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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问题50问

发布时间:2020-03-03 16:51: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保险知识问答50条

一、养老保险

1、办理养老保险有什么好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员工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即退休金)直到死亡,退休人员死亡后,可以领取丧葬费和10个月死亡上月基本养老金。

2、在本公司工作的外地员工在公司交保险是否可以?

可以,具体办理流程可参照公司下发的《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3、什么样的情况可以办理退保业务,即把个人交的保险费退回来?

1)参保人员死亡2)出国定居3)参保人为农业户口4)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

4、在本公司工作的外地员工离职后是不是还要回长春交保险?

可以在长春市社会保险局继续缴费,也可以转入外地办理缴费业务

5、离职后再回到公司的人是否可以续保?

可以

6、养老保险有什么证明吗?参保人员如何了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情况?

可以随时到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查询。

7、公司一线员工和基层领导每月缴纳金额是否一样?是不是按基本工资的多少来定?

公司各类保险的缴费基数由公司根据吉林省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统一核定,与基本工资多少没有必然关系。

8、养老保险需要交多少年,如果交满15年,未到退休年龄,以后还是否继续交保险? 原则上需要继续缴费,直到达到退休年龄。

9、在原单位保险关系不取消,可以在本单位重新参保吗?

不可以,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管理,每人只允许有一个保险账户,不可以重复参保。

10、如果员工在参加养老保险过程中,中途不交了,是否可以将以前存的取出来?

不可以,允许把钱取出来即退保的情况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1)参保人员死亡2)出国定居3)参保人为农业户口4)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

11、像炊事人员现已年纪较大(49岁),是否可以参保,可以参保几年?

男性超过45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无法在达到退休年龄前缴费满15年,允许按个体参保人员政策继续缴费,直至达到规定缴费年限,补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本人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时间,从补足规定缴费年限的下月开始。

12、参保人员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多少由哪些因素决定?

2004年我省实行了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新计发办法将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基数、缴费年限、退休年龄直接挂钩,体现了“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越高、工作(缴费)的年限越长、退休时间越晚,则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就越高。

二、失业保险

13、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核定的期限按月支付失业保险金;随同失业保险金按月给付医疗补助;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300元生育补助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含因参与犯罪导致死亡)的失业人员加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就业培训和求职的失业人员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

1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通常指下列情况:

①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关闭、解散自然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非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自动离职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因本人过失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

⑤职工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⑥职工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

(2)、本人处于失业状态,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且至失业时不欠费的。

15、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到受理本人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应向社会保险公司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失业就业登录证》和相应的求职证明,同时,按要求如实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并按月发放。

16、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确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满3年不足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满4年不足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6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年限满6年不足7年的,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满7年不足8年的,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满8年不足9年的,领取17个月失业保险金;满9年不足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年限满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为24个月。

17、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确定。

18、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可向受理本人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参照本人参保地失业人员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8个月。

19、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在时间上有什么规定?

失业人员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愿意申领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之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超过60日不到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

20、失业证单位能给办理吗?是个人办理还是公司办理?

不能;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局办理,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户口和公司给本人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三、医疗保险

21、医保编码是什么意思,标志在哪里?

员工参加医疗保险后,在医疗保险中心系统内自动生成的用于识别每个人参保情况的数字编码,员工的医保编码可以在核算员处的医保台帐中查询到。

22、医保卡只限于在长春市使用吗?如果以后移居到外地,医保卡就不能用了吗?

公司为员工办理的医保是在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的,所以只能在长春市医保定点机构使用,不能在异地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就医的,应按照长春市医保中心有关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23、医保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患者要承担一定比例,省级医院为15%、市级医院为12%、区级医院为9%,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减少2%。医疗费用核销计算公式

核报部分=(费用总额-自费金额-自理费用-起付线)×(1-个人承担比例)

自负比例=(费用总额-自费金额-自理费用-起付线)×个人承担比例。

24、起付线是怎么规定的?

起付线是指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界线。省级综合医疗机构为13%(1268元);市级医疗机构(含省、市专科医院)为10%(975元);区级综合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含厂矿、院校医院)为7%(683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第一次住院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递减25%。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25、什么是大额救助?

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含门诊大病治疗费用)中现金支付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不含丙类费用),5001元至10000元,补助25%;10001元以上部分补助30%,均由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支出。

大额费用(超39008元以上)核销计算公式:

1至3万元=(费用总额-自费金额-自理费用)×75%。

30001至15万元=(费用总额-自费金额-自理费用)×85%。

26、就医期间如需转诊转院应如何办理?

如果患者的疾病经多次会诊仍无法确诊或不能诊治时,患者可通过医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需转异地治疗的,经省级以上定点医院专家会诊并由其医保科(办)同意,填写《转外审批单》报市医保中心医药监督部审批。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核报。患者转外(京、沪)治疗的起付线为1950元,自付比例为30%。

27、发病紧急时,不在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报销吗?

因急诊需要到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须在急诊发生3日内(节假日顺延)持医生诊断证明到医保中心办理登记,经核准后准予报销。报销时须按照医保中心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8、参保人员因公出差、学习、探亲期间患急症需就诊或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是否报销?

