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申报
(一)关于B股保证金涉外收入和支出的申报问题
1、经营B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券商)收到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B股保证金时,在券商明确告知银行其款项性质的条件下,银行可代其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手续,填制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时,交易性质为“证券发行”,交易编码为4211;同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B股交易保证金”及受益人。
2、券商应投资者的要求将B股保证金汇出境外时,须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对外付款申报,填制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交易性质为证券投资项下的“股本支出”,交易编码为4211,在“交易附言”中应注明“B股交易保证金”。该申报单可作为券商向银行申请此类对外汇款的凭证。
3、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境内清算银行与境外券商进行B股资金清算时,由清算银行代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申报。填制相应的申报单,交易编码为4211,“交易附言”注明为“B股资金清算”。
4、银行须审核券商填报的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并确保其行业属性填写为“金融保险业”,代码为009。
(二)关于福费廷业务
1、外汇指定银行和出口单位办理福费廷业务,应当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出口单位在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当预留一份加盖出口单位印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在收到相应出口货款后应当按规定填制并传送涉外收入统计表;同时,外汇指定银行应当负责代出口单位填制预留在该银行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收款人为出口单位名称,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福费廷业务”,交易编码根据出口贸易方式填写,由经办人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上签字并加盖业务印章。
若境内公司取得的是外汇,则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写在“现汇金额”项下;如境内公司取得的是人民币,则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写在“结汇金额”项下。同时,在国内扣费的“还贷款”项下填写境内公司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取得的本金以及所支付的利息之和。境内银行收取的银行费用应填列在国内扣费的“银行费用”项下。
2、当境内银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福费廷款项的当日,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办理申报,在申报主体预留的申报单上编制申报号码。
3、如果已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将福费廷业务又转让给境外另一家银行,则境外买入行将福费廷款项汇入境内时,境内卖出行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申报。
4、如果已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将福费廷业务转让给境内另一家银行,则:
(1)如果该卖出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福费廷款项后再将该款项划入境内买入行,则由福费廷业务的卖出行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申报。
(2)如果福费廷业务的买入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福费廷款项,则由福费廷业务的买入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同时,卖出银行应将申报主体预填的涉外收入申报单转交给买入行。
(三)关于押汇申报的问题
1、出口押汇:外资银行境内分行为境内企业办理押汇业务,但押汇资金是从外资银行的境外账户行划入境内时,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第28条、《关于中银营(1995)3号文的答复》((95)汇国函字第213号)第十一点、《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函[2000]28号)的规定,应在境外款项实际到达经办银行时,由经办银行通知原收款人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采用押汇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在境外款项到达经办银行时,由经办银行通知原收款人办理申报。在填制“涉外收入申报单”中有关“金额”项目时,具体如下:
(1)若企业取得押汇款时,获得的是外汇,则在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时,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写在“现汇金额”项下;超过押汇款部分,如果是结汇的,则应填写在“结汇金额”项下。 (2)若企业取得押汇款时,获得的是人民币,则在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时,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写在“结汇金额”项下;超过押汇款部分,如果是现汇的,则应填写在“现汇金额”项下。
(3)押汇业务项下发生的本金和押汇利息均填写在‘还贷款’项下”,至于在该笔业务款项下扣除的押汇手续费则应填写在“国内扣费”项下的“银行费用”栏内。
2、进口押汇:在办理进口押汇对外付汇时,应将付汇金额填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中“现汇”栏目。
3、境内某公司在A银行办理出口押汇业务,该公司在A银行无账户,故将押汇款划至其在B银行的账户中,在境外款项入境时,分情况处理如下:
(1)如果境外款项到达A银行,A银行在扣除押汇款及相关费用后将剩余款项划往B银行,则A银行作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第28条,在境外款项实际到达时通知原收款人就押汇款部分办理申报;对于原币划转到B银行的余款,由收款人在B银行办理申报。
(2)如果境外款项到达另一家银行(即C银行),C银行直接将款项拆分,即将还押汇款及相关费用划给A银行,其余款项划给B银行,则应当由收款人分别在A银行和B银行就押汇款和余款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四)从境外收到的各种退款,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从境外收到的货物贸易项下的退款,其交易编码为“商品退货(0208)”。
2、从境外收到的非货物贸易项下的退款,其交易编码应为该笔退款相对应的对外付款申报时的交易编码;如果没有相对应的交易编码,则其交易编码选择所属的大类交易项目项下的“其他”项。
3、国内进口商对外付进口款,后因商品打折、降价而使汇出款有剩余,外方将剩余款退回,对于因价格调整的退款应申报为“特殊贸易-商品退货”(0208)。
4、《案例分析》P37:国内企业预收国外企业的货款,由于某种原因将收到的预收货款退还境外企业时,该笔支出申报为“贸易—特殊贸易—其他”,交易编码为“0205”。并且应当在申报时填写与该笔对外付款相应的原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
5、《案例分析》P38:国内企业预付货款到国外,由于某种原因收到境外退还的预收货款时,该笔收入申报为“贸易—特殊贸易—其他”,交易编码为“0209”。
6、涉外收入入账后发现错汇并退回的申报处理。
若申报主体尚未进行申报,则由相关银行将该笔收入所对应的《涉外收入统计表》作删除处理;若该笔收入已由申报主体进行了申报,则应填写相应的对外付款申报单,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原涉外收入申报单中所填写的交易编码。
(五)关于“商务单位”代理三来一补企业收汇申报的问题
