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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版)

发布时间:2020-03-03 13:26: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西省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2016版)

11月21日,江西省林业厅出台《江西省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对符合条件的林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进行奖补,以鼓励引导林地在公开市场上规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林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森林经营水平,促进农民增收、资源增长和产业发展。

该项政策遵循“先干后补,专款专用”原则,奖补对象为通过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在公开市场上流转林地组建的林业合作社、家庭林场(专业大户)等林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奖补标准按林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上年净增的流转面积50元/亩的标准予以奖补;林业合作社每个最高奖补5万元,家庭林场(专业大户)每个最高奖补3万元。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经营主体投入林业生产经营和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示范创建和规范化管理。

《办法》规定,奖补采取“两具备三优先”条件择优选择,“两具备”即:一是林业合作社、家庭林场(专业大户)符合《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促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林业合作社经工商部门登记,家庭林场(专业大户)经工商部门登记或林业主管部门认定,且正常运行。二是在上一年度内净增连片流转已承包到户林地,其中林业合作社300亩以上,家庭林场(专业大户)200亩以上并从事林业生产,流转期限15年以上,且流转行为符合《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要求,流转合同规范经林权管理服务机构鉴证、备案。“三优先”,即省级以上林业合作社示范社(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等林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优先;办理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优先;以林地量化或作价入股形成利益共同体,建立“林地变股权、林农当股东、收益有分红”股份合作机制,流转价款采取收益比例分成或“实物计价、货币结算”方式,不断增加农民林地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以及财产性收入的优先。

《办法》规定,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的申报要坚持“四个不得”,即林地流转凡违背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性质和林地用途、侵害农民利益及全过程未经过林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公开进行的一律不得申报。

江西省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林地在公开市场上规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林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森林经营水平,促进农民增收、资源增长、产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67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林地流转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办发[2014]2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林业改革发展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对林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奖补;市、县(区)各级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奖补资金,共同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促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

发挥林地适度规模经营财政奖补导向作用,鼓励以村(组)为单位发展林业合作社,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发展为家庭林场;支持林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与有能力的林业企业开展联合与合作,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创新产业发展形式。

第三条 林地适度规模经营财政奖补遵循“先干后补,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地要健全完善辖区林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宣传培训,配备相关仪器设备,改善服务手段,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引导林地规范有序流转。

第二章 奖补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奖补对象主要为通过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在公开市场上流转林地组建的林业合作社、家庭林场(专业大户)等林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第六条 奖补数量每年由省林业厅根据年度预算,按各地林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林地流转和发展培育等情况择优选择一定数量实施奖补。具体要求以每年省林业厅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对林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按上年净增的流转面积50元/亩的标准予以奖补;林业合作社每个最高奖补5万元,家庭林场(专业大户)每个最高奖补3万元。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经营主体投入林业生产经营和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示范创建和规范化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报林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奖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林业合作社、家庭林场(专业大户)符合《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促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赣林改发[2016]1号)相关要求,林业合作社经工商部门登记,家庭林场(专业大户)经工商部门登记或林业主管部门认定,且正常运行的。

2、指在上一年度内净增连片流转已承包到户林地,其中林业合作社300亩以上,家庭林场(专业大户)200亩以上并从事林业生产,流转期限15年以上;且流转行为符合《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要求,流转合同规范经林权管理服务机构鉴证、备案的。

3、省级以上林业合作社示范社(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等林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优先;办理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优先

;以林地量化或作价入股形成利益共同体,建立“林地变股权、林农当股东、收益有分红”股份合作机制,流转价款采取收益比例分成或“实物计价、货币结算”方式,不断增加农民林地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以及财产性收入的优先。

第九条 林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奖补申报程序:

1、申请。对符合奖补条件的林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每年省林业厅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提报。

2、核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乡镇对流转主体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果在经营林地所在地乡镇和村进行张贴公示及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省直管县(市)林业局直接行文报省林业厅。

3、审核。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奖补的材料进行审核或实地调查,审核调查情况按要求书面报省林业厅。

4、奖补。经省林业厅审定后,下达奖补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有关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如实出具审查意见,对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林地流转的指导服务,规范林地流转行为,对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申报材料的规范性负责,坚持“四个不得”,即林地流转凡违背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性质和林地用途、侵害农民利益及全过程未经过林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公开进行的一律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全额收回补贴资金外,取消其今后一切奖补资金申报资格;对不按程序审核上报或在申报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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