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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欧亚学院兼职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1:56: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兼职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

兼职教师是我院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聘用兼职教师是一项长期工作。为建立一支比较稳定、素质较好、水平较高的兼职教师队伍,使其聘用和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条件

1、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爱民办教育工作,愿意为本院发展及教学质量的提高贡献自己的力量。

2、有高度的责任心,治学严谨,坚持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协作意识,能够严格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足够的精力投入其承担的教学工作。

3、身体健康,语言规范,能够适应本院的教学工作。

4、应聘者原则上应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三年以上教学经验,但本院发展确需的特殊师资,可以破格聘用;实训教师一般应聘用有关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5、年龄一般在62岁以下;具有教授职称、身体健康、教学效果好的老教师,年龄可放宽到65岁。

二、聘任程序

1、凡前来我院应聘的人员,必须出具教师资格证、职称证、最高学历证书、身份证等“四证”的原件。

2、兼职教师聘任与管理工作由承担相关课程教学任务的分院(系)、部负责。分院(系)、部教学科对应聘人员的“四证”进行初审,合格者填写兼职教师应聘登记表。

3、试讲或示范教学、学术报告情况是我院对兼职教师进行考核并确定聘任与否的主要依据。应聘人员应就拟任课程进行试讲或示范教学、学术报告。一般副教授以下职称的应聘人员必须试讲,具有教授职称的应聘人员可以用学术报告或示范教学代替试讲。试讲或示范教学、学术报告经管理该门课程的教研室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报分院(系)、部领导审定后,方可取得本院兼职教师的任教资格,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

4、应聘人员到岗一周后,所在分院(系)、部教学科对已聘人员的 “四证”进行复审,合格者上交“四证”复印件一式两份,一份留在本单位存档,一份由教学科连同应聘人员名单、应聘登记表复印件报教务处教务科审查备案。

三、管理办法

1、被聘任的兼职教师,其聘任期一般为所讲授课程的一个教学周期,一个教学周期内,兼职教师的任课课程一般不得超过两门,每周任课学时数一般不得超过20。

2、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可以连聘连任,连聘连任时不再填写应聘登记表及验交“四证”,能否连聘由教学科征求教研室意见后报分院(系)、部领导审定。

3、在连续三个聘任期内教学效果优秀的兼职教师,可优先聘用。如本人提出申请,可转为专职教师。

4、在聘任期内,各单位要做好对兼职教师授课质量的考核工作。开课一周后对其教学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和反馈,中期依托期中教学检查进行一次全面的了解和反馈,期末按照《西安欧亚学院教师授课质量考核办法》,本着客观、公正、公开、准确的原则,对所聘兼职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教学效果等,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价,并按该办法规定进行奖惩。同时,填写《任课教师授课质量考核表》,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5、兼职教师在授课期间内,一般不得请假或调课,确因特殊情况要求请假或调课时,依照我院有关调课、停课的规定办理。请假一节,从其当月的总课酬中扣除10元。

6、兼职教师发生教学事故时,按照我院《关于教学事故及其处理的规定》处理。

7、兼职教师对主管部门的奖惩有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复议后若仍有意见,可以向教务处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得影响正常教学。

8、兼职教师因故不能继续任教,一般可以在学期末提出辞职;确因特殊情况需在中途辞职的,必须提前二周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将酌情扣发当月课酬。

9、对于发生重大教学事故、影响恶劣或学生意见极大、影响教学秩序稳定等不适合继续任课的兼职教师,主管部门可以及时予以辞退,并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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