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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22:46: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鄱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鄱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人事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政府同意《鄱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

鄱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人事管理程序,按照“稳定队伍,优化结构,加强培训,增强素质,健全机制,提高效率”的要求,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乡镇计生办、服务所机构性质和人员配备制度

(一)机构性质。乡镇计生办为乡(镇)政府内设机构,乡(镇)计生服务所为财政拨款股级事业单位。

(二)职数要求。按上级有关规定,配齐配强系统人员。乡(镇)计生办应配备人员3—5人,其中要有1名行政编制计生助理员,乡服务所应配备人员3—5人,其中要有执业医师一名,妇产科医生一名,护理一名。

(三)人员补充原则。一是从农业综合服务站人员中选拔素质好,年纪轻,学历高,责任心强的人员,通过公开考试竞争上岗形式,录用优秀人员,录用人员工资性质不变。二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的办法,从大专以上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

二、干部职工调动制度

(一)系统内调动程序。一般干部职工调出,由调动双方单位在调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县人口计生委审查同意,由委人秘股办理正式调动手续。调动时必须做到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同时办理,并将人员调动信息及时抄告给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系统外调动程序。一是从系统内调出。由于计生系统现有编制人员不足,原则上禁止从系统内调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从系统内调出,必须填报调动申请表,由调动双方单位签署意见,报人口计生委审查同意,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方可办理调出手续,对具备中级以上称职的技术专业人员调出,须呈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二是从系统外调入。原则要求“凡进必考”,如属特殊人才特殊情况可免试调入,但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详实的个人资料。经县人口计生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三、请假管理制度

(一)请假类别及期限

1、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请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假在二个月以上的诊断证明,必须由医院院长签字。

2、事假:因私事请假。期限视当事人的实际需要而定。

3、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

1、事假三天内或病假一周内,本人提交书面请假条,由所在单位批准。

2、事假或病假六个月内由单位签署意见,报县人口计生委批准。

3、事假或病假六个月以上由单位签署意见,报县人口计生委批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送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原则上一次批准事假不超过一年,病假不超过二年。

(三)请假期间待遇

1、干部职工事假一年内累计30天以上的,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一年内累计45天以上的,不得参加年度考核。

2、病假在两个月内,发本人基本工资(指职务工资和津贴,下同);病假超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基本工资的90%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本人基本工作;病假超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资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婚假、产假、丧假待遇按规定不变。

4、擅自离岗,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所在单位应书面敦促其及时回岗工作,如本人坚持不返回岗位,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或一年内累计离岗超过三十日者,即按规定先停发工资,然后予以辞退。

四、干部职工退休管理制度

(一)退休条件及程序

1、病退:对患病不能上班,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诊断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且出具有关诊断鉴定证明,经县人口计生委核定后,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办理病退手续。

2、正常退休:按国家规定,男满60周岁、女干部身份满55周岁,工人身份满50周岁应办理退休。县计生委应在干部职工到退休年龄的次月为其办理退休报批手续,并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退休批复下达之日起,一周内到县财政局办理工资变更手续。

(二)干部职工死亡抚恤报批程序

干部职工死亡后,所在单位在其死亡后的15天内报告县人口计生委,县人口计生委应在其死亡的次月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抚恤批复,并在批复下达之日起,一周内到县财政局办理工资变更手续。

(三)加强干部职工退休、死亡报批工作

1、县人口计生委应根据掌握的人事信息及时办理到龄退休人员报批手续,并将已到退休年龄的干部职工信息及时抄告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停发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到龄干部职工的工资。

2、各单位应加强对干部职工死亡情况的收集,并及时报告县人口计生委,县人口计生委要做到及时办理抚恤手续,并将情况及时抄告县财政局。

五、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一)干部职工违反制度应负的责任

1、请假未办理手续或逾期未归者,以擅自离岗论处。

2、私自离岗请他人代替上班者,以擅自离岗论处。

3、未经县人口计生委批准,私自到乡镇卫生院兼职或到外单位借用的,以擅自离岗论处。

4、请病假时,提供虚假证明的,假期以擅自离岗论处。

5、未经批准脱产进修者,按擅自离岗论处。

(二)乡镇计生办、计生服务所主任、所长违反制度责任

1、主任、所长越权批假,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2、干部、职工擅自离岗,所在单位隐瞒不报,出现一例,站长、主任、所长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出现两例及以上给予主任、所长撤职处分。

3、对主任、所长私自收取离岗外出兼职、读书或进修人员管理费或保编费的,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管理费或保编费外,还要给予3—5倍的经济处罚。

4、干部职工死亡后,所在单位未按时上报,致使县人口计生委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财供工资无法追回的,按损失额的20%给予主任、所长经济处罚。

(三)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制度应负的责任

1、人事管理工作经办人责任 ①对主任或股长交办需要核实的干部职工管理方面问题,不认真核定,敷衍塞责,一年内造成工作失误二例以下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一年内造成工作失误五例以下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的处分,同时调离岗位。

②不经领导审核擅自报送有关干部职工退休,调资等方面的审核材料的,一年内一例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一年内三例以下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的处分,同时调离岗位,一年内达五例的,给予开除留用以下的处分,同时调离岗位。

2、股长责任

①股长因对有关干部职工队伍管理的文件贯彻不及时、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的,或对干部、职工请假、退休、离岗、回岗等方面的报批材料不认真核实,一年内造成失误二例以下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一年内造成工作失误五例以下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的处分,同时免去股长职务;

②股长因工作不作为,或对干部、职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知情不报、不调查,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隐瞒真相,避重就轻报告问题,或擅自作主处理问题,造成干部职工队伍管理方面严重混乱的,给予撤职处分。

