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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

发布时间:2020-03-02 14:05: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律的定义:

2、依法治国的“国”即客体和对象,是指国家事务、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各民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是指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互法律一词通常在广、狭两种意义上使用。侠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而广义上的法律,是指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即整体或抽象意义上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公民 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国家性质又称政权性质,通常称为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化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一、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二、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从属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采用条例、办法、规定等。

2、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在本辖区内有效,且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3、自治法规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它们是我国法的渊源。 (

5、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面三刀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就政治、经济、法律、科技、文化、军事等方面签订的规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宣布承认或参加的一些已经存在的国际条约,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之一。此外,军事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渊源。 )宪法是我国法律的渊源吗?是

依法治国的科学涵义(论述、简答)

1、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这是由我国国体和政体的性质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这一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途径主要是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国家领导人和政权机构领导人,并通过他们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

3、依法治国的“法”即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必须严格按照反映和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整体意志,反映客观规律的法律来进行。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下,党领导人民治国,要抓的主要环节应该是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实施法律,并以法律的方式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4、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体地说,就是要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用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真正做到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组织和管理各项社会事务,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各项权利。

5、依法治国是在党的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坚持党的领导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更是社会主义法治本身的根本原则。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对此有精辟的阐述: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另一方面,实行依法治国以是为了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客观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

我国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简答、选择)

1、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

2、

在强调以经济建设为工作中心的同时,高度重视社会主精神文明建设,把物质文明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

3、

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

4、

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统一战线,坚持独立自主。

选举权的普遍性: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我国,除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以及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其他成年公民都享有选举权。(选择题)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等规定而形成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我国领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公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制度。(名解,论述加下面内容)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

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都要接受上级和中央的统一领导,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单一制条件下的自治,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是统一和自治的关系。只有把国家的统一领导与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统一起来,才能正确理解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凡是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有权实行区域自治,也只有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才能实行区域自治。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不存在区域自治。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客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各民族的平等和少数民族的自治结合起来;有助于把贯彻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与适应少数忆族地区的特点结合起来;有助于把热爱社会与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有助于把国家的富强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结合起来。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经过考验的适合我国国情的重要制度,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健全和巩固这一制度。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论述内含简答)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公民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与公民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是源于社会关系本质的权利和义务,是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故称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简答)

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广泛性包括两层意思:第一,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是绝大多数人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第二,享有权利范围非常广泛,我国《宪法》除了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列举公民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外,在“总纲”和“国家机构”两章中还确认了公民在其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如财产所有权、继承权、民主管理权等等。 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我国宪法不仅赋予翁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且这些权利和自由是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的,因而是真实的。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让要表现为:第一,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序、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都平等地给予以保护。第三,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对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相依存、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辩证统一关系。第一,同一主体既享有权利,以履行义务,二者是相对应的;第二,权利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作用、不可分离的联系。第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促进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代表人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其他最高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名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

行使国家立法权,即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构的重要领导人。《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对上列由它选举或决定的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罢免。罢免案由全国人大3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10以上代表提议,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以全体代表半数通过。

4、

最高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这种监督区别于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和行政监督,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最高形式的监督。它对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5、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6、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

国家主席的职权是:1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

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3授予国家的勋章称号。国家主席的上述三项职权都要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

4、外交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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