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税局
教育培训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区局选拔和储备一批优秀的专业人才,初步建立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兼职教师队伍,实现优秀教师的资源共享,进一步推动区局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教师是指从全区局选聘的、不定期承担全体干部业务培训任务的业务骨干。
第三条 兼职教师的选拔和管理坚持竞争择优、人尽其才,动态管理、相对稳定,加强储备、训用结合的原则,确保入选教师的质量。
第四条 各科室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兼职教师的选拔、聘任、讲课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兼职教师条件与职责
第五条 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税系统规章制度;
(二)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层次的;
(三)在国税系统工作满2年以上;
(四)热爱税收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工作考核在称职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培训讲课工作。 第六条 能力条件:
(一)掌握培训理论、培训技术和培训方法,能够适应教学的特点,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能有效提升参训者的知识水平和实践工作技能;
(二)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善于总结实践经验,探索研究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能将解决问题的办法应用到教学实践中;
(三)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独立解答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兼职教师的职责:
(一)完成授课任务,保证培训效果;
(二)参与培训需求调查与分析、培训课程设计与实施、教学效果考核与评估等工作;
(三)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掌握和运用现代培训理论,探索现代培训的新方法、新途径,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章 选聘与解聘
第八条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确定选聘兼职教师的岗位类别,暂设征收管理、税务稽查、计划统计、税政业务、信息技术、行政公文等与税收工作密切相关的6个类别,并根据培训需求适时补充和调整。
第九条 符合兼职教师基本条件的人员,按岗位类别和业务特长自愿报名,据实填写《国家税务局培训兼职教师申报表》,向所
2 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条 区局根据有关条件对申报人进行初审,然后经过班子研究决定,确定初选人员。
第十一条 一经聘为兼职教师资格的,聘期为两年。 第十二条 在聘任期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下一个聘期内续聘:
(一)履行职责,按时授课,无违约情况发生;
(二)遵章守纪,严于律己,无违纪情况发生;
(三)专业能力强,授课水平高,经评估满意度达到80%以上;
(四)综合素质高,完成任务好,综合评估达到良好以上。 第十三条 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兼职教师职责,责任心不强,有违约违纪行为的;
(二)专业能力和授课水平得不到认可,不能完成培训任务的;
(三)工作发生变动,不宜承担培训工作的;
(四)因其他问题,需予以解聘的。
第四章 授课与评估
第十四条 兼职教师除独立完成市局要求的培训项目外,还应承担区局的培训项目和授课任务。
第十五条 兼职教师还可向区局申请其他学科特长,承担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 区局按照年度培训计划,请兼职教师承担相应的授
3 课任务,全年累计授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0小时。
第十七条 区局人教部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将兼职教师承担的相关培训项目的教学内容、课时安排、授课时间,于培训前7天告知授课人,授课人要做好授课。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八条 兼职教师一般按上课实际课时计发讲课酬金,讲课酬金按40元/课时标准支付。
第十九条 区局按约定兼职教师的授课时间和授课质量,于授课任务完成后7天内支付讲课酬金。
第二十条 兼职教师可以优先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培训班和专题报告会,并定期参加市局组织的各种形式的教学交流及研讨活动等。
第二十一条 凡被区局选聘为兼职教师的人员,聘期内可不参加由区局组织的业务考试。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兼职教师的选拔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局人事教育科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兼职教师要遵守市局、区局有关入选教师管理的各项规定,服从工作安排。
第二十四条 兼职教师到基层单位授课,须由市局统一调配或推荐,所在单位应尽量给予方便,并按标准支付讲课酬金。兼职教师应当如期完成约定的培训授课计划,合理解决工作、教学矛盾。
4 第二十五条 兼职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区局可根据日常评估和专项调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选聘、续聘和解聘以及年终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兼职教师的年度评估考核,要在每年的1月底前结束。兼职教师续聘,由个人自愿申报,于2月底前报区局人事教育科,逾期不报,按自动解聘处理,兼职教师的选聘、续聘和解聘工作,要在每年的3月底前结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在区局内施行,本办法由区国家税务局应聘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