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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规划评审中的“潜规则”质疑

发布时间:2020-03-01 18:44: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旅游规划评审中的“潜规则”质疑

摘 要:旅游规划评审时甲方、乙方与评委会三方“博弈”,派生出一系列“不足为外人道”的潜规则。围绕甲方追求质量抑或形式、评委追求真理抑或情面、乙方追求声誉抑或利益的“位移”,潜规则贯穿于评审前的评委遴选、评审本设计与装潢及交付时间控制,评审中的表决、拟写评语、归纳修改意见,评审后的修改本鉴定等诸多环节。《旅游规划通则》实有修订完善之必要。

关键词:旅游规划,评审,潜规则,旅游规划通则

“十五”期间中国旅游界一大进步为规划意识高涨,规划编制蔚然成风,有人评之为“规划大热”,还有人称之为“旅游规划大会战”。且不说东部发达地区,即以中部安徽省为例,省级旅游规划就编了3个,17个地级市都已编制出旅游发展规划,县、镇与景区景点旅游规划多达上百个。“政府管理旅游开发的一个具体过程,就是对旅游规划本身的管理与实施监测。”规划评审是政府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旅游规划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规定各类旅游规划都要履行评审程序。“神圣、庄严”的评审真的都能做到公开、公正与科学吗?其实很难。评审事涉三方:甲方(规划委托方),乙方(规划编制方),评委会。这三方在工作立场、追求目标与个体利益方面互有出入,故而在评审时就必然处于“博弈”状态,产生虚实、明暗、正邪的角逐,久而久之就派生出一系列“不足为外人道”的潜规则,实有揭示与匡正之必要。为篇幅所限,所论仅及省、市、县旅游发展规划。

一、规划委托方追求:质量抑或形式

规划评审的主导权掌握在谁手中?局外人大多以为在评审组,即在拥有投票权的各位评委手中,其实当过几次评委的都知道并非如此。真正操纵评审走向的是规划委托方。地方旅游发展规划的委托方通常是一级政府或旅游局,作为行政当局,他们所考虑的不仅仅是政府付出了一大笔纳税人钱,就应该严把评审关,保证乙方交出一份优质的旅游规划,而且还要考虑到向人大与上级的履职汇报、向新闻媒体的宣扬政绩、向辖区百姓的施政许诺、向海内外投资者的投资招徕等“综合效益”,所以在评审前、中、后各个环节都难免在追求质量还是讲究形式上产生某些“错位”。

1.规划评审前——评审人员的遴选

主任委员的选择是关键。按照《通则》,规划评审设评审组,其主持人称组长,但由于官场特别重视“高规格”,故而在现实中普遍自动升格为评委会与主任委员,本文尊重事实,姑且也如此称呼。主任委员的选择之所以特别重要,因为他不但是评委会的主持人,而且是规划宣传的“闪光点”,因此名头要响、声望要隆、地位要崇,能人此“法眼”的无非两类人物,一类是位高权大的首长,另一类是德高望重的学界权威,最好是两院院士,不得已而求之,也希望是名校的博导。以此标准遴选似乎无可厚非,只要被选者有条件切实履行职责。但问题恰恰出在这些首长与权威可能工作太忙,时间太紧,有时甚至到了连坐飞机赴评审会的时间都挤不出来,更不要说进行实地考察、会前写出评审意见。当然这些在操办者眼中都不成其为问题。如果主任委员不能来,就把评委会开到其所在地去,哪怕远隔数百上千里、多耗资数万元,须知盛情感人,必有后报;如果主委等能来但没时间实地踏勘,那就干脆取消景点考察;至于主委等没有时间通览文本更无所谓,只要他们在评审席上坐下,评审就提升了档次,就算“初战告捷”,更何况他们见多识广,哪怕边听听发言边翻翻文本,最后总结性发言也能高瞻远瞩,博词宏义,洋洋洒洒,博个满堂彩,即使偶尔来点“信口开河”,大家也会体而谅之,忍笑了之。业内有人批评道:“大专家走马观花,难以得出准确的评审意见。非专家缺乏水平,得不出科学的评审意见。”有趣的是,评委会有时还会出现名誉主任之类荣衔,起初是高层首长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力主由学术权威担任主委,而操办者惟恐首长屈尊与下属、专家同为委员,会有当年韩信“生乃与哙等为伍”的失衡心理,就创造性地增添名誉主任名目,居然皆大欢喜,遂成官场常例。