1、商务单位同时代理多家三来一补企业的收汇,无论每天收到多少笔外汇,均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及其有关规定逐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三来一补加工厂(企业)出口收取的工缴费,其交易编码为“来料加工装配贸易(0105)”。
(六)一笔涉外收入款可能涉及不同的用途如何申报
一笔涉外收入款可能涉及不同的用途,可按照交易金额大的交易性质填列该笔涉外收入款的交易编码。 自出口收汇核销系统推广以来,出口收汇核销的有关规定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在某些问题上存在着不一致,今后,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定与出口收汇核销有关规定发生冲突时,在涉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问题上均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为准。
(七)出口贸易中现金收入的申报
对于某些单位出口贸易中部分采用现汇、部分采用现金结算的情况,现金部分收入入账或结汇时,在确认其确属出口贸易收入的前提下,应进行涉外收入申报,交易编码选择贸易项下的相应编码,结算方式选择“其他”。
(八)关于外商以携款入境方式支付国内企业服务费问题
外汇管理规定禁止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因此国内企业在境内不应收取外币现钞。如果国内企业已收取外币现钞,则应经外汇局批准方可到银行办理结汇或保留外汇,并必须按《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申报。如果经批准企业保留现钞,则申报为“其他金额”。
(九)信用证转让项下涉外收入的申报处理
1、由前手全额收取货款后再向后手划拨的,应由前手进行全额申报;
2、由银行直接将款项分别划入转让人和受让人账户的,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进行申报。
3、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由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分别申报的情况下,应由第二受益人视第一受益人与境外的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如第二受益人从事一般贸易出口,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均应当申报在“一般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101”。
(十)邮政汇兑中心与境外通汇机构之间进行的国际汇款业务
北京国际邮政汇兑中心与境外通汇机构之间进行的国际汇款业务清算与结算,北京国际邮政汇兑中心在从境外收到或向境外汇出款项时应当逐笔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该汇款性质通常为工人汇款、赡家款和侨汇等,因目前无相应的交易编码,暂时申报在“无偿转让-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100”。
(十一)关于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申报
1、关于申报主体: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设资所发生的跨境资金收支由境内托管人代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托管人应严格按照国际收支申报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2、关于资金汇入、汇出时的申报:
(1)资金自境外汇入时,应申报在“其他资本—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360”,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资金汇入”。
(2)资金汇出境外时,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申报:
① 本金汇出境外时,目前申报在“其他资本—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350”,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本金汇出”。
② 利息汇出境外时,若能够区分,则将购买股票所获得的利息收入申报在“证券发行—股票股息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21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股息等汇出”;购买债券等其他证券所获得的收益申报在“证券发行—债券利息支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214”,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债券等利息汇出”;若不能进行区分的,则统一申报在“证券发行—股票股息支出” 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21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收益汇出。”
3、对于人民币特殊账户余额,境内银行应按照《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填写表一《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申报在“负债—境外其他部分存款—短期存款”项下。
(十二)、关于中资银行担保履约申报问题
中资银行对外担保履约付款时应根据《关于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季员会关于外汇指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中遇到的问题的反映及建议的复函》(汇综函[2000]4号)中第6点“┉┉保函项下发生对外赔付时,应当由担保人办理相应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交易性质应视同为被担保人对外支付时的交易内容”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对外担保履约,被担保人为ХХХ”。
(十三)、关于收回境外欠款的申报问题
案例: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收到中国银行南非分行划来的自境外收回的欠款。该欠款系九十年代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与也门进口商进行贸易时开成的应收账款欠款。
该项境外欠款的收回应申报为“延期收款的收回”(4340),在交易附言中注明“不良资产收回”。
(十四)、关于不合格产品异地处理费用支出问题
不合格出口产品异地处理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
(十五)、关于对海洋合作油田筹款收支业务的申报
1、海洋合作油田筹款收入时,应申报在“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111”。
2、海洋合作油田筹款支出时,应申报在“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撤回清算中止等”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4111”。
(十六)、关于转口贸易收支的申报
1、案例:境内A公司从境外B公司采购配件和辅料且直接交货至境外的最终用户C公司并进行再安装,配件和辅料不入境,无海关报关单,但需向国外供应商B公司付汇。C公司向A公司支付全款。
总局答复:A公司向境外供货商支付不入境的配件和辅料款,属于转口贸易,因目前没有相应的交易编码,因此应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申报在“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116”;A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全款时,应根据金额大的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如主机出口收汇的金额大,申报在“正常贸易——一般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101”;如配件和辅料款收汇金额大时,应申报在“特殊贸易——第三国之间的转口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202”。
