漏洞。职务犯罪心理形成后,只有与适宜的机遇条件发生联系后,才会转化为职务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加强警察活动的管理和控制,防范于未然。预防警察职务犯罪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光靠检察机关的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走专门机关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建立全社会的预防体系。只有这样,预防警察职务犯罪的工作才有深度和广度,职务犯罪的蔓延之势才能被”截流”。改善社会风气,净化社会环境,消除警察职务犯罪隐患。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社会环境的和社会矛盾的影响不容忽视。为此,必须旗帜鲜明地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预防、减少警察犯罪。 第二节推行体制改革,堵塞弊端漏洞

一、推行司法改革,加大监督力度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于警察机关的监督往往集中于侦查监督,侦查监督又主要局限于审查批捕,而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也没有完全担负起来。为全面履行检察监督权,检察机关应当采取适时介入立案、侦查和执行诸阶段,全面开展检察监督活动。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重点解决的问题是:第一,扩大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为了解决公安机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利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随意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把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问题纳入检察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在检察机关通知其立案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可由该公安机关的同级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第二,健全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程序。为了防止滥用强制性侦查措施,强化人权保护意识,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应当从诉讼程序上加强监督制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不当的,可以考虑赋予当事人相关的申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予以撤销。检察机关经审查或调查,认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确属不当的,有权决定予以撤销,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机关。①第三,增加对公安机关延长拘留期限的制约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在实践中,滥用这一规定的现象较为严重,一些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被延长至30日,严重侵犯了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为纠正此种现象,建议规定公安机关需要延长拘留期限的,须在拘留后的7内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

二、改革警务体制,建立国家警察

公正、合法地行使权力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要求,也是预防警察职务犯罪的应有之义②。警察权具有双重属性,即行政属性和司法属性。可见警察的权力相对集中,为防止警察职务犯罪,笔者认为首先应改革警务体制,设立国家警察。在西方国家,如美国的警务体制中,国家警察和地方警察的权责关系很明确,国家警察即联邦调查局负责 “重罪”,地方警察则负责“轻罪”、“违警罪”,各司其责,不会发生权力互换。我国当前警务模式下的警察既是地方警察,又是国家警察;既行使刑事执法权,又行使行政执法权。由于刑事权和行政权集于一身,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于一些性质不很明确的案件,往往会发生性质互换的问题。③因此,笔者提出了划分国家警察与地方警察的大胆设想,国家警察承担刑事司法权,实行垂直领导,财政独立,权力也相对独立,因此,对驻在地的地方政府官员和地方警察有很大的威慑力;地方警察则承担行政司法权,这样便于权责划分,也便于统一协调指挥。通过分割警察权力,尽可能地避免滥用权力和行使权力不适当造成的严重后果。

三、合理配置警察权力,确保有效地运作

加强和完善体制的重要内容和目的之一就是对警察权力的合理配置,并保证其依法有效地运作,核心是解决好权力集中和权力分解之间的关系,最佳、最有效地控制和预防警察职务犯罪。②我们在设置警察权力、控制警察职务犯罪时,既不能一味地分解权力,为求防止警察职务犯罪的发生,而过分降低工作效率,极大地增加可能发生的警察职务犯罪个案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一味地集中权力,为求防止警察职务犯罪个案危害结果的扩张和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而过分地容忍极高的警察职务犯罪的发生率③。正确的选择应该是将过分集中的警 察权力予以合理的分解,将过分分解的警察权力予以合理集中,实现警察权力集中与分解的合理平衡,将警察职务犯罪的发生率和危害结果控制在人们可以容忍的限度内,将工作效率保持在人们期望的可以接受的水平上。实际上警察权力不合理的集中和不合理的分解,都是不可取的。在完善体制过程中,应从制度安排、规则设计、具体操作等方面来科学设置警察权力,推进警察权力集中与分解的最佳平衡,实现控制、防范警察职务犯罪的最佳的综合效果。制止警察权力的随意扩张,甚至削弱警察权以预防警察职务犯罪。究竟该如何限制过度膨胀与极端滥用的警察权呢?有一种大胆的观点认为应该对公安机关过于庞大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结构性调整,将其主要职能严格界定为与治安管理有关的行政职能和惩治违法犯罪有关的刑事司法职能,将户籍管理职能移交民政部门,将车管及交通管制职能移交交通部门,将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职能移交检察机关,从源头上防止因权力膨胀而诱发的特权意识。①尽管这种以权力资源和利益格局调配为内容的削权式改革,势必会触及既存的权力结构和利益格局,因而在现实可行的角度讲还只能停留在一种理想化的描绘状态上,但是,这种改革的思路是具有启发意义的,而且我们也可以从世界范围之内借鉴到己经成功的经验。②

