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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3:47: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阳光医院党支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一章 “三会一课”制度

第一条 党支部大会

(1)党支部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大会(组织生活);设立党小组的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大会。

(2)会议程序:统计到会人数、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开会、围绕议题展开讨论、归纳讨论意见(或进行表决)、形成党支部大会决议,组织委员记录。

第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

(1)党总支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2)会议程序:宣布议题、展开讨论、归纳意见(或进行表决),形成决议、明确分工。

(3)会议范围:因工作需要,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但列席扩大会议的无表决权,非党人员不宜参加支委扩大会。

(4)主要内容: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和党支部大会决议,研究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总结全年工作,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奖惩和党内任免,发展党员工作,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及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条 党小组会 (1)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

(2)主要内容: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听取党员思想汇报,及时向党支部反馈党员情况;组织党员学习,加强思想教育,做好党员思想政治工作;讨论发展党员、做好发展党员的跟踪培养工作;讨论对党员的处理、支部委员候选人、评选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问题和日常党建工作。

第四条 党课

每半年上一次,一般情况下由党支部统一安排,如有特殊情况,党支部应及时通知各党支部自行安排,党员到课率必须达到80%以上,可吸收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参加。

第二章 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五条 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党支部应提前2-3天填写民主生活会报告单,向上级党支部报告会议时间、地点、中心议题、准备情况等,由党支部安排委员列席会议。党支部书记进行工作述职,支委总结检查个人工作、学习和完成任务的情况,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消除分歧、增强团结、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的目的。党支部委员要参加支部、党小组双重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必须按程序进行、由下至上逐级召开、记录完整。

第六条 党员民主生活会可与民主评议党员一并进行(每年11月底前召开)。

第七条 会后7日内将民主生活会书面材料报上级党支部。

第三章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评议党员是党支部每年一次对党员思想、工作、学习、组织观念、党纪等方面进行的全面评价和考核。

第八条 评议步骤:按个人自评、群众测评、党员互评、支委会评议进行。

第九条 评议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对基本合格党员应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对不合格党员应及时按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条 上报材料:会后7日内将民主评议党员情况(评议结果、整改措施)的书面材料报上级党支部。

第四章 “创先争优”制度

第十一条 “创先争优”活动是在党内开展的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活动,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与省委提出的创建“三好” 党支部相结合。“创先争优”活动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年终目标考核、民主评议党员结果是创先争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流动党员包括外出、外来党员。

第十三条档案与名册。

建立外出党员请销假制度及外出、外来党员

第六章 组织关系转移制度

第十四条 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党支部应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证明信》,到上级党支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原则上应由本人去办理。介绍信一般应由党员自己携带,妥善保管,到新单位后立即交给党组织;自己不能携带的,应由党内交通或机要邮政传递。

第十五条 填写组织关系证明信时,应在骑缝处加盖党组织的印章。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7天,一律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第十六条 组织关系的接收、转移只能与上一级或下一级党组织进行,不得越级转移接收,在全省范围内接转组织关系,应经过市直属机关工委,在全国范围内接转组织关系,应经过市委组织部。

第十七条 接到党员关系介绍信时,应注意有效期是否超过,党费是否按时缴交.如果超过有效期,一般情况下应给予批评教育,如无故超过时间较长,不予接收。如果党费未按时缴交的,一般应敦促其补交,超过6个月未交的,不予办理,并可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置,提前缴交的,缴纳党费的时间以当月计。

第七章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员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按期向党组织交纳足额党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党支部应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党费全额如数上缴党支部。定期对党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公布,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予以纠正,并把党费收缴情况列入党支部目标管理、评选表彰先进和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八条 党支部于每年1月份及时核实党员党费标准,并报党支部审批后执行;于每季度末月10号前按时、足额上缴党费,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上年度党费收缴情况,并有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党员按月向党支部组织委员交纳党费,组织委员在党费证上登记,党支部应建立党费台帐,逐月记录党员和支部收缴党费情况,记帐要完整;由党支部统一开具收据,各党支部保管。

第八章 发展党员制度

第二十条 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十一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对其进行培养、考察,并将考察情况载入考察表。

第二十二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三条 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发展入党。

第二十四条 发展对象须经为期5-7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小时的短期集中培训,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五条 发展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团组织推荐。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由党支部组织仪式的,须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每季度听取一次预备党员的工作思想汇报,并进行讨论和反馈。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不得拖延。

第九章 党员培训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习内容

党员教育培训重点从四个方面进行:一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的理论教育;二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三是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四是相关业务知识教育。

第二十九条 培训方式及时间安排

①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年度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学习内容、时间安排、教育形式等。

②经常性学习教育。主要包括支部组织党员集体学习、党委中心组学习、专题报告会、学习经验、交流体会等。按照上级规定的学习教育内容和计划,党支部每月组织党员集体学习不少于4学时;党员个人自学每月不少于4学时。

③集中教育培训。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每年相对集中一定时间,组织党员进行一次主题突出的学习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2学时。

④上党课教育。党支部一般每季度组织党员上一次党课;党委(组)成员,每年至少分别为党员上一次党课。

第三十条 考核评价 ①加强检查指导。党支部要经常检查党员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学习内容,改进教育方法。

②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完成学习教育培训任务的优秀党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学习培训任务、达不到标准的党员要提出批评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十章 思想汇报签阅制度

第三十一条 积极分子至预备党员转正阶段必须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一份。思想汇报中汇报人、时间一栏,必须由本人手写签名后,交培养联系人审阅认可并签名或加具意见,再交支部组织委员。

第十一章 班子议事决策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1)调查研究、提出方案; (2)集思广益,征求意见; (3)组织论证,作出评估; (4)召开会议,讨论表决; (5)整理材料,做好记录。

第十二章 廉政监督制度

根据《廉政准则》和《八项规定》,党支部制定相应廉政规定,形成自查材料报党组;每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督的主要对象: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四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领导决策、领导作风、廉洁从政、干部任免、政治纪律等。

第三十五条 监督的主要形式:

(1)组织监督。主要是落实个人重大问题报告、礼品登记制度等,根据上级纪委、组织部门的具体要求按时抓好落实。

(2)党内监督。主要是落实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应记录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评议的情况,并由所在支部备案。

(3)群众监督。主要是健全信访制度,落实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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