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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办事指引

发布时间:2020-03-02 12:04: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办事指南

企业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JNSP-GS-0203)

一、审批事项 企业注销登记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 企业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月修订)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4年2月修订)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第95条: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通过,2000年10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7.《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11月国务院令第567号)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通过,2014年2月修订)第2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21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通过)第42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通过,2014年2月修订)第25条: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1.《国家工商总局》(2013年12月修订)第12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五、实施主体 济宁市工商局

六、申报资料

【1】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2】分公司注销登记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法人公章。 【4】营业性单位注销登记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

【5】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

1、《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5、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

8、营业执照正、副本。

【6】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5、其他相关文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

6、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7、其他相关文件。

8、营业执照正、副本。 【8】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公章。

【9】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七、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受理地址: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十、联系电话:0537-2363761 0537-2341816(外资) 十

一、投诉电话:12388,2367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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