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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定稿]

发布时间:2020-03-03 19:30: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浚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一、管理主体及职责

1、浚县卫生局委托浚县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2、管理事项

《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的申领、保管、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真伪鉴定、废证登记、废证销毁、宣传培训、业务指导、业务咨询、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行政处罚、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3、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涉及的各单位和岗位,相关的各类人员都要结合岗位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相关岗位和环节都要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证件管理工作。

(1)成立助产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主管领导、成员、职务、联系电话及工作职责分工,如果人员变动,及时上报上级卫生部门。

(2)制定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包括管理主体及职责、空白证件管理、发放程序,领取规定、印章管理、严格签发、废证管理、遗失被盗处罚、档案管理、信息统计上报、保密、鉴定、监督、处罚等管理措施。

(3)上报《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人员名单(包括负责领取证件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及身份证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主体为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县妇幼保健机构鉴定,真伪鉴定书需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4、真伪鉴定

(1)明确鉴定机构、经办人及审核人。 (2)真伪鉴定内容:

1)载体鉴定:指证件本身的真伪。 2)信息核实:指证件内容的真伪。 (3)鉴定方法

1)载体鉴定:①使用检测板监测;②根据各版印制的防伪特征鉴定。

2)信息核实依据及方式:

①原证编号来源及去向(《出生医学证明》编号是唯一的); ②签发机构住院病历及分娩记录。 (4)出具真伪鉴定书。

5、真伪鉴定程序更新 (1)鉴定主体变更

2014年以前鉴定主体是:签发地卫生部门鉴定。

2014年起,鉴定主体变更为:入户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鉴定,即入户地公安户籍登记机关→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鉴定。

(2)鉴定时效明确规定:15个工作日内。

(3)真伪鉴定书:鉴定机构应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鉴定书一式两份,送申请机构1份,本部门存档1份,按年度编号存档,永久保存;填写《河南省真伪鉴定登记》并按年度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6、监督检查

浚县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检查工作,逐级管理,逐级上报。

(1)将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当地母婴保健执法及妇幼保健工作计划。每年至少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

(2)监督检查单位: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及签发机构。 (3)监督检查方式: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统计报表。 (4)监督检查内容:根据其职责,检查其签发和管理情况。

7、对违法案件查处

浚县卫生局将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和人员,确保《出生医学证明》及时准确签发;对未取得助产技术服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案件查处

遗失被盗证件包括废证遗失和空白证遗失(废证遗失按空白证遗失处理)。

(1)发生遗失被盗及时查处 1)发现案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同时函告省辖市级公安局户籍部门对“遗失被盗证件”编号作废处理,并追究使用“遗失被盗”编号的持证入户人员,通过用假人员顺藤摸瓜、查处盗窃案件。 2)及时上报遗失被盗情况

发现案件发生的24小时内,将具体情况上报省卫生厅,内容包括:遗失被盗经过、时间、地点、数量、编号,证件存放环境、管理人员、责任人、责任领导等,电子版当日上报,加盖公章材料1周内寄送到。并附当地公安局立案调查凭据。

3)遗失编号立即登报声明作废,报刊原件报省卫生厅。 (2)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处

浚县卫生局暂停相关单位《出生医学证明》发放资格,对相关管理人员、责任人、责任领导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违法的单位和人员在全县卫生系统进行通报批评。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3)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防护措施

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避免类似案件及其它违法行为发生。有针对性地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对证件毁损、丢失、制假、用假、贩假事件的监察能力,防止失职渎职事件的发生,确保《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管理和发放。

二、签发机构职责

1、签发机构主体

(1)首次签发机构:具有资质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2)补发机构:浚县卫生局

2、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制度。

内容包括: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真伪鉴定、保密、信息统计等,落实相关人员及职责,规范签发流程。及时签发,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3、宣传告知义务

(1)宣传告知内容:《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法律法规、领取的流程、注意事项、时限、所需证件等。

(2)宣传告知形式:可采用张贴宣传画、发放孕产妇须知、开展孕妇讲座、开办孕妇学校等方式,还可采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大众传媒等方式,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知晓率和及时办证率。

1)印发“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

2)孕期保健时宣传告知:可将申领须知印刷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或随《孕产妇保健手册》发放,做好孕期宣传和咨询。

3)做好告知登记记录:入院后宣传告知并签字,分娩后督促及时办理并签字。

4、职责分工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相关登记、报表所涉及的经办人、审核人、盖章人、机构负责人均应该由3个以上不同级别的管理人员分工负责并签名。避免因兼职出现的管理漏洞而造成违规甚至违法案件的发生。

