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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简明讲义

发布时间:2020-03-01 21:25: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宪法简明讲义

一、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的立宪是在彻底斩断传统的基础上起步的,其主要宪法文件如下: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该会议于9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9月29日通过该共同纲领和《关于选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规定》。该共同纲领实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临时)。上述法律与共同纲领共同构成新中国立国的宪法基础。

2、1954年宪法。新中国成立后,各地陆续召开人民代表会议,并制定有关组织法、选举法,最终于1954年9月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该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为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通称“五四宪法”。该宪法是一部较好的宪法,她吸收了苏联1936年宪法的精华,同时也汲取了中国立宪史上较好的东西,以及某些世界宪法惯例。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原则,人民权利的规定也较全面。

但是这部宪法事实上几乎没有发挥作用。其时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以后的合作化、人民公社化等一系列社会变革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特别是财产权)虚设,1957年反右运动、1959年反右倾运动、1964年四清运动等政治运动又使特殊群体的权利特别是知识分子的权利受到粗暴侵犯,更不用说1966年开始的*了。1957年反右中宪法原则被批为资产阶级口号,以后,这部宪法事实上失去“合法性”,逐渐被淡忘。

3、1975年宪法。1966年爆发了践踏一切法律的文化大革命,到70年代,*的灾难日重,社会上反*的思潮日渐壮大。为使*形成的状态固定化,1975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是一部无视宪法基本原则的宪法,是对54年宪法的反动。该宪法是阶级斗争为纲思维的产物,贯彻了权力至上、个人迷信、权力集中、颂扬暴力等封建主义精神与体制,人民权利受到漠视,几乎成了颂歌与语录的汇辑,篇幅也从54年宪法的106条降至30条。

4、1978年宪法。1976年,*终于在全国人民的诅咒声中结束,四人帮被囚禁。经过两年的“两个凡是”统治以后,1978年5月开始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人们普遍认识到法制建设的重要以及75年宪法的荒唐,于是当年匆忙通过了第三部宪法,目的在于宣示*结束。1978年宪法较它的前身虽有进步,但是步伐不大,它仍然保留了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等制度,阶级斗争为纲的精神仍然贯彻其中。因此,这部宪法一出台便与改革开放的时代不合拍,随即对它作了两次修改。(1)1979年7月1日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共8条,除对个别文字作出修改以迎合时代要求以外,实质性内容有四项: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政府;取消地方政权的议行合一制度,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实行县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选制;扩大人大权力,主要是赋予人大质询权和罢免权。(2)1980年宪法修正案,共1条,内容是去掉78年宪法第45条关于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即所谓“四大自由”的规定。

5、1982年宪法。随着改革开放与思想解放运动的深入,人们日益感到对78年宪法小修小补不解决问题,时代需要一部体现改革开放精神,为改革开路的新宪法,于是便有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的诞生。现行宪法是四部宪法中较好的一部宪法,主要内容是对54年宪法的回归,它的最大问题是对经济体制的规定过于僵硬。于是便有三次对它的修改。(1)1988年4月12日7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该宪法修正案共2条。第一条为宪法第11条增加一款:“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条修正案是反恐私症迈出的第一步,但是姓公、姓私的意识形态障碍仍未突破。第二条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规定。(2)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本次修正案共9条,与1988年修正案连排(3—11条),内容比较零散,可分为政治与经济两个方面。主要内容为:政治上,加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去掉人民公社内容,关于人民政协制度的宣示;县级人大任期改为5年。经济上主要是“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以及企业自主权的扩大。(3)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共6条(12—17条)计326字。除了个别文字的修改以外,内容可分为政治、法律、经济三方面。在政治方面主要是增加了邓小平理论和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内容(12条)。在法律方面增加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13条);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17条)。有关经济的内容有三条(第14条、15条、16条),内容为:关于所有制与分配制度方面强调各种经济共同发展、多种分配方式共存;农村经济制度由联产承包制走向家庭承包经济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宣示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论:20世纪下半叶,我国共通过宪法5部(含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正式的宪法修正案5个,共有10次立宪、修宪行为,平均每5年一次。如果去掉*之前至54年宪法之后宪法被抛弃的20多年,修宪频率更高。改革开放以来的20年中,共制定宪法2部,通过修宪案5个,平均每3年一次立宪修宪行为。这在一个统

一、稳定的大国中是罕见的。新中国宪法变迁是从斗争型宪法到建设型宪法的转变过程。1954年宪法到1978年宪法的改变是宪法向斗争工具蜕变的典型表现。从78年宪法开始,宪法逐渐由斗争型向建设型转变。对78年宪法的两次修改是关于政治民主制度建设的,82年宪法则朝这方面又迈进了一大步。对1982宪法的三次修改,主要内容都与经济体制改革有关,特别是1993年修正案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修正案确立了法治国家方向。这些都将对中国社会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二、从宪法角度看公民意识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加强公民意识教育,首先需要科学理解公民意识的内涵。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公民意识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公民意识是一种归属意识。国家是公民身份产生的社会基础,没有国家就无所谓公民。一般来说,公民身份隶属于特定国家。因此,公民首先应当对赋予自己公民身份的国家有归属意识。作为中国公民,首先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强烈的认同感,包括认同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主流价值观念等,以作为中国公民为荣,对国家忠诚。当然,强调公民对国家的归属意识,并不意味着否定公民的主体地位。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内在地要求公民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治理的主体,自觉地通过法定途径参与国家治理,并对国家治理的过程予以监督。

公民意识是一种法治意识。宪法是公民身份产生的法律基础。在现代国家中,宪法对公民身份和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公民应基于宪法规定而确立对法治的信仰和忠诚。对法治的信仰,就是要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尤其是对于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民来说,信仰法治还意味着正确处理法律与权力的关系,认识到法律对权力的限制。对法治的忠诚,则要求公民具有守法精神,通过对法律的遵守与服从来实现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对于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民来说,对法治的忠诚主要意味着公权力的行使应当严格限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真正做到依法办事。

公民意识是一种平等意识。与传统社会以等级差别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规则不同,现代社会中公民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平等意识意味着对公民法律地位平等性的认知。具体而言,首先要求公民认识到公民人格的独立性,拥有独立进行判断和决策的权利。同时,平等意识还要求公民认识到国家公权力对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都给予平等的保护,不因种族、身份、性别、地域、年龄等个体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公民意识是一种权利意识。现代社会,国家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对公民权利的规定构成现代国家宪法规范的重要内容。权利意识就是要求每个公民对宪法和法律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有充分的认知,既认识到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公民各种权利,并切实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又认识到公民权利的行使,不能侵害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此外,权利意识还要求公民自觉地主张权利,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积极地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公民意识是一种义务意识。现代国家的宪法中一般都规定,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义务意识是公民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对自己所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的认知、判断及价值取向,是公民基于法律规范而对自身权利行使可能产生的预期利益的自律。义务意识要求公民对自己的法定义务有正确的认知,认识到履行法定义务对自身及他人权利的实现、公共利益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并基于上述认知而产生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倾向。

三、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但是这个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其权力与西方所认为的全体国民公意的\"超阶级\"的观点有所区别。

2.基本人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2004年,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它为我国宪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变提供了契机。

3.权力的制约原则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之间实行民主集中制。”对上述原则有一定的体现。 4.法治原则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则这一重要原则。十五大的政治报告提出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当领导人民智力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四、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

宪法在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

1、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2、关于人身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3、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宪法在规定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4)劳动的义务;(5)受教育的义务;(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7)依法纳税;(8)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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