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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拍卖行业公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0:12: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州省拍卖行业公约

(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为促进贵州省拍卖行业依法兴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以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市场秩序,提高效益,为我省拍卖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公平有序的良好环境.本公约经征求全省拍卖企业意见,并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各会员单位、个人会员、贵州省境内拍卖企业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省拍卖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负责对全省拍卖企业和拍卖师实行监督,并负责本公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条 遵守拍卖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拍卖市场秩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热情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树立拍卖企业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成员的共同合法权益,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不断规范自身的拍卖行为,促使拍卖业逐渐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四条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规定,依法兴业,有序竞争,共树拍卖业的公信力。同行之间不互相拆台,不恶意抵毁。反对以降低佣金比例争取标的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凡委托方已与一拍卖企业签定委托拍卖书后,其他任何拍卖企业不得再与这一委托方商谈同一标的物的拍卖委托。企业不得以财物或者其他任何手段进行贿赂以取得拍卖标的,不得在账外暗中给予委托方单位或个人回扣,不得败坏行业形象。

第五条 企业不得聘请海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等行政机关或部门的人员担任公司顾问,不得以发放“顾问费”、“股权分红”等名义向有关部门或人员发放现金或物品。严禁以任何手段贿赂行政部门及业务单位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严格按照《拍卖法》规定条款收取佣金,坚决抵制恶意压低佣金损害行业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拍卖人可以与委托人、买受人约定佣金比例,佣金收取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反比的原则确定。除拍卖《拍卖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不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外,拍卖其他物品向委托人一方收取的佣金原则上不应低于以下比例:

艺术品不低于10﹪; 专营专卖商品不低于10﹪;

非艺术品类:拍卖成交价在人民币500(含)万元以下的,按5﹪收取;拍卖成交价在人民币500-1000(含)万元之间的,按4﹪收取;拍卖成交价在人民币1000-5000(含)万元之间的,按3﹪收取;拍卖成交价在人民币5000万元至1亿元(含)之间的,按2﹪收取;拍卖成交价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按1﹪收取。遇特殊情况,报协会备案认可.第七条 严格对拍卖标的的审查,如实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避免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第八条 涉及专营、专卖物资的拍卖活动,严格审查竞买人的经营范围的专营许可证,并采用定向方式拍卖。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专营专卖主管部门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监管,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严格执行拍卖的法定程序,做好签订委托合同、发布拍卖公告、展示拍卖标的及实施拍卖工作,杜绝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杜绝与他人串通,或为竞买人串通提供条件,损害国家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拍卖活动必须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的注册拍卖师管理;拍卖企业之间拍卖师的流动要符合中拍协《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拍卖企业不得聘用因违规违纪被吊销拍卖师资格未满三年的人员。

第十一条 企业之间禁止互相挖墙拆台,以不正当手段聘用拍卖专业人员。未经企业之间协商同意,用人企业不得聘用其他拍卖企业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专业人员;也不得聘用未经原拍卖企业同意,自行离岗未满1年的拍卖师和拍卖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 严格依照《拍卖法》规定,认真做好竞买人登记、成交确认书签署、拍卖笔录、有关业务经营活动帐簿和相关档案的建立保管工作,不断提高和完善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积极倡导和强化合作意识,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协作,壮大经营规模,提高行业效益。

第十四条 企业要加强对所设分支机构的管理。企业异地拓展业务时,应注意处理好与当地拍卖企业的利益关系,提倡互相协作、互相支持,互利互惠,共同发展,鼓励合法有序竞争。

第十五条 加强正面宣传,接受舆论监督。企业要积极学习、宣传、贯彻《拍卖法》,努力提高拍卖业的公信力和社会的认知度。依法经营、依法拍卖,鼓励和支持与非法拍卖活动,非法处理国有资产或公物的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除有关部门按《拍卖法》规定处理外,协会按本《公约》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不按规定比例收取佣金,或蓄意压低佣金争夺拍卖标的的,由协会没收所有收入,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并记入劣迹案卷;触犯刑律的,提请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不按《拍卖法》规定刊登拍卖公告的,或迟登公告的,拍卖行为无效,依法追究责任,并由行业协会按每次罚款五千元,并记入劣迹案卷。

第十九条 企业以不正当手段聘用拍卖师、拍卖专业人员与外聘人员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向中拍协提出降低资质等级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条 给委托方单位或个人回扣,以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取得标的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其会员资格,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提出取消其拍卖经营资格、吊销其特行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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