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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区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1 17:10: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院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确保办案安全,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文明、规范进行,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获取视听资料等专门的工作区域。为各办案部门提供办案、食宿场所、基本医疗保障等服务,包括值班室、监控室、讯问室、询问室、医务室、律师会见室和卫生间等。

第二条

警务部门负责办案工作区的日常管理,看管被讯(询)问人,维护办案工作区秩序和办案工作区的安全警戒。检察技术部门负责对办案工作区内监控、电脑设备及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操作、维护和录音录像资料的整理工作。办案部门负责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等工作。

在办案工作区内,被讯(询)问人的看管及安全工作有执勤法警负责;在讯(询)问过程中,被讯(询)问人的安全工作由办案人员负责。

第三条

办案部门需要使用办案工作区时,应当提前填写《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表》,经申请部门及办案工作区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通知办案工作区管理人员,由其安排使用事宜。

录音录像设备的操作等事宜由办案部门通知检察技术部门进行。

其他检察院办案需要使用办案工作区的,由本院协查部门提前填写《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表》,经办案区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要求办案单位提供相关法律文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相关功能用房。

第四条

被讯(询)问人进入办案工作区后,执勤法警应关闭办案工作区对外通道,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保密检查,填写《办案工作区安全检查登记表》,由办案人员、执勤法警在登记表上签字,其随身携带物品放入储物柜由执勤法警保管。

第五条

对进入办案工作区的被讯(询)问人要进行例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及其他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涉案人员,医生必须告知办案单位负责人全程关注其健康状态,提供必要的治疗,并协助办案单位与医院进行沟通,打开绿色通道,做好可能急救的准备工作。办案工作区内配备必要的应急药品和简易救护设施。

第六条

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使用通知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到场,严格按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定执行。技术人员在工作中应严守案件秘密,自觉遵守检察院人员纪律。

第七条

办案人员在讯问中,需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通知司法警察部门安排警力。警力不足的,办案部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配合法警看管。看管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离岗、脱岗,严防被看管人逃脱、自杀、行凶、串供、毁灭证据等。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其他涉案人员时,司法警察应当在值班室待命。

第八条 办案人员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守办案时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在办案工作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逮捕后,必须及时转移看守所羁押,严禁将办案工作区作为羁押、留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的场所。

司法警察应当对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实施监督,对办案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提醒或者制止,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办案人员对司法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办案工作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纪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办案部门进入办案工作区办案,应自觉遵守高检院、省院、市院有关规定要求。办案人员应自觉遵守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规定,爱护公共物品和设施,维护环境卫生,服从管理。

第十条

法警部门应做好办案工作区使用情况的记录。定期对办案工作区内的设备、设施、卫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请相关部门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我院法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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