四、改革权力结构,均衡警察内部权力

警察体制应改善以往不合理的权力分配局面,把内部权力和外部权力做适当的调整和平衡。一方面将领导权力适度下放,公安机关的行政领导适度向自己的直接下属授权,赋予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将对外执法权适度回收,将基层民警的执法权向上一级回收。例如: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公安分局推行的主办警官办案责任制就是改革权力结构的重要举措,经过严格的选任程序把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俱高的干警确认为主办警官,授予其办理各类案件的资格。未取得主办警官资格的民警虽然也具有执法权,但是不具有对案件处理的负责权,只能协助主办警官办案。通过权力的调整,使得主办警官成为执法主体的中坚力量,也保障了权力的正态分布,形成“菱形”模式③。 第三节加强教育培训,完善管理制度

一、加强警察职业道德建设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由于一定的职业要求和职业关系,在长期职业实践活动基础上形成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并为业内普遍遵守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的总和。在我国,警察是一种特殊行业,担负特定任务。警察的职业道德,是警察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决定的,警察职业道德,是公安机关的形象,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窗口,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①加强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需要,是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需要。培养和树立高尚的警察职业道德,能使警察牢固树立忠于法律的信念,是保证警察健康成长,促进警察事业发展的需要。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警察的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和繁重,是否有一支高素质的警察队伍,是关系到新世纪公安事业能否深入发展的重要问题。警察处在查办犯罪的第一线,接触犯罪等社会阴暗面多,受影响和腐蚀的危险性也较大,职业道德失范是一些警察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可以指导警察在工作岗位上确立崇高的生活目标,选择正确的职业道德行为,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杜绝和减少自身犯罪。 可以通过如下的方法加强警察职业道德修养:(一)勤于自省,开展自我思想斗争。道德修养对个人来说,实质上是实现道德的自我更新,必须要在个人头脑中发生新旧道德意识,道德的积极进步因素与消极落后因素的斗争。要经常在头脑中进行自我反省、自我检查和自我解剖,时时警惕思想中不道德的意识、观念和情感的出现,一旦出现就要用理性的力量去克服纠正,巩固道德上的防线。(二)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要形成良好的警察职业道德,只有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从细微之处着眼,从一点一滴的小事情做起,①关于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公安部政治部曾于1982年10月13日印发的部长讲话中指出四项,即:

一、遵纪爱民;

二、执法不阿;

三、廉洁奉公;

四、勇于献身。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在每一件事上都严格要求自己,久而久之,潜移默化,成为道德行为习惯,形成良好的道德素质。①(三)闻过则喜,勇于接受批评和监督。一个人出现错误和缺点在所难免, 关键要及时认清,及时纠正。警察在进行道德修养时,必须依靠其他同志和广大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要有一个虚心诚恳的态度,接受别人的意见和建议,客观冷静地评价自己,及时克服自身的缺点和错误。

(四)坚持不懈,努力升华道德境界。警察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必须经过长期的积累和磨练,才能逐步形成。道德修养是终身的事,要把实现社会主义的理想人格作为自己追求的道德理想,以顽强的意志和克服困难的勇气,持之以恒,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不断地改造自我,超越自我,向崇高的道德境界努力攀登。

