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322”产业创新团队管理办法(讨论稿)
为加强我市重点产业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115”产业创新团队建设工程的意见》(皖办发[2006]12号),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实施“322”产业创新团队建设工程,即从今年起,由市人才办牵头,每3年在全市评选20个“产业创新团队”、选聘20名“创新团队带头人”,集中开展产学研合作、科技攻关、新产品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形成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有效提升重点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整体技术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人才投入,推动首位产业和重点产业创新团队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养创新型人才队伍,为我市科学发展、转型升级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322”产业创新团队的设立
“322”产业创新团队依托我市首位产业或优势企事业单位某一特定研发项目设立,一般由1名“创新团队带头人”和2名“带头人助理”组成。设立期限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
(一)申请设立“322”产业创新团队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有列入市“583”行动计划重点产业发展项目库的重要项目或者列入国家、省有关计划的重要项目,在同行业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2.拥有在科研、技术方面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省内领先水平,
对促进“583”行动计划重点产业发展起着关键作用的研发项目;
3.具有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研发队伍;
4.产学研结合较好,具备组建柔性研究机构和进行国内外联合研发的条件;
5.研发经费充足,能够为创新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 已被列入省“115”产业创新团队的不参加市“322“产业创新团队评选。
(二)“322”产业创新团队设立程序:
1.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原则,确定“322”产业创新团队建设实施方案。
2.符合条件的市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池单位,分别向市直有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县(区)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向所在地的县(区)委组织部提出设立申请。
3.市直有关部门、县区委组织部对申请单位在业界中的特色、科研水平、发展潜力、发展目标等方面进行论证和排序,并组织填写《池州市“322”产业创新团队设立申请表》,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4.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成立由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322”产业创新团队建设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各部门、各县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设立意见。
5.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322”产业创新团队设立单位。
三、“创新团队带头人”的选聘
“创新团队带头人”面向国内外公开选聘。市外人选可采取“柔
性引进”的方式选聘。
(一)选聘条件
1.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身体健康,年富力强,能够在第一线从事科研攻关工作;
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主持过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或重大建设工程,研发能力和科研成果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3.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本领域工作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能够带领本创新团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
4.具有较强的指导、培养高水平创新团队的能力。
(二)选聘程序
1.按照统一发布的“322”产业创新团队设立及招聘条件,由拟竞聘“创新团队带头人”的人选向设立单位提出竞聘申请,并填写《池州市产业创新团队带头人申请表》。
2.创新团队设立单位根据招聘条件和岗位目标,对申请人进行评议、遴选,提出推荐意见,报市直有关部门或所在县区委组织部。
3.市直有关部门或县区委组织部采取领导和专家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提出拟聘人选,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4.市“322”产业创新团队建设评审委员会对拟聘人选进行评审,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5.创新团队设立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主要职责
1.负责受聘单位研发项目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组织带领本创新团队开展科研攻关、新产品研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研发成果,促进研发成果及时有效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2.主持或参与受聘单位重大项目、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的咨询、研究和实施;
3.指导受聘单位的科研梯队和人才队伍建设;
4.组织开展受聘单位的国内外技术交流,带领本创新团队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
四、“带头人助理”的选聘
每个“322”产业创新团队可选聘2名“带头人助理”,特殊情况经审批可适当增加“带头人助理”人数。选聘“带头人助理”应注意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结构,重视培养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一)选聘条件
1.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
2.在本行业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研发能力,能够主持或参与重要的科研攻关和新产品研发工作,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
3.从事研发、生产第一线工作,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二)选聘程序
1.“创新团队带头人”根据创新团队建设和科研攻关需要,按上述条件商受聘单位提出“带头人助理”拟聘人选,并在单位公示。也可采取公开竞争方式产生人选。鼓励跨单位选聘。
2.拟聘的“带头人助理”名单报市直有关部门或所在县区委组织部审查,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创新团队设立单位或“创新团队带头人”与“带头人助理”签订聘任合同。
(三)主要职责
1.协助“创新团队带头人”围绕研发项目开展技术攻关;
2.协助“创新团队带头人”指导受聘单位的科研梯队和人才
队伍建设;
3.参与受聘单位重要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工作。
五、有关待遇
(一)创新团队设立单位要按照双方合同规定,为创新团队提供必需的科研经费和岗位津贴。设立期内,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创新团队带头人”每人每年3万元、“带头人助理”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补贴给创新团队设立单位。
(二)“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带头人助理”按合同规定参与研发成果的收益分配。其他有关工作、生活方面的待遇,由创新团队设立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市、县(区)有关部门对“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带头人助理”申报职称、科研项目、经费等,要给予重点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
六、考核与管理
(一)对“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带头人助理”,实行年度考核和合同管理。创新团队设立单位依据合同对“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带头人助理”的研发水平、实绩及完成任务情况等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对没有履行合同的进行调整,并依据合同部分或全部收回岗位津贴。考核情况报市直有关部门或所在县区委组织部,并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对“322”产业创新团队设立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市直有关部门或所在县区委组织部负责对创新团队设立单位的年度考核,着重考核对创新团队建设投入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研发项目进展情况。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直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区,适时组织对创新团队设立单位进行抽查考核。对经考核确定达不到创新团队设立目标和要求的,取消设立资格。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带头人助理”,由市人才
工作领导小组分别授予“产业创新英才”或“产业创新骨干”称号。设立期满,经考核绩效突出、且有比较好的接续研发项目的,可继续设立。
实施“322”产业创新团队建设工程,是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322”产业创新团队建设工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要切实履行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协调解决团队建设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市直有关部门和所在县区委组织部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认真搞好管理和服务,形成推进“322”产业创新团队建设工程的合力。各创新团队设立单位要保证科研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为创新团队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要加大对 “创新团队带头人”创新业绩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重视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