5、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 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一式肆份,县级卫生局汇总后留存1份永久保存;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1份;报省辖市级2份;省辖市将辖区内所有签发机构备案表汇总后留存1份永久保存;报省级卫生厅备案1份。

共同职责:宣传培训 将宣传培训工作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督导检查必查项目并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

1、宣传培训主体:浚县卫生局、浚县妇幼保健院和各助产机构。

2、宣传对象:社会各界群众,重点是孕产妇及家属。

3、培训对象:各级各类相关管理和签发人员。

4、宣传形式:采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大众传媒方式;印制张贴宣传画;统一印刷“《出生医学证明》领取须知”;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须知”列入《孕产妇保健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

5、宣传内容:《出生医学证明》重要性、法律法规、领取流程、注意事项、时限、所需证件等。

6、培训形式及内容: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可采用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现场实践操作等多种方式培训。

培训内容:相关法律法规、首次签发和补发规范、规范化管理及制度要求、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法等。

三、信息化建设及保密管理

(一)信息保密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属于卫生部门的法定管理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擅自占有,未经卫生部门许可,不得使用或公开。

2、各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或查阅《出生医学证明》时所掌握和了解的公民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并按规定采取保密措施,否则,应承担因泄密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信息资料管理

1、《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的基本信息应永久保存。

2、1996年以来,各单位出入库登记编号均应登记到信息数据库中。

四、印章管理

(一)印章的分类

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二)印章的式样及内容

法定式样,不得有任何增加内容、减少内容或变更样式。 直径32mm圆形图案,仿宋体字篆刻(见样章)。

1、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见《手册》P19)

(1)上弧文字为“省行政区划名称+出生医学证明”,自左而右环行;

(2)中心部位刊“专用章”字样,自左而右横排;“专用章”字样下方有横线;横线下方为行政区划名称,自左而右横排;

(3)下弧文字为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2、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印模见《手册》P20)。 (1)上弧文字为“省行政区划名称+出生医学证明”,自左而右环行;

(2)中心部位刊“补发专用章”字样,自左而右横排;“补发专用章”字样下方有横线;

(3)下弧文字为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对印章的管理要求

1、印章的刻制与上报备案

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浚县卫生局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并更后及时上报备案表。

2、印章的使用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否则为无效证件。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

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3、印章的管理

签发机构必须落实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印章。持章人员不得参与空白证保管,不得参与打印。

签发机构被撤销或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应及时将印章上交至浚县卫生局归档保存。

五、空白证件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逐级申领和发放。

(一)申领

1、《出生医学证明》申领依据:根据上年度各助产机构上报的《河南省分娩登记》活产数预算本年度计划;按照本年度实际上报活产数发证,确保需求。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申领依据:根据审批许可部门上报的审批汇总表实际数据领取。

3、《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申领依据:根据审批许可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实际数据领取。

(二)入库和出库管理

1、总体要求:专人负责,逐级检查证件,规范发放程序和领取手续。严格执行出入库登记签字制度,加强证件管理,每次对证件进行认真清点、核对、统计记录。

2、具体要求:管理机构及签发机构在接收证件入库出库时,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上下两级领取和管理人员,谁管理谁领取谁签字谁负责),确认无损坏、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无误后填写出入库登记本。

3、空白证发放程序及管理职责:

除空白证领取人员和空白证管理人员可以由同一人员承担外,其他管理人员不应同时兼管两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责任。

4、县级空白证管理职责

县级领取(管理)人员→辖区助产机构领取人员:双方登记签字,责任转移给给助产机构领取人员。

5、助产机构空白证管理职责

每个岗位不能兼职,做到证、章分离、空白证管理人员与打印证人员分离(不得兼职),分别专人负责。各个环节双方签字,责任依次转移。

1)助产机构空白证领取(管理)人员(根据当天产科签证需求和信息)→产科空白证领取(管理)人员,双方登记签字后,责任转移给产科空白证管理人员。

2)产科空白证管理人员,根据当天签证需求→签发经办人员,双方登记签字后,责任转移给签发经办人员。 3)产科或打印人员当天没用完的空白证必须在下班前上交助产机构空白证管理人员保存在保险柜中,下班时间不允许空白证在仓库保险柜以外的地方存放。

(三)仓库保管

除当天打印用证外,所有空白证均应交回空白证管理人员,放在仓库保险柜中,由专人保管。

1、仓库设施:防盗门窗保险柜,必要时配备探头。

2、存放环境:通风良好,干燥防潮(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40℃),无腐蚀性气体,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齐全。

3、进入仓库人员签字制度:包括进入人员签名、进入时间、离开时间、进入原因、在仓库工作内容等。

六、《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和补发。

2014年1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换发。

(一)《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1、首次签发概念:是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在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首次签发对象: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

