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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喜云人身损害赔偿清单

发布时间:2020-03-02 20:39: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蔡喜云人身损害赔偿清单

2009年12月2日早上,蔡喜云在尉氏县粮食局门口被粮食局局长周建华指使的原粮食局的四名工作人员崔坤涛、建继红、要彥中、裴二平四人打伤,并被强行推打抬到车上,直到同日下午4点多钟才被放回,身上多处受伤。经尉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2次为轻微伤,由于惊吓过度,精神受到极大伤害。住开封五院精神治疗中心,共住院4次,98天,在2009年12月31日五院司法经精神鉴定,鉴定结论为《精神分裂癔症》医疗建议为:精神系统治疗,减少不良精神刺激。在2010年1月27日经第五人民医院做出诊断证明书,处理意见是近一步治疗,由于此病受刺激易复发,建议避免精神刺激,需坚持服药3年,每月复查1-2次。根据《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

一、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费,营养补助费每天每项50元,按公务员市级出差标准,住院天数98天×2项×50元=9800元。

二、护理费二人护理一年,城镇收入标准14372元/年=28744元。

三、误工费:继续治疗三年,按三年计算城镇收入标准14372元/年。14372元/年×2年=28744元+14372元=43116元。

四、继续治疗费:每天152.73元×30%=50.93元×1095天=55768.35元。

五、实际医疗费:14967.34元(每天152.73元)

六、实际交通费:1996元

七、精神抚慰费:30000元

注明:由于受害人蔡喜云被周建华指使的崔坤涛、赵继红、要彥中、裴二平四人非法拘禁并被殴打致伤,惊吓过度精神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共计:184391.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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