如何报销?参保人员因公出差、学习、探亲期间患急症需就诊须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3-5日内向本单位报告,由单位到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病情稳定后,须转回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因病情不宜转回的,在外地治疗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0天,如超时须提前5天与单位联系,到医保中心办理延期手续。异地住院又需转院治疗的,原则上转回长春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当地专科医院治疗的,应由转出医院提出申请或证明,报医保中心批准。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返长后一个月内凭单位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29、医保卡如果不买药可以取出来现金吗?

不可以;医保卡中的金额主要用于门诊、购药、住院医疗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及特殊情况下报销的个人医疗保险资金,超额不补,结余不返。

30、医保(IC)卡如出现故障或丢失时,应如何办理

如医保(IC)卡出现故障或丢失时,应及时与0431-85641895电话联系,办理补办或挂失。也可以同综合部业务负责人联系,由公司为其办理。

31、公司给办的医保卡,是否必须到长春的指定药店进行刷卡购药?

是的,公司员工办理的医保为长春市医保,员工享受医保待遇必须按照规定在长春市医保定点单位进行就医及诊治,使用医保卡购药必须在长春市医保中心指定药店进行购药。

32、医保卡里的钱是不是可以累计,可以自己往里面充值吗?

单位每月缴纳医保费后,由医保中心在做到帐处理的同时划入个人医保卡,45岁以下按个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45岁以上按个人缴费基数的4%划入,也就是说员工医保卡内的钱是按照上述标准按月累计的。

员工个人不能往医保卡内充值。

四、生育保险

33、员工参加生育保险如何缴费,缴多少?

公司在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的同时办理了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完全由用人单位来缴,员工个人不承担费用,凡在公司工作的员工均可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公司每月按员工月工资总额的0.7%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34、公司为员工办理了生育保险,员工都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1)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规定的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2)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

3)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

4)四是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并且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奖励费中的5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5)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

35、女员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享受生育津贴的规定的休假时间是多少天

1)女员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

2)女员工怀孕8周(含8周)以下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含16周)以下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36、生育津贴的标准是如何确定?

按照公司上年度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的月平均工资计发。

37、女员工在生育时可以异地就医生产吗?

可以,但需要在生育前1—2个月办理就医审批手续。

五、工伤保险

38、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缴多少?

公司在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的同时办理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完全由用人单位来缴,员工个人不承担费用,凡在公司工作的员工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公司每月按员工月工资总额的0.7%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39、员工发生工伤在就医时有何规定?如何办理?

工伤患者应持市劳动保障部门工伤鉴定表到市医保中心医药监督部二楼大厅窗口办理审批手续,并按审批信息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经审批的突发工伤患者就医一律现金支付,并在3日内到医保中心医药监督部办理登记手续,按规定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就治,出院后携带院方出具的病历复印件及结算明细单到市医保中心核报。

40、公司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患者的医疗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伤残);伤残津贴(1—4级伤残);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1、公司员工因工伤致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本人工资,三级20个月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本人工资; 二是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是退休工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住房公积金

42、办理住房公积金享受哪些待遇?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在购买住房时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员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银行贷款利率。

43、交住房公积金后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帐户中存的钱能取出来吗?怎么取?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中的有关要求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 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

(7)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城镇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个月以后);

(9)特困家庭租赁房屋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

(10)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手续,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44、住房公积金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到其它单位再交住房公积金是延续的吗?

可以连续

45、住房公积金本人交的和公司交的是不是都在本人帐户中呢?

单位和个人交缴的公积金,均记入员工个人名下,归员工个人所有,其利息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

46、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需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交户口簿或结婚证书,并根据不同条件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文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原则上在符合提取条件后一整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家庭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款。

1、购买商品房,提交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不动产发票或购房契税发票;

2、集资合作建房的,提交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单位出具的职工交纳的集资建房款收据;

3、购买公有住房提交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公有住房出售统一发票;

4、购买二手住房,提交《房地产转让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契税发票。

5、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交拆迁协议,房屋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

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的工程概(预)算书。

(二)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三)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死亡职工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等证件。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整年可提取一次至还清贷款本息止,夫妻双方每次提取不得超过当年的还本付息额,提前还款的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提取时提供借款合同、还款证明。提前还款的持提前还款结清证明。

(六)出境定居或迁出本管辖区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出证件。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明。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

动关系证明。

(九)特困家庭租赁房屋租金占家庭收入15%以上的,可提取超出规定比例部分,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十)单位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手续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由单位提供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失业证明。

七、其他

47、如果离职后,保险手续是否可以在原单位保留?

不可以,员工离职后即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不再保留该员工的各类保险关系。

48、社保的缴费金额是固定不变的吗?

不是:公司将根据吉林省及长春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于每年1月份核定员工各类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员工根据重新核定的缴费基数按比例缴纳各种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49、公司员工必须在长春办理医保、社保吗?

根据长春市有关规定,公司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相关业务归属长春市各有关部门办理,凡我公司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均在长春市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50、如果办理时出示的是老身份证,现在使用新身份证了,在享受医保、社保等有关待遇时是否有影响?

没有,新旧身份证都具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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