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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论述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16:11: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 试述法律的特征

答: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统一性是法律最本质的属性和最重要的特征,但它并不是法律全部和唯一的属性和特征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行为规范所调整的亦即法律所调整的是人们的行为。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法律规范成立的两种不同方式,也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特征之一。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 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1)道德与法律都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都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在国家社会生活中,法律与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起着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作用。

(2)法律与道德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1.存在的时间不同。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而道德则与人类社会共始终。2.调整的范围不同。法律调整的只限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的那部分社会关系,而且通常只起到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而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泛的多。3.实施所凭借的力量不同。法律的实施凭借的是国家强制力;而道德的实现则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的力量。4.表现形式不同。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道德一般没有固定形式。5.体系不同。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是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  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权利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2)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要具备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3)法律关系的主体要以自己的行为参加到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去,还必须具备行为能力。所谓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资格。

(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主体大体上有:1.公民;2.作为整体的国家;3.各种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种社会组织;4.一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 试述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的从个别调整上升到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总之,法律作为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文化的进展,逐步从粗陋、蛮荒、落后状态,趋向文明化。

 论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因为: 【1】社会主义法治是随社会主义民主而产生的。

【2】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由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 【3】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取决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因为:

【1】社会主义法制把人民通过斗争而争取到的民主地位固定下来并予以确认。 【2】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指明,怎样做是符合民主要求的,怎样做是违反民主要求,从而保证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实现。

【3】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维护民主制度。

 论述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同位法中特别少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3)同没法中新法优于旧法。不溯及既往。

(4)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制定的变通规定,优先适用。 (5)法律冲突的解决;

【1】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的冲突:如属于法律之间的事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如属于其他的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事项,原则上由制定的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法律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如果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时,国务院可以裁决;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法律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4】授权立法与法律之间的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论述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1)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它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3)依法治国是对新中国历史经验进行深刻总结的结果,是立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长期需要,是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

(4)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制定法律;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 论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

(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广泛性有两层含义:一是公民享有权利的范围是广泛的,包括人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以及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等。二是权利主体的广泛性,既包括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全体人民,还包括极少数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有物质保证和法律保障的,因而是真实的。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其一,表现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统一的,即任何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法律规定权利的同时,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其二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的关系。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保证了公民权利的实现,激发了公民忠实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同时,公民只有认真履行义务,才能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从而为实现公民权利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表现为公民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不因名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 论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人民之间大团结,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宪法规定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 论述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刑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以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均应适用我国刑法。

(4)外国人在我国领域以外对我国国家或我国公民犯罪,如果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其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按照犯罪的法律也应受处罚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5)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  论述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除以上各项外根据《刑诉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 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性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1)选举权的普遍性。我国选举法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门外,凡年满十八岁的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项规定表明了我国享有选举权的人的广泛性。

(2)选举权的平等性。我国选举法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这表明我国已实现了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采用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 (4)无记名投票。保证了选举的公正性。

(5)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选举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6)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 论述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 论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的关系

 论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保障宪法实施中的作用 (1)在保障宪法实施中,关键的因素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力量,负有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实施的直接责任。

(2)保障宪法实施,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是宪法得以实施的最根本保证。

(3)党还要领导全国人民认真学习宪法,通过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宪法家喻户晓,成为全体人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4)体现了全体人民意志和中国共产党的正确主张的新宪法,又由全体人民和中国共产党努力来保证其实施,就一定能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伟大的作用

 论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 制定任何一项法律,都要依靠法律意识的指导,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产物。同时,由于法律的规定具有概括性的特点,执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就需要运用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做到公开、公正、廉洁和效能。特别是在立法还不完备的情况下,法律意识对于司法人员正确处理案件就更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律之所以能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是与他们的法律意识密切联系着的。一个公民如果不知法,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就不可能指望他会很好地遵守社会主义法律。

(3)对清除旧法律意识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本质决定了它毖然要积极地引导全社会去同轻视法律、以言代法、以权抗法、有法不依等剥削阶级法律意识作斗争,清除旧法律意识的影响,以巩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统治地位

 论述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律适用原则

(1)这项原则要求每一个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外和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无论是谁,只要违反了法律,都要平等地受到追究。这就是说,凡属我国公民,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有何差别,无论其家庭出身、本人成分、社会地位和政治历史有何不同,执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2)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同社会主义法律的阶级性是完全一致的,因为,社会主义法律作为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和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的工具,其本身就具有十分鲜明的阶级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要能够不偏不倚地对每个公民平等地适用法 律,就是坚持了社会主义法律的阶级性。与此相反,倘若借口坚持法律的阶级性,对于同一性质的案件,因人而异地适用法律,势必破坏法律的统一标准,还会给特权思想和各种枉法行为甚至给一小撮敌对分子的破坏捣乱大开方便之门

 论述政权组织与国家性质的关系

(1)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二者的关系是内容(国家性质)与形式(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映内容。

(2)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否则,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就无法行使其国家权力,实现阶级统治。但政权组织形式对于国家本质的反映并不非消极的,形式不当或不完备,就不能正确地表现国家的阶级本质,就会影响统治阶级实现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任务。所以,任何阶级在取得政权后,为了实现自己的统治,都要采取与其政权的本质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并不断加以完善。

(3)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政权的组织形式。但阶级本质相同的国家其政权组织形式也有可能不同。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是因为政权组织形式除取决于国家的阶级本质外,还受该国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革命特点、经济发展水平、民族传统、历史条件和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4)然而,不管政权组织形式怎样,都必须与其所表现的国家本质相适应,即必须有利于该国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归根到底,政权组织形式仍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

试述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遵循宪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其他一切立法的最终法律根据 (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法制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和法律权威的体现,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和保证。

(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这项基本原则的精神在于如何在立法过程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4)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 (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6)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原则除上述立法法直接规定的立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可以总结和推导出以下几项派生的原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的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现实性和纲领性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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