2、境内A公司将从境外B公司采购的货物卖给国外进口方,货物直接从境外运往国外进口方。境内银行从国外开证行收到可转让信用证全款后将款项分两部分处理,将A公司应收的价差部分划入A公司的账户,将B公司的应收出口货款支付给B公司,A公司应在收到货物买进和卖出的价差时应将价差款项申报在“特殊贸易-第三国之间的转口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202”。
如果境内银行将可转让信用证全款划入A公司的账户,A公司再将B公司的出口货款支付给B公司,则A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全款时应当申报在“特殊贸易-第三国之间的转口贸易”,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202”;A公司将出口货款支付给B公司时,应当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申报在“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116”,交易附言注明:支付转口贸易的货款。
(十七)、外币现钞办理光票托收业务的申报
银行为残损的可自由兑换外币现钞办理光票托收业务时,委托人应当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该交易的性质为“存放国外存款”,目前对私申报中无相应的交易编码,因此暂时申报在“资本-其他投资” 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200”,交易附言注明“残币托收”;当委托人从境外收到划回的港币时,该交易的性质应为“货币和存款的收回”,但目前对私申报中无相应的交易编码,因此暂时申报在“各类资本撤回”,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000”,交易附言注明“残币托收划回款”。
(十八)、融资性租赁项目及其发生经常性费用的申报案例
广东某发电有限公司向香港某公司提供50%电站容量使用权,即电站的两台设备由香港公司进行调度,因此,该购买电站容量使用权应视同设备租赁处理,收到的款项应申报在“其他资本-租赁收入-本金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351”;支付的电站运行费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支付的代收保险费应申报在“服务-保险-其他险”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224”,交易附言中注明“代收的保险费”。
(十九)、船长借支业务的国际收支申报
船长借支的国别应该填写船只的国籍,船长提取现钞的申报问题请参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案例分析》“19.船务公司收支申报案例”,如果能够分清船长借支费用的用途,应分开申报:伙食开支申报在“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工资、补贴开支申报在“雇员报酬-支付外籍员工报酬”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100”,港口使用、轮船检修申报在“服务-港口服务(装卸货物、代理、救助打捞、港口使用、列车换轮费、检修、牵引、导航、行李费等)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130”;如果对该类费用开支难以分清用途,则按照从大原则进行申报。
(二十)、个体工商户委托银行收回支票款的申报问题
对于有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应申报在“特殊贸易-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209”;对于无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应申报在“服务-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400”;交易附言均注明“小额贸易款”。
(二十一)、海外代付业务的申报
对于海外代付业务,分情况处理如下:
1、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进口商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给境外出口商,同时,境内开证行委托一家境外银行即期付款给境外受益人(即境外出口商),在境外代付款项到期后,境内进口商通过境内开证行归还境外银行代付款项,此时,境内进口商应当在境内开证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交易性质按照“取大原则”申报在相应的货物贸易交易编码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支付海外代付的货款及其利息。
2、在国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买方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境内特殊经济区域的卖方,开证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委托一家境外银行即期付款给信用证下的境内受益人,信用证到期时境内买方再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利息以及相关费用。境外代付银行付款给境内受益人时,应申报在“其他资本-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360”,交易附言注明:代付款项的汇入;在信用证到期日境内买方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以及利息,应申报在“其他资本-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350”,交易附言注明:归还代付款项及其利息。
(二十二)、出料加工直销第三国的申报
境内某企业从事出料加工,部分产品直接销往第三国,则该部分销售收入应申报在“一般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101”。
(二十三)、西联汇款业务的申报
目前,西联跨境汇款解付业务(以下简称“西联汇款”)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进行的,对于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办理西联汇款的,中国农业银行在向境内收款人解付款项时或境内付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向境外汇款手续时,由境内收/付款人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对于通过邮政储汇局办理西联汇款的,由北京国际邮政汇兑中心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1号)“七
(三)”中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十四)、境外银行卡消费支出的申报
国内某些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外卡,其在境内消费和/或提现后归还境外发卡行款项时应当申报在“偿还对外债务本金及利息-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项下,本金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4313”;利息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413”;其在境外消费和/或提现后归还境外发卡行款项时应当申报在“服务-旅游-因公旅游”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310”。
(二十五)、非居民在境内外资银行贴现境外银行票据的申报
非居民在境内外资银行贴现境外银行票据并按照当日的兑换率折成人民币提现,之后,境内外资银行将此票据寄回境外银行进行托收,则非居民在境内银行贴现票据时应当比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3]2号)“六
(二)”中有关福费廷业务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即非居民在办理票据贴现时,应预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交该银行审核;当境内银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票据款项的当日,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办理申报,在申报主体预留的申报单上编制申报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