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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城乡低保工作规程、管理制度(.11)

发布时间:2020-03-03 10:00: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舞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2009.10)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河南省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制度,提高低保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一、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常住非农业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现为180元)。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

(二)、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20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一方在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工作

1 或退休,有稳定收入且达到保障标准的;

3、家庭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4、有固定门面并正常营业的;

5、自己有各种车辆正常营运的;

6、3年内私建住房、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7、家庭中拥有使用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机动车除外)和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如电脑、摩托车,以及近一年内购买贵重家用电器的;

8、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9、家庭有高档收藏,饲养观赏宠物的;

10、有各项投资行为的承包者、股东或投资股票、基金的;

11、家庭每月电费支出明显超出补差标准的;

12、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13、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红白喜事大操大办的;

14、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15、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不据实提供家庭住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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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不就业,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17、家庭因征用土地“农转非”并自愿一次性领取补偿金在3年之内的;

18、新购买户口“农转非”不满一年的,或购买户口“农转非”,在农村家庭仍有责任田的;

19、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弄虚作假的; 20、有两处以上住房,一处闲置或出租的;

21、采取回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2、有本县非农户口,但长期不在我县居住,且又不能提供现常住地公安部门的有关居住证明和县以上民政部门有关收入证明的;

23、经查实,一方多地领取低保资金的;

24、不按规定程序申报和相关材料不全和经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三)、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程序

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或单位调查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个人申请。城市居民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或委托办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下岗证、离退休证;

4、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

5、残疾证;

6、学生证(入学通知书);

7、就业状况证明;

1、收入状况证明;

2、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3、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

4、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5、有关裁决、判决材料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6、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由有关部门提供求职登记证明。

单位、居委会初审。居委会、社区或单位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评议。符合保障条件,进行一榜公示,7日内,群众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将核实材料上报乡(镇)政府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说明,退回其申请。

乡(镇)政府复审。乡(镇)政府负责对居委会、社区

4 上报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进行复审,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通知居委会、社区进行二榜公示,7日内,群众无异议的,签署复审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说明,退回其申请。

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政府上报申请人进行抽查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通知乡镇、居委会或单位对申请对象进行三榜公示。7日内无异议的,作出批准决定,确定低保对象及金额。

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享受低保标准等;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请农村低保的条件:

1、农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2、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按照政策就高的原则,只享受一种救助政策。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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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生除外);

2、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参与吸毒、赌博、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者;

4、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5、家庭中拥有楼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6、家庭中拥有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机动车除外)和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手机,以及购买贵重家用电器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1、户主申请。由户主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户主一寸照片、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家庭住房状况、收入情况证明等要求需要提供的证明)。

2、村委评议公示。村民委员会接到低保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乡镇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4、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进行审查。经县民政局审查,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发给《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通知其所在乡镇,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人均补助差额等情况在其居住地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管理制度

(一)、初审制度

1、凡申请享受低保的对象,需向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提出申请。同时,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个人申请;(2)、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3张;(3)、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明家庭成员身份的复印件;(4)、家庭收入、财产证明;(5)、家庭住房状况证明;(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申请低保的对象向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提出申请后,由村(居)委会或单位低保评议小组按照我县制定的

7 《舞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要求,必须逐一入户核实,集体评议,并提出初审意见和进行公示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查。

3、对不入户核实、不进行集体评议或瞒报的村(居)委或单位申报的低保申请,乡镇政府或县民政局将不予受理。

4、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党、政记处分,并且在全县通报批评。

(二)、复审制度

1、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低保的对象,乡镇政府低保评审小组,要实行100% 逐户复查制。

2、复查后,由低保评审小组集体评审,符合低保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同时把复核结果交村(居)委会进行二次公示。

3、对不按程序复查或不实行评审小组集体评审,或在复查中弄虚作假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关工作人员党政纪处分,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三)、审批制度

1、县民政局对受理的低保申请,实行集体审批制。

2、县民政局不直接受理个人的低保申请,只受理乡镇政府和单位或委托经办机构的低保申请。

3、县民政局对乡镇和单位或委托经办机构上报的低保

8 申请,在审批之前,要严格把关;对每个申请低保的对象,要进行入户核查,对城镇低保申请对象核查面不低于60%,对农村低保申请对象核查面不低于30%。

4、对申请低保的对象经集体审查合格者,签署审批意见,录入微机。并通知相关乡镇和单位进行最后公示,无异议的,发给低保证。

5、不经过集体审批或审批把关不严,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

(四)、公示制度

1、申请城乡低保,要实行“三榜公示制”。

2、村(居)委会或单位低保评议小组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对象,要在醒目的位置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再上报乡镇政府审查;对不公示、公示不全或公示不到位的村(居)委会或单位的低保申请,乡镇政府将不予受理。