二、端正执法观念和思想

个别公安人员读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诱发犯罪的根本原因就是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严重,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不强,执法随意性大,因此,根本问题还是要解决“为谁执法,,和“怎样执法”两大问题,教育广大公安人员牢固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执法为民的观念和公仆意识,摆正位置,端正思想,依法办案。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为公正执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要紧密围绕公正执法这一中心,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抓好队伍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干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打牢秉公执法、勤政为民的根基。运用正反典型进行警示教育,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思想政治工作应该延伸到八小时以外,建立起机关、家庭、社会防范网络。从转变队伍执法观念入手,切实抓好反特权思想,反特权作风的专项治理活动,组织干警开展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的讨论,强化服务意识。在强化执法为民,在求真务实上狠下功夫。工作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爱岗敬业的事业心,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勇于实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高度工作责任感和踏实工作作风,严格、公正、文明地执法,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脚踏实地、勤勤恳恳的扎实工作作风完成党和人民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中多动脑子想办法,敢于管理,大胆管理,坚持原则,不做“老好人”。发扬勇于开拓创新、敢于胜利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多和同事交朋友,努力开拓工作新局面,时刻牢记我们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四化的神圣使命。同时必须严肃执纪,强化纪律意识,在严以律己上下功夫。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更加严格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时时处处以《人民警察法》为行动准则,时时处处,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服从大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作为一名警察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紧跟时代脉搏,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踏实的工作作风,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作为座右铭,争做一名优秀的警察。进一步强化廉政意识,锻炼意志品质,提高思想境界,自觉接受监督,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时时刻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对干警的违法违纪苗头,及时发现,防患于未然;对违法违纪案件,坚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手软。从教育、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尽快转变队伍作风,在群众中树立起公正廉明的执法队伍形象。为了端正执法理念,人民警察还要自觉地加强法治修养。“所谓法治修养,就是自觉学习法律知识,维护法律权威,捍卫法律尊严,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的能动过程。①在这方面,人民警察一定要有高度的自觉性,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都应当高度重视、认真促进人民警察的法治修养。

三、完善警察管理的人事制度 一是要坚持考核聘任制度。 “逢进必考”的进人原则,严把进口关,实行竞争上岗、提高警察录用要求,规范录用程序。畅通行严格的辞退制度。同时应精简机关,把警力充实到一线 “出口”、实这样既可以减少人浮于事所致的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又能解决基层一线警力不足的现实困难②。二是要拓宽对警察的考察思路,改进警察考察工作。

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l)强化民主测评,尽可能以人民群众公认程度为依据,做出有关的原则规定。凡对警察进行提拔任职,一律要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其所获推荐票必须超过一定的比例,把那些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警察放在更能为群众服务的位置上。(2)扩大考察范围,注意纵向延伸。对警察在横向考察的同时,注意向纵深延伸,垂直到其辐射的下属单位多方考察。全面了解被考察警察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作风,掌握其在本单位难以显露的缺点,以补正横向考察中的某些虚假印象。(3)对警察的考察还可以考察其八小时以外,看其是否与八小时以内表里一致;还可以考察其家属家境,了解警察能否廉洁自律等。三是要认真贯彻落实警察轮岗交流制度,促进警察的廉政建设。实行岗位轮换,可以防止警察个人权欲的恶性膨胀,减少腐败行为产生的土壤,避免警察长期任职子一地滋生“关系网”,使警察摆脱不正常的人际关系的困扰,秉公处理公务,保持自身廉洁。对于己经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在清查过程中也能够减少阻力和干扰,更有效地惩治犯罪行为。

四、注重样板的激励效应

改革开放这些年来,公安队伍中确实涌现出一批优秀的单位、个人和一些成功的经验。例如学济南交警的活动曾轰轰烈烈,遍布全国,济南交警效应极大地推进了各地公安队伍的建设以及“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质量。榜样的激励作用可以使大家看到一种努力的方向。高素质公安队伍的建设决不是停留在纸上的理论探讨,而应该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理论指导下的实践与实践基础上升华寻求高素质公安队伍建设的途径。加强国际警务合作,学习国外、境外先进的警察管理教育新思想、新方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国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创一些样板警队,发挥样板的激励作用,带动更多的公安队伍向高素质方面发展。 第四节建立多方监控,力求监督实效