评委的邀请也颇有讲究。行政管理部门代表通常无须烦心,因为有的会前征求过意见,有的通过气,打过招呼,大家都是场面上的人,评审会上就连环保部门的领导也不会太顶真。颇需费心运筹的是外请专家,请的最好是名人,专业能力强,挑刺眼光尤为明锐,能为规划的完善出谋划策,但又要识时务,顾大局,能在投票上与领导保持一致,因此个性要强,固执己见,会投反对票者,常在“敬而远之”之列。

2.规划评审中——通过的玄机

委托方最关心的不是过程,而是结果,即评审能否通过。按《通则》所定程序,“旅游规划文本、图件及附件的草案完成后,由规划委托方提出申请,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这里有一点并未明确规定,但度情揆理,委托方以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应该对草案先进行初审,基本认可后方组织评审。因此,如果规划评审通不过,评审会主办者委托方与上一级主管部门就多少有“失察”之嫌,这当然是他们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于是一旦评审委员们对规划表示严重不满,甚至有人明确表示不能同意通过时,主办方往往置情于理之上,左劝说,右诉苦,请求评委们高抬贵手网开一面。

3.规划评审后——规划修改也需引起高度重视

《通则》对此有规定:“规划文本、图件及附件,经规划评审会议讨论通过并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由委托方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实施。”实践中的难题是:这“修改”由谁来鉴定已经达到“根据评审意见修改”的要求?按理说,最好由主委来鉴定,但如前所述,主委公务繁忙,有几位还能再拨冗鉴定?于是往往是委托方自己鉴定,结果受困于专业知识的局限,就容易让这一重要环节实际上处于失控状态,走走过场而已。

二、评委追求:真理抑或情面

1.评委比例失控之弊

评委会的组成实行两两制,即就职业结构而言,由行政管理部门代表与专家两部分组成;就地缘结构而盲,有本地评委与外地评委。《通则》对此有比例规定:“行政管理部门代表不超过1/3,本地专家不少于1/3。”但何谓专家何谓部门代表却无界分标准,这样一来规划局的总规划师、城建局的总工程师、旅游局的总经济师,以至有中高级职称的局长们、有硕博学历的处长们就统统兼具部门代表与专家双重身份,由着结构需要而“归类”。从实践看,外地“纯”专家的比例从省到市、县,呈递减状态,县级评审经常只有一两人“充数”而已。行政体制内的评委比重过大,就为下述弊端带来了“胎伤”。

2.敢否坚持“异见”

众所周知,评审本固然是编制方写的,但在相当程度上反映的是委托方的意志,因此,面对评审本的缺漏误错,评委是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还是避重就轻,点到为止,就成了坚持真理还是顾全情面的考验。请看,近年来旅游规划有些倾向越来越严重:旅游规划本来负有优化资源配置、从规划源头上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使命,西方学者早就指出:“只有认真的规划和有效的管理才能使旅游带来的利益最大化,避免出现问题。”但地方政府出于申报财政国债项目、广为招商引资、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照顾下级政府积极性等方面考虑,往往要求编制方“全面”开发资源,不顾客观条件与市场发育程度,把景点、高档宾馆、度假区、商品城等项目铺得满满的;项目设计求大求全求豪华,无视投资的经济合理性,也不考虑土地利用的集约性,还忽视环境影响的严重性。对于诸如此类的原则问题,在首长面前敢于坚持“异见”的本地官员,据我所知还没有,倒是外地专家略有所闻,看来还是不受管辖的体制外者才能做到言行超脱、秉公直言。