3、乡镇政府低保评审小组,对村(居)委会或单位上报的申请低保的对象,入户复审后,由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再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再上报县民政局低保管理中心审批。

4、村(居)委会或单位,对经县民政局审批合格的低保对象,要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发放低保金领取证;有异议的报县民政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5、对不按程序办理、不实行三榜公示制或公示不到位的,不予发放低保证。

(五)科学核实家庭收入制度

1、个人申报法。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入户调查法。经办人员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3、村、单位,邻里走访法。经办人员通过走访居民,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4、信函索证法。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5、部门协同法。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6、跟踪消费法。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以使更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

7、行业评估法。对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各个行业打工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制订当地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指导标准规范和统一核实低保家庭实际收入标准。

8、对有隐形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象,可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

(六)、档案管理制度

1、村(居)委会或单位、乡镇低保评审小组、民政局

10 要建立健全低保对象档案,并全部录入微机。

2、坚持低保对象一户一档,专人管理。

3、不按要求建立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者,对单位和主管理领导要给予通报批评。

(七)、动态管理制度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坚持实行有进有出、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2、村(居)委会或单位和乡镇低保评审小组,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要进行跟踪管理和不定期的复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

3、对收入发生变化的家庭,按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终止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张榜公示。

4、县低保管理机构对低保对象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情况,并认真指导乡镇基层或单位的低保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负责任、不进行复查或虚报、瞒报的有关人员将给予纪律处分。

(八)、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低保对象年龄、劳动能力、健康状况,对低保对象实行A、B、C分类管理。

A类对象为长期重点保障户,即:年龄较大,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的“三无”家庭或长期重病家庭;

11 B类对象为长期保障户,即:家庭成员虽然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时间内不会有很大变化,需要长期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C类对象为短期保障户,即:虽符合低保条件,但劳动就业能力较强,一旦找到机会,家庭收入就高出低保标准。

(九)、定期核查审验制度

1、在分类管理基础上,对低保对象按类别定期核查审验。

2、A类对象一年核查审验一次;

3、B类对象半年核查审验一次;

4、C类对象一季度核查审验一次。

5、对长期不参加审验或见面的对象,将取消低保资格。

(十)、资金发放制度

1、低保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2、低保户的低保金,要实行一户一折,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按季或月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3、各个部门和乡镇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低保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违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信访制度

1、要认真接待人民群众对城乡低保工作的来信来访。

2、村(居)委或单位、乡镇政府、民政局,要指定专人接待有关低保问题的来信来访,并对提出的问题给予及时解答,需要调查核实的,要在10日内给予核实和答复。

3、对上访人反映或举报的问题,需要保密的,要给予保密,确保上访人或举报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4、因工作失误或不负责任,对上访信件和上访人员提出的问题,不及时答复或解决而造成越级上访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城乡低保机构职责

(一)、县民政局城乡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1、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乡低保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低保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乡低保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

3、编制城乡低保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城乡低保资金的分配意见和对资金的监管。

4、负责城乡低保对象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核发城乡低保金领取证件。

5、指导、督促、检查乡镇和村(居)委会的城乡低保工作。

6、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城乡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7、受理公众有关城乡低保的咨询与投诉,查处有关城乡低保举报、投诉事项,负责城乡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

8、负责城乡低保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

9、负责乡镇、村(居)委会城乡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乡镇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对申请城乡低保家庭的资格审查和上报工作。

2、负责城乡低保资金的管理,组织发放相关凭证及其款物。

3、负责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

4、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5、为居民提供低保政策咨询服务。

6、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等违法违纪事件。

7、配合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机会。

8、管理低保对象档案,统计上报有关低保情况和数据。

(三)、村(居)委会低保管理主要职责:

1、受理居民申请,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登记表》。

2、组织对申请城乡低保家庭的经济情况、实际生活水平、身体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形成调查评审意见。

3、负责将初步评估审议的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情况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

4、根据评审及张榜公布结果,指导初审符合条件人员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政府。

5、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代发城乡低保金领取凭证及其款物。

6、负责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

7、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8、管理城乡低保对象档案。

舞阳县民政局

城乡低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 晖(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贾广兴(县民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胡群良(县民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成 员:陈红云(县民政局城市低保管理中心主任) 郭丰川(县民政局社救股长)

杨小平(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

李耀山(县民政局优抚股长)

吴华婷(县民政局财务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陈红云为办公室主任。

城乡低保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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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城乡低保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低保工作办理流程

城乡低保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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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镇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制度

舞阳县人民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舞阳县城乡低保工作规程、管理制度(.11)
《舞阳县城乡低保工作规程、管理制度(.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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