一、建立完善的警务督察机制

而对日益严峻的警察职务犯罪的形势,应刻不容缓地切实加强对公安队伍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警务督察机制。公安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一)提高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接受监督、支持监督的自觉性,狠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是关键,也是难点。公安机关的每一位领导干部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正因为手中有权,他们面临的诱惑和考验更多。如果自我要求不严,意识不强,就很容易发生问题。近年来,因滥用权力和被侵蚀的公安领导干部不只是个别人。有些人进了班房,甚至死到临头才醒悟,可是悔之晚矣!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一定要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接受班子成员之间的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这既是对党和人民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安队伍监督管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监督的保障,没有制度的监督是软弱无力的,尤其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更是如此。经过多年的努力,公安机关的监督工作基本上有章可循,但不够完善。比如,我们在研究和制定预防公安民警腐败及违法犯罪的有效措施方面比较薄弱,具体、配套、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不多。 目前,我们还没有制定出公安民警必须遵守的完整的纪律和规定,己有的一些专项规定也不配套,操性不够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上存在不认真、不得力的问题。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和一些民警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明知故犯。近年来有些地方接连发生公安民警丢失枪支案件,除了犯案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外,疏于监督管理,不按规定办事是一个重要原因。当前,我们要在继续完善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同时认真抓好落实。制度不落实,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负主要责任,各警种、部门也要负责,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和督察机构则要负监督检查不力之责。

(三)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根据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特点,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监督,大量的是对民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监督,核心是对执法权力的运用实行监督。其次是对干部人事工作监督,即对民警的调动、提升等方面的监督。鉴于公安机关的现行体制和干部管理权限,这方面的监督虽然很有限,但也十分必要。再次是对公安机关财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要有效实施对公安机关及民警的监督,光靠哪一个部门和一部分人是做不到的,必须实行党委领导、行政首长齐抓共管、警种部门各负其责、专门机构组织协调、依靠广大民警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同时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紧密结合,逐步形成监督体系,这样才有可能收到更大的实效。②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和督察机构是专门的监督机构,真正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是取得监督成效的关键。近年来,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等机构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从总体上看,其职能作用的整体效能远未发挥出来③。对此,要理顺关系,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发挥监督工作合力。工作中力求事前防范,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民警,全面落实依法从严治警的各项要求,为公安工作顺利开展和公安队伍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四)突出监察重点,实现工作目标。警务督察工作是一项涉及广、t对象分散、内容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眉毛胡子一把抓”,势必难以在短时期内抓出成效。我们认为,只有围绕中心工作,围绕工作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找准突破口,才能使警务督察工作取得明显 的成效。

(五)开展多途径多方式的警察行为督察,完善警务督察机制。

警察行为督察的种类有:

1、按要求可分为例行督察和现场督察。

2、按督察过程可分为超前督察、跟踪督察和反馈督察.3、按督察对象的性质可分为开放型督察和封闭型督察。

4、按督察形式的透明度可分为公开督察与秘密督察。

5、按督察效应可分为积极激励督察和消极激励督察。防止警察权力的滥用,是国际警学界人士的共识。与世界警务变革接轨而产生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在遏制警察违法犯罪方面已经取到了一定作用,但客观上也还存在某些不足。虽然源自西方学者全面监督思想而产生的西方警察密报、接受诚实考验等内部监督方法不适合我国的国情和警情,但是,我们完全可以在现有《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基础上,建立相对独立的督察体制和具有侦查属性的督察机构,改变约束软化、监督乏力的现象,强化警务督察的可操作性,真正用警务督察之剑去震慑、制服警察违法犯罪者②。只有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有效的监管,多管齐下,让社会重视,让人民关注,执法活动才能更加严格、更加公正、更加文明,才能杜绝或减少警察职务犯罪。

