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办理指南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对象及范围
办理对象:采矿许可证申请登记
办理范围:企业和事业单位申请采矿许可证登记
(二)办理机关及权限划分 办理机关:各级国土资源部门 权限划分:
《矿产资源法》第16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3.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4.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14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 2.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3.地热、矿泉水和宝玉石; 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矿种。
开采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附电子报盘)
2.经批准划定并按有关规定要求编制的矿区范围图和地质剖面图;(图件电子文件1份)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附电子文件)
4.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人的资金证明材料;
6.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7.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材料;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措施的审查意见; 9.申请由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及处置的有关的证明材料; 10.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原件;
11.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12.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13.发改委产能核准文件;
1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复制5份。 注:1.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用后退还。
2.第1项材料必须使用采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daodoc.com)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3.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为JPG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