3、签发时间:一般要求出院前办理,最迟新生儿出生30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需提交亲子鉴定证明的方可延长至3个月内。

4、提交证件的种类和时间:身份证、结婚证要求入院时提交,最迟出院前提交。出院后补交的母亲身份证、结婚证原则上不予认定。预防信息不一致导致不能签发的情形发生。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提交。

5、首次签发的程序

(1)审查证件:审查原件、登记证件编号、粘贴复印件。 1)需要显示父母双亲信息的,需提交证件:

父母双方身份证(外国人护照)、父母结婚证【或出生后3个月内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2)仅需显示母亲信息的,只需提交母亲身份证(外国人护照)。

3)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必须一致。否则将不能领取。

(2)根据产科住院病历及《河南省分娩登记》,导出《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

(3)填写新版《首次签发登记表》

1)提交结婚证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2)未提交结婚证或3个月内未提交亲子鉴定证明的,随母姓。

3)“新生儿姓名”一经签发不得变更。

4)核对父母证件信息与所填《首次签发登记表》上母、父、领证人(委托书)相关信息一致。

(4)先打印“《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签字稿”,请新生儿母亲(或委托书指定的委托人)确认无误并签字后,再打印正式《出生医学证明》。

(5)“签发人员签字”和“领证人员签字”栏分别由签发人员和领证人员签字。 (6)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再次核对,准确无误并签字后方可加盖印章。

在《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签发机构(盖专用章)”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

(7)审核人最后审核签字后方可发给领证人。

(8)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必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信息内容打印要求

(1)计算机打印、信息化管理。

(2)《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内容要求打印:齐全、清晰、准确。

(3)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 对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外籍父母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但对加入中国籍的,“新生儿姓名”必须填写为中文。其它信息一律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不得使用其它文字。

(4)签发单亲母亲信息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打印“∕”。

(5)“住址”栏:中国公民填写“身份证”地址、外籍公民填护照地址。

(6)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栏可填写“/”。 (7)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7、不予签发的情形

(1)母亲没有身份证或护照。如被拐卖或非法入境等母亲信息不能确定的,不予签发。可留存母亲指纹、新生儿脚印及双方合照保存在病历中,供公安户籍部门调查取证时提供证据使用。

(2)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

(3)出院前不能提供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的,出院后补交的身份证原则上不予认定。

(4)新生儿死亡的原则上不予签发

新生儿出生时是活产,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已死亡的,原则不予签发。特殊情况,需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原助产机构出具,并在三联单每一联上注明“已死亡”,同时按相关规定办理死亡手续。

(5)申领时,发生母亲走失、病故等意外情况,不能提交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的。

8、遗留问题解决办法(延期申领)

遗留问题是指1996年1月1日后,在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延期申领时间超过3个月的。

超过3个月申领的,需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申领,除按第5项首次签发程序办理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新生儿父母需提交的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母亲证件与住院分娩病历登记信息一致。 2)结婚证:结婚日期显示分娩时已经结婚的,《出生医学证明》可以显示父亲信息;分娩时未结婚的仅显示母亲信息,不显示父亲信息。

3)单位或社区证明延迟领取的原因.4)父母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出生入户情况回复函》。 5)父母双方户口登记簿(显示母亲信息的,仅提供母亲户口登记簿)。

6)超过1年申领的,提交母子亲子鉴定证明。 (2)原助产机构上报材料(盖章):

1)原助产机构提供的产妇住院病历和分娩记录;

2)助产机构负责宣传告知的责任人及督促办证情况说明; 3)《遗留问题统计表》、《河南省分娩登记》、《首次签发登记表》等。

(3)以上材料均应盖章呈报,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盖章后,返回到原助产机构按首次签发办理,并将“遗留问题首次签发”单独列表,统计填报“遗留问题《首次签发登记本》”。

(4)遗留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签发: 1)住院病历缺失; 2)无分娩登记记录; 3)母亲信息缺失。

4)申领时,发生母亲走失、病故等意外情况,不能提交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的。

(5)超过3个月申领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也不再不作为添加父亲信息的条件。因亲子鉴定证明本身就是有效法律证件,已经证明了父亲与孩子的亲子关系,不需要再在《出生医学证明》上显示。

对督促不力,延期申领遗留问题多的助产机构,进行通报批评、暂停其签发资格进行整改。

9、在医疗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判定在医疗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依据: (1)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 (2)途中分娩等特殊情况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

1)途中分娩:一般要求分娩后24小时内,产妇及新生儿送到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处理。