3、县人口计生委主任、分管副主任责任

县人口计生委主任、分管副主任因工作不力,或把关不严,给干部职工队伍管理带来被动,由县委、县政府追究其领导责任。

(四)其他人员的责任

1、干部职工到龄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死亡未及时上报,经办人当年考核按不称职论处。

2、凡在职干部职工请假、退休、抚恤费等工作办理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不真实材料的相关股室和责任人,由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处分,发现一例,责任人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六、干部职工违反行业有关制度规定的管理

(一)委机关和乡镇计生办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县人口计生委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免费办理证件项目,擅自收取费用

2、有收费标准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搞搭车收费

3、征收社会抚养费不使用统一票据,不及时缴入县财政专户以及隐瞒社会抚养费收入。

4、以单位名义收取有关规费中饱私囊。

5、借督查、检查、暗访之机,接受礼金和物资

(二)县站和乡所的技术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县人口计生委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获得《许可证》、《合格证》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2、超越被批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

3、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

4、未经县人口计生委批准而擅自引产或推广应用计划生育技术和产品的;

5、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6、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规定的。

七、关于干部职工挂职交流及进修的管理

(一)干部职工下基层挂职锻炼或到边远山区工作

1、委机关干部职工或计生服务站技术专业人员,下到乡镇担任计生办主任或计生服务所所长的,其工资关系不变,优先评奖表彰和优先晋升职称,在基层任职期间,由人口计生委发给每月岗位津贴100元,工作二年后,回到机关或计生服务站安排中层干部职务,并推荐为科级后备干部。

2、乡镇计生干部职工,愿意到边远山区的乡镇计生办或计生服务所工作的,其工资关系不变,优先评奖表彰和优先晋升职称,在边远山区工作期间由人口计生委发给每月岗位津贴100元。工作一年后,优先考虑提拨担任计生办主任或计生服务所所长,属于计生办主任、计生服务所所长的优先推荐为科级后备干部。

3、乡镇计生干部职工严重超编的单位,选派一定数量的干部职工轮流到边远山区缺编的乡镇计生办或计生服务所工作,其工资关系不变,在边远山区工作期间由人口计生委发给每月岗位津贴100元,工作两年后回原单位。

(二)干部职工进修管理

1、实施有计划的进修培训,各乡镇计生服务所需要选送专业技术人员到上一级医疗单位进修培训,必须在元月底之前向县人口计生委申报年度进修计划,具体确定进修人员名单,进修科目及时间,由委科技股根据各单位技术力量和设施情况经统筹考虑,拿出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申请进修培训的基本条件为:大专毕业工作一年以上,中专毕业工作二年以上。计划内人员进修工资待遇不变,进修培训费用,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负担。专业技术人员经进修培训后,特别是技术骨干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调离本单位或离职保编,违者扣回全部进修费用和进修期间工资。

2、不是单位计划公派需要脱产学习的干部职工(半年以上),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人口计生委批准。经人口计生委批准参加。脱产读书的干部职工一律自费,工资停发。脱产外出读书人员由人口计生委严格控制人数,鼓励干部职工在职自修。

3、经人口计生委批准脱产读研的干部,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必须随迁。

八、关于对离岗人员的处理

为改善目前计生系统离岗情况较为严重的现状,规范计生队伍管理,提升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的水平。现对计生系统离岗人员作出如下处理规定:

(一)离岗类型

1、通过乡(镇)批准,外出招商或服务于县重点工程、或从事乡镇其它工作的。

2、未经批准到本县其他部门借用的。

3、擅自离岗外出跨县务工的。

4、擅自离岗到其它医疗机构长期从事第二职业的。

5、擅自离岗不上班长期在家的。

6、以学习为由长期不上岗在外就业的。

7、计生办、服务所准许外出(部分留薪给单位)从事其它工作的。

8、不从事本系统业务学习而进修其他专业的。

9、兼卫生医疗机构第二职业的。

10、长期患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

(二)处理意见

1、通过乡(镇)批准,外出招商或服务于县重点工程或从事乡(镇)其它工作的,由计生委与乡镇衔接,根据该乡(镇)计生干部职数和工作需要量来确定是否准许从事其他工作。若未经双方允许必需无条件回岗,否则以离岗论处。

2、未经计生委批准借调到本县其它部门工作的,所在单位要书面督促其及时回岗,如本人坚持不返回岗位的,按擅自离岗论处。

3、离岗外出务工、从事第二职业、长期在家、以学习为由在外就业、虽经计生办或服务所准许(部分留薪)离岗,但在本规定出台后,不能按期返岗者均属于擅自离岗。

4、进行非系统业务需求的其它专业进修的,进修期间,工资停发,费用自理,公派进修,按规定办理。

5、长期患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由计生委组织患者统一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如确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的,办理好病休手续,按病假规定处理。若是打着生病的幌子,未正常上班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且要求返岗上班,若坚持不上岗,按擅自离岗论处。

6、兼卫生医疗机构第二职业的,劝其不再兼职,如坚持兼职,计算其在上岗期间耽误的时间,若累计达三十天,扣发二个月工资,若累计达六十天,扣发半年工资,累计达三个月,停发全年工资,累计超过三个月,以擅自离岗论处。

上述离岗对象,由所在单位在本文下发当日起十天内发出返岗通知,从通知书发出起限期一个月内回岗,否则按人调发[1992]18号文件,以“无正当理由无故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先停发工资,然后予以辞退。

主题词:计划生育 人事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委各部门 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19日印发

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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