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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8:52: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 兼职教师聘用及管理办法

(草稿)

兼职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企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为打造校企互通、专兼一体的“双师型”“一体化”教学团队,实现专、兼职教师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学校兼职教师的聘用与管理工作,根据《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十二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特制定本细则。

一、兼职教师类别

学校聘请的兼职教师类别有专业建设专家、兼职专业带头人、兼职骨干教师、实训指导教师等,是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实践教学和人才培养需求聘请的来自社会各界、行业、企业的管理专家、技术骨干、能工巧匠。

二、兼职教师聘请原则

(一)按需聘任的原则。根据教学实训、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面向社会、行业、企业聘任兼职教师,重点选择校外教学基地的管理专家、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

(二)聘约管理的原则。完善聘约,明确兼职教师的职责、待遇和工作要求,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依约管理。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兼职教师的聘任实行聘期制与考核制相结合,学期调整与学年聘任相结合,适时调整不符合要求的兼职教师与稳定精干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形式多样的原则。聘任形式多样,既有实职的也有虚职的,对于威望较高的专家型、高技能型人才可以聘任为顾问、名誉教授。

三、兼职教师聘请标准和基本条件

(一)顾问、名誉教授。社会知名人士、大学教授、全国技能大赛获奖者、享受政府津贴的首席技师、企业领导人、政府部门领导人等。由学校研究决定聘任。

(二) 专业建设专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较长的实践技能工作经历,掌握本专业技术领域发展趋势,对专业建设有较高见解的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技师以上专业资格证书。每个系部可聘请1-2名。

(三)兼职专业带头人。在企业行业里有一定威望,为企业做出贡献,能够组织一个团队系统地设计课程、专业,具有较长时间的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具有与专职专业带头人联合主持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培养方案等方面的工作能力,有较强的整合校外教学资源的能力,具有技师以上专业资格证书。每个专业可聘请1-2名。

(四)兼职骨干教师。具有较丰富的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能胜任专业课程的教学或实训工作并指导青年教师,具有能够参与教学计划制定、审议,核

1 心课程建设、课程标准建设及特色教材开发等方面的能力,具有技师以上专业资格证书。每个专业可聘请2-3名。

(五)一体化教学教师。具有较丰富的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操作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工作责任心的技术骨干或能工巧匠,具有高级工以上专业资格证书。各专业根据实践的需要确定每学期聘请实训指导教师的数量。

(六)未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行业企业工作经历不满五年的原则上不具备学校兼职教师聘任资格。

四、兼职教师的聘用程序

(一)申报计划。各专业在每年6月底按新学年工作任务的要求,向所在学校申报下一学年专业建设专家、兼职专业带头人和兼职骨干教师的聘用计划和人选。在每学期结束前向所在学校申报下一学期一体化教师的聘用计划和人选。符合条件的顾问、名誉教授等高技能人才随时上报学校研究聘任。

(二)确定聘用人选。系部对各专业提报的计划和人选进行资格审核、筛选,经学校审议确定聘用人选;顾问、名誉教授、专业建设专家和专业带头人的人选须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批准行文。各系部组织受聘人员填写《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兼职教师登记表》一式两份,复印资格审查有关证件(身份证、学历、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报人事处留存一份,教务处留存一份。

(三)聘任仪式。顾问、名誉教授由学校举行聘任仪式,其他兼职教师由教务处及专业所在系部举行聘任仪式,统一制作并颁发由校长签名的聘书。

(四) 签订协议。由教务处与受聘人签订《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兼职教师聘用协议书》一式三份,教务处留存一份,受聘人留存一份,人事处留存一份备案。

五、兼职教师工作职责

(一)顾问、名誉教授的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到校调研、研讨、座谈,指导校委会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对学校重大事情提供决策性意见,举办讲座、学术研讨会等。

(二)专业建设专家的工作职责。参与专业方向的确定、调整,专业建设中课程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条件建设方案的制定、审议、论证等工作,对涉及专业建设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参与专业教学实训计划、教学实训大纲的制定、审议、论证。

(三)兼职专业带头人的工作职责。与专职专业带头人共同承担如下责任:

1.以就业为导向,与社会、行业紧密联系,熟悉本专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突出本专业鲜明的职业特色。

2.主持本专业课程体系、核心课程、特色教材、教学课件、教学资源库、实训内涵、教学方法、精品课程、教学标准、一体化教学的改革、研发等方面工作,负责本专业的整体规划与建设,教学实训计划、教学实训大纲、学生考核方案的制定与修订工作。