助产机构应判断产妇产褥期体征(包括观察产妇子宫、外阴恢复情况、恶露、乳房、胎盘胎膜等体征)并进行医学处理,判断新生儿状况及脐带等情况,并按规范进行医学处理。途中分娩的产妇及新生儿病历永久存档。

2)特殊情况:指突发事件、灾难事故等应急状况。发生这种状况时,卫生行政部门肯定会指派医疗机构及医疗专家到现场救助,被指派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出诊进行助产及医疗救助的,视为在该医疗机构出生。如:地震、事故应急等。特殊情况生产的产妇及新生儿病历永久存档。

10、2014年1月1日起,禁止为机构外及其它情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果有违法签发,将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11、2014年1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换证:按国家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不得变更。

(1)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因助产机构原因造成打印错误证件流出的,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原助产机构按打印错误处理,并统计到打印错误中,同时应对造成错误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因家属原因造成证件损毁(包括涂改、污染等类似情况)的按补证处理,盖补发专用章,在补证原因栏注明“家长损毁”并统计到补证中。 (2)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处理。先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然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12、首次签发中的新规定:

(1)使用新版《首次签发登记表》(样表2):填写父亲信息的应在表上注明结婚证编号或亲子鉴定证明编号

(2)文字要求:对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但对加入中国籍的,“新生儿姓名”必须填写为中文。外籍父母姓名可用英文。其它信息一律用中文,不得使用其它文字。

(3)计算机打印。

6、无法核对母亲信息的不予签发。

(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1、补发概念:补发是指已经签发过,但家长丢失或损毁的情况。

2、补发机构:鹤壁市浚县卫生局

3、补发用章:补发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4、补发的程序和要求 (1)调查新生儿入户情况

1)补证机构向申领补证人出具《关于委托核实出生入户情况的函》;

2)请申领补证人携带《关于委托核实出生入户情况的函》到父母双方户籍地户口登记机关调查并带回《出生入户情况回复函》。

(2)审核申请补发者提交的相关材料 1)丢失的提交登报声明作废的报刊原件。

声明作废内容包括:编号为***姓名为***,出生日期为****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作废。

2)涂改损毁的提交被损毁证原件。

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存根、住院病历、分娩记录、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

4)户籍机关出具的《出生入户情况回复函》。

5)父母双方户口登记簿(原证仅显示母亲信息的,提供母亲户口登记簿)。

6)补发登记申请表 (3)补发管理要求

1)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完全一致,不能更改任何信息。

2)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3)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4)填报补发登记本(。

5)以上相关材料由补发机构永久保存。 6)证据不足的不予补发。

六、废证管理

(一)废证的概念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及打印错误、家长损毁的证件。

(二)逐级上报废证管理记录

1、《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本

2、《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及其它废证处理情况登记)

3、《出生医学证明》废证销毁申请表

4、《出生医学证明》废证销毁记录。

(三)废证销毁程序及方式

浚县卫生局每年 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出生医学证明》废证销毁申请表”等管理记录及废证原件一并上交鹤壁市卫生局;

(四)其它原因废证调查及处理

对于其它废证产生的情况应调查清楚并上报案卷。 内容包括:遗失被盗经过、时间、地点、数量、编号,证件存放环境、管理人员、责任人、责任领导等,电子版当日上报,加盖公章材料1周内寄送到。发现违法案件及时严肃查处。

其它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 按废证产生原因分类统计,及时上报。

七、档案管理

(一)责任主体

各签发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资料管理和归档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负责对本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资料进行管理和归档。

原签发机构变更、合并的,原归档资料由变更后的签发机构保存;原签发机构撤销的或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质或签发资质的,原归档资料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机构保存,并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二)归档范围

1、管理机构和受委托机构 各种文件、统计报表、登记表

2、签发机构

各种分娩记录、统计报表、登记表及签发凭证。

3、保管期限——永久

《出生医学证明》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文件两类。 纸质资料永久保存、电子文件刻盘保存。

八、统计报表

(一)报表时间

年报表:每年2月15日前,将上年度相关报表报省卫生厅。 季报表: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季度《河南省分娩登记》报省妇幼保健院,将《出生医学证明》遗留问题统计表逐级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二)明确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登记报表的经办人、审核人、机构负责人均应该由3个以上不同级别的管理人员分工负责,并在相关报表上签名。

(三)报表内容

1、《出生医学证明》

2、《河南省分娩登记》(季度报表1,报省妇幼保健院信息科)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领表

4、《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申领表

5、《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一式三份,分别报省、市、县卫生部门各1份存档。签发机构及印章变更的应及时上报更新后的备案表。

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内蒙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福建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拟)

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

浚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定稿]
《浚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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