3.奇怪的评审表决绝对一致

如果说对于评审本的评议尚可听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之争,但在最后的“节骨眼”——表决上,奇怪的是总是那么绝对一致,无论是通过还是不通过,都不会出现反对票。奥妙何在?首先主持者禀承的是协商一致原则,对于可能有异议者,他会在会上和会下与其反复沟通,还会请与其相熟者做工作,还可请最高首长作结论性表态,所以到头来总能水到渠成,一锤定音。其次,还有一个程序诀窍,按《通则》要求,“旅游规划的评审,需经全体评审人员讨论、表决,并有y4以上评审人员同意,方为通过”,这里所规定的“表决”,并未明言是口头表决还是投票表决、是记名投票表决还是无记名投票表决,因此就为实践中的“简化”留了“伏笔”,现行做法几乎都是主委口头询问一声“还有没有不同意见”就算表决通过了。要想让评委独立自主地表达意愿,就该明文规定实行无记名投票程序。

4.多级差“通过”

规划编制水平参差不齐,为了确保“协商一致”,官场智慧创造了一系列缓冲地带,即把《通则》所说的“通过”扩充为多级差通过:一致通过、通过、基本通过、原则通过。有了这些梯度选择,主持人就容易调谐批评者的逆反心理,通过文字游戏式的级差让步来获得预期成果——评审通过。其实,规划只有通过与不通过两种可能,“基本通过”、“原则通过”之类确切定义与界线是什么?似乎谁也无法或不愿意辨析清楚,看来模糊哲学在评审场上还是大有用武之地的。 5.评审会降格

如果规划实在低劣得“不堪人目”,连最高首长都表示不能通过,评委会倒很容易达成一致意见,但也不能就此启动表决程序,通过一份载明“不予通过”结论的评审意见书,因为这样做就太无人情味了。体现“人性化关怀”的流行做法是把这场评审会降格,改称“中期评审”,要求编制方做重大修改后,再另行举行评审会,这样既坚持了原则,又照顾了编制方的情绪,还遮掩了委托方会前审查把关不严的失职,真可谓无奈之中的“明智之举”。只是作为评委,事后想想难免有劳民伤财之叹。 6.鉴定等级

评审即使通过了,鉴定意见也大需推敲。一度盛行“国际一流、国内领先”之类华而不实的溢美之词,后经学界有识之士大声疾呼,一句诘问就堵住了美言者之口:“你有何证据证明这规划达到了一流与领先的水平?”但地方官员也许“信息不对称”,不知道学界已经有此**,还时不时要求在评审书上添上此类“鼓舞人心”的评语。官员们还常要求写上“这是一份优秀的规划”之类结语,哪怕稍稍降低档次写个“较优秀”也会引来软磨硬缠。其实《通则》只要求表决通过抑或不通过,并未要求给规划定等级、下结论。我想这是正确的,规划优秀与否应该留待实践后依效果评价,先验式的高评语会诱发重形式、轻内容之风。

7.评委们所提的修改意见,要不要写上评审意见书

一种做法是一概不提,只在评审书上写一句笼而统之的要求:“规划编制单位务必按照评委们所提意见修改规划。”这种做法实在不敢苟同,一则评委之间难免意见相左,假如甲说这点不妥,必须修改,乙说我看这点尚可,请问编制方是修改还是不修改;二则评委们所提修改意见,即便每人5条,至少也有30—50条之多,有的是细节性修改,有的是重大修改,修改难易程度悬殊,笼统要求看起来尊重所有评委的所有劳动,实际上把选择修改权给了编制方,为其可能出现的避重就轻式修改提供了方便;三则这样做评委们省心又省时,可当委托方会后审查编制方提供的修定本时,可就失去重点,失去依据,费心费时还难落好。

我们提倡另一种做法,就是评委们经过讨论,把大家都认为必须作出重大修改的关键意见归纳为数条,一一写进评审书,这样纲举目张,既便于编制方把握修改大方向,也便于委托方验收审核。