二、加强对警察的检察监督

对警察的检察监督实质上是检察权对警察权的监督,具体地可以分为专门性检察监督和宽泛性检察监督。

(一)加强对警察的专门性检察监督

1、立案监督。这里的立案监督是专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警察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看,我国现行立案监督的监督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而监督的范围则仅限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案件。根据现行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具体程序一般是: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程序启动~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一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时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一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至少存在两大不足。一是监督范围过窄。从监督情形的范围上看,按照现行规定人民检察院仅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可以进行监督,而对于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和侦查机关没有受理也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的情况是否可以监督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对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也应当纳入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之内,以此形成比较系统、完整的立案监督体系,也可以有利发现警察的滥用职权、询私枉法等罪行。二是监督措施乏力。

对于监督措施的保障机制并没有配套确立起来,如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通知后,既不说明不立案理由又不立案,或者消极立案、立案后消极侦查,按现行规定检察机关无任何有效的办法和手段加以制约。因此,应当在立法层面上进一步丰富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具体内涵,比如增加立案调查权以及立案变更权等,以对警察权的滥用进行控制。

2、侦查监督。这里的侦查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警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由于侦查活动具有独立性、强制性、封闭性等特点,容易出现权力滥用甚至腐败的情况,比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任意拘留和逮捕,非法搜查、查封和扣押,殴打、虐 待犯罪嫌疑人等,从而使侦查阶段成为警察犯罪的高发阶段。我国目前主要采取的是遵循大陆法系国家的通常做法,以检察权制约侦查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侦查活动表现为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措施,这些活动都在检察机关监督范围之内。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二是审查批准逮捕权。三是审查起诉权。这三个方面都应得到加强。

3、执行监督。执行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在我国,刑事执行权分属人民法院、监狱和警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判处拘役、监外执行、徒刑缓刑、假释以及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这些规定说明,警察机关享有比较广泛的刑事执行权,应当纳入到检察监督的范畴。①检察机关对警察机关的执行监督是一种程序性权力,主要表现为提出纠正意见、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意见两种权能。一是要提出纠正不当行为的意见。二是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意见。

(二)加强对警察的宽泛性检察监督

1、对警察职务犯罪的自行侦查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一律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警察利用职权进行犯罪的形态可能涉及到的诸方面罪名,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伪证以及贪污贿赂犯罪和读职犯罪等。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警察在侦查、执行以及其他公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如果属于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应当立案侦查;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如果这种犯罪属于利用警察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但上述侦查权应进一步扩大,特别是对涉及到原案的询私枉法的警察犯罪,由于原案的侦查管辖归公安机关,造成检察院调查取证难,应将原案的侦查管辖一并归检察院管辖,至少法律应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检察院拥有对原案的侦查管辖权。 2.检察监督的效果大大强于公安行政问责

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所队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规定,凡发生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辖区群众反映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不调查、不报告,致使辖区治安长期混乱的;乱收滥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致人死亡的,所队长要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②这种规定体现了公安系统内部对警务监督工作的重视和进步,但从体系化建设的角度来说,其视野又难免出现局限性,只是在行政领域内进行行政问责,没有能将对这些行为的问责与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很好地衔接。检察机关对警察违法犯罪的追究是独立于行政问责之外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立案本不应坐等行政部门移送。只要有相关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检察机关就应主动介入。然而依现行法律,检察机关在发现职务犯罪的能力上极为有限。当务之急,就是要努力提高检察机关及时发现犯罪(尤其是隐藏于行政问责之中的犯罪)的能力,进而增强检察监督的实效。①由于检察机关独立于公安机关之外,在执法信息的获取上天然不足,信息的不畅直接导致了以往监督的无为,因此,必须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构建一个科学的案件移送衔接机制。如基于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的要求,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具体的调查措施,确保检察机关能够及时了解公安机关的行政问责信息,以便从中找到可能构成犯罪的线索。基于有权必有责的要求,还应当明确公安机关拒不移交案件的法律责任。同样,检察机关亦不能独身于监督之外,在不违反侦查秘密的原则下,由公安移送的案件数量及其相应的查处进度,也应及时公之于众,既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便于公众和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②