2 3.负责本专业实践技能培养方案的制定,实训室、实训基地的规划与建设。 4.负责本专业师资队伍的规划和培养工作,发挥传、帮、带作用,提高本专业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

5.在专业教学团队中发挥核心带动作用,重点做好专业建设工作,同时每学年抽出一定的时间承担教学或实训指导任务。

6.负责带领本专业教师开展科研和技术开发、实训项目开发等工作,完成一定的研究或开发工作量。

(四)兼职骨干教师的工作职责。比照专职骨干教师的工作要求承担如下职责: 1.参加本专业整体建设规划和教学实训计划、教学实训大纲的制定,实训基地、实训室的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2.每学年应系统地承担1门以上专业课程的教学或实训指导任务,完成一定的教学或实训指导工作量。参加本专业教学研究、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工作。

(四)一体化教师的工作职责: 1.能够按照“一体化”教学要求组织教学,指导学生熟悉工作氛围和工作要求,进行技能训练、组织管理等工作,掌握工艺流程和专业技能的实际操作。

2.负责按照学校和企业联合制订的实训计划,落实实训任务,做好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工作。

六、兼职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一)对兼职教师实行聘期管理。顾问、名誉教授、专业建设专家、专业带头人和兼职骨干教师聘期1-2年,也可签订长期聘任合同;一体化教师原则按学期聘任。符合专业需要经考核合格者可连续聘任,对不称职者可提前解聘。

(二)对兼职教师实行学校和系部共同管理,以系部管理为主的机制,教务处代表学校管理。兼职教师签订协议书后,聘任系部应将有关教学、实训工作的文件材料转给兼职教师,同时要向他们介绍系部对教学、实训等项工作的主要要求,提供必要的教学用品和工作条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兼职教师进行职业教育理念、教育教学方法、教育心理、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适应教学、实训指导工作的能力。

(三)系部要加强对兼职教师工作过程的管理,按时通知兼职教师参加有关教学业务活动,并对兼职教师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跟踪和反馈,及时指出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发现教学事故向教务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如因不负责任或工作质量差而导致学生意见大,经教学督导指出后一周内无明显改进者,则应在两周内予以解聘,并由所在系部另外聘请教师或安排本院部教师接替。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和《兼职教师聘用协议书》的约定,经告诫不改正者立即解聘。

(四)系部要做好兼职教师工作考核记录,一月一次并填写《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兼职教师工作考核记录表》,作为酬金发放、续聘的重要依据。对于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 工作质量高、学生反映好的兼职教师在今后选聘中优先聘用,并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对于在工作中敷衍塞责、工作责任心不强的要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一经发现,立即解聘。

(五)外聘兼职教师如因特殊情况需终止聘用关系时,由本人提前20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受聘系部、教务处审核批准并通知人事处后方可执行。 七、兼职教师的待遇

(一)顾问、名誉教授的待遇根据约定执行。

(二)兼职教师的待遇有工资制和教学工作量(课时)酬金制两种,工资制按约定执行,按月发放。

(三)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课时)酬金核算方法。系部根据兼职教师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具体负责工作量的统计,报教务处汇总、审核工作量酬金并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造表,财务处负责酬金的发放。

(四)兼职教师的工作量酬金根据兼职教师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给予不同的标准: 1.顾问、名誉教授、专业建设专家、兼职专业带头人、兼职骨干教师酬金按聘期约定结算,一般一学期结算一次。

2.兼职教师按课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给予不同的酬金标准,具体为:高级技师50元/课时;技师40元/课时;高级工30元/课时;其他20-25元/课时。

3、兼职教师工资制的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和课时酬金。工资标准为:高级技师1400元、技师1300元/月、高级工1200元。课时酬金为超基本课时(10课时)后10元/课时。

(五)兼职教师可使用学校的图书、信息、设备等教学、实训资源,使用办法参照学校相关文件办理,参与学校组织的科研课题、技术研发、社会服务等项工作。

(六)个别技术水平高、工作认真、教学效果明显、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技师以上职称,在全国技能大赛中取得前3名、全省技能大赛中取得前1名的兼职教师,本人同意可按有关政策和程序引进我校成为在编正式教职工。

八、兼职教师资源库建设

(一)各专业应按1:2的比例建立本专业的兼职教师资源库,并于每学期初对兼职教师资源库进行更新。

(二)兼职教师资源库建设要做到信息全面、真实可用,入库教师可随时承担各专业分配的工作任务,履行兼职教师职责,接受学校的工作考核。兼职教师资源库建设采用电子信息库和纸板信息库两种形式,并将信息库的全部资料分别送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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