三、建立健全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质量考评体系。从根本上改变执法责任不明的状况,逐步做到执法目标明确,责任分明,奖罚严明。其次要健全和完善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冤案、错案的范围,主管部门,追究程序和方法等内容,使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便于操作。二是要健全完善对公安干警的党内监督和人大、政协的监督,加大监督力度,并将各类监督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其整体监督效能。毫无疑问,有效的监督能够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失误和偏差,强化民警的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这对预防警察职务犯罪的发生也有着重要的意义。三是要建立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机制。强化人民群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安机关及警察的监督。要依法建立健全群众监督的有效机制,增强监督力度,提高实际效果。①一方面,要实现群众监督法治化、规范化。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以公民的法律意识制约警察权利。在警察职务犯罪中,由于受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唯上、唯官、唯权”的思维定势的影响,公民对警察职务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保持忍让、服从的态度,这就使警察职务犯罪行为能顺利完成,没有任何阻力,而另一方面又巩固并强化犯罪分子的特权思想,导致新的犯罪发生。②因此,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增强权利意识,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要敢于并且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通过权利制约权力,这对预防警察职务犯罪有着积极的意义。可以考虑通过立法程序出台《公民监督细则》,明确公民监督机构的设置、性质、任务、职权、义务及程序,明确举报、上访、控申人的权利、义务及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举报、上访、控申受理中的保密原则、办理期限等。另一方面,要建立维护检举公民参与监督实践活动的权益机制。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等保护、奖励举报人的规定,③另外在现有制度基础上,也可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做法,例如对举报人、证人进行24小时贴身保护,必要时,执法部门甚至可以让证人隐姓埋名等,让更多的公民敢于大胆举报警察职务犯罪行为,使检察机关更容易侦破案件。舆论监督包括新闻监督,主要是以大众传播媒介为载体,以反映群众呼声、提供舆论信息为手段,对警察的行为实施监督。对于公安机关来讲,接受舆论监督尤其是新闻监督,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应该对新闻监督有正确的态度。其次,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支持舆论监督行为。最后,公安机关应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建立曝光案件追查制度,建立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制度,将公安机关的权利义务、工作职责以及违法违纪举报电话等公示于社会,接受群众的监督。四是要进一步完善民主机制,全面推行警务公开。警务公开虽然已经成为各级各地公安机关的一项工作制度,但是并不意味着就已经被彻底地、符合法律意图地执行了。目前,警务公开往往停留在公开警察的姓名、职务、电话/等方面,而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具体的办事程序往往不被公布,或者被迟延公布,至于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被公开的程度则更低。警务公开的上述不足之处,都使对警察的监督大打折扣。基于此,应该全面彻底地实施警务公开,并且开展诸如“警察开放日”、“警营参观日”等活动,使社会能够深入地了解警务活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警务公开不应仅仅公开“政绩”,还要大胆公开“政误”。公开“政误”并非坏事,它一方面可以促使公安机关领导千部自我加压,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加强对失误的防范,预防警察职务犯罪,另一方面可以使人民群众真正行使民主监督权力,保证人民群众拥有最基本的知情权。①公安机关通过自我揭短,求得群众的谅解,有利于改进工作,也促使警察严格自律,预防警察职务犯罪的发生。 警察职务犯罪,是内涵丰富的一个课题,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从政治、经济、法律、道德、文化等方面着手,以创造一个打击、预防警察职务犯罪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对警察进行全方位的教育,强化个人素质,使警察远离职务犯罪。但是警察职务犯罪的防治对策,是一个综合复杂的工程,上述论述显然不足以涵盖其全部内容。本文从警察职务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入手,寻找警察职务犯罪根源,探寻预防和惩治警察职务犯罪的现实途径问题。以图引起社会重视、关注并着力解决这一问题

警察职务犯罪

浅谈环保部门职务犯罪特点与原因及对策

浅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与预防对策

村官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

论警察职务犯罪的防控对策

公安宣传工作与警察公共关系

公安警察演讲稿

团场基层连队职务犯罪特点、原因与预防对策

试论当前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与预防对策

试论当前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与预防对策

公安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公安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与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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