8.评委修改意见的归纳也有门道

评委意见,有的只是皮肉之痛,修改并不难;也有的伤筋动骨,修改起来就大费周折,如客源市场调查不充分,要求补充调查与分析,这条意见乍看简单,实际上因为原先市场调查做成了“夹生饭”,现在必须推倒重来,就客源市场需求总量、地域结构、消费结构、年龄结构、职业结构等内容重作调查,这不但工程浩大,而且时间也未必来得及。评委会归纳修改意见时,有的公事公办、决不徇情,该写上的原则意见全部写上;也有的“换位思考”,顾念编制方修改困难,估计他们想改也改不好,或者在甲方预定期内改不成,就干脆略而不写,如此配合默契,实质上就把本不该有的“自由裁量权”拱手送给了编制方,让其自行决定是否修改、修改到何等程度,这岂不是评委的“集体失职”。

三、规划编制方追求:声誉抑或利益

1.乙方追求的两端及其转化

上述规划评审之所以走调、变质、扭曲,说到底还是规划编制水平偏低,达不到《通则》的要求。而造成规划难达标的客观根源是市场主体业余化,即承担各级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单位不是专业性质的规划设计院所,而是以高校为依托的各类规划中心(院所),参与编制者主要是教师与博士生、研究生、本科生;而主观根源是甲方在追求声誉还是利益上出现了偏差。声誉与利益相反又相成,两者处于乙方追求的两端,追求高声誉就意味着高投入高质量,而难以高收益;追求高收益就意味着低投入低质量,增加了声誉风险;但双方又有相通之处,利益有眼前短期与持续长期之分,而声誉也可以转化为长期持续利益。两者合理调谐的理性追求应该指向晶牌建设,可惜并非所有乙方在所有项目上都能坚持晶牌至上原则。

2.甲级资质编制方也有困窘时

值得关注的是,现在就连具备甲级资质、由著名教授领衔的编制方有时在评审面前也底气不足,难以过关。造成这种困窘局面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思想上重投标轻编制,领衔人物忙着飞赴,天南海北竞标接项目,少有精力与时间指导在编规划,有时竟连评审本都没通览一遍就上评审会了;二是经营上重收益轻投入,为了节约成本大量使用尚处实习阶段的学生,而又缺乏高水平高职称教师的指导与把关,另外,规划牵涉到多领域的专业人才,明知本单位缺乏某些方面的人才,也不愿意花钱外聘;三是工作上重设计轻调研,按照《通则》设计的规划章节面面俱到,条理分明,但在实施调研等工作时,人力与财力投入未必充分,结果在资源调查、市场调查、相邻相关景点景区的竞合调研等方面不够全面与深入,直接影响了规划的水准。

3.乙方的绝招

为了保证规划顺利通过评审,乙方也练就了一些绝招。其一为拖延交评审本时间,按照《通则》要求,“规划成果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送达评审人员审阅,”但乙方常在评审会召开前一天到评审地时,才向甲方提供评审本,这样评委即使“挑灯夜战”到下半夜,也无法细读通读,只能粗看跟自己专业有关的部分,提一些较有把握的局部修改意见,没有信心更没有决心提议不通过评审;其二为推荐评委名单,市县级甲方往往跟学界联系不多,乙方便应邀或主动推荐评委人选,把师长、同学、弟子、朋友尽量罗列其上,甚至推荐本单位同事;其三为精心包装评审本,如改平装本为精装本,改普通纸为高档纸,改进装璜设计等,先给评委一个靓丽而又有份量的初印象;其四为多做“题外”文章,如让研究生多做案头论述工作,发挥他们擅长网上搜集资料的本领,把本该收进“附件”的基础资料升格为“专题研究”,平添数万文字,给评委留个下苦功的好印象。

四、《旅游规划通则》修订建议

《旅游规划通则》实施两年,起到了指导与规范的作用,但也暴露了一些疏漏,实有修订完善之必要。兹就评审的程序设计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补加“初审”程序

《通则》8.1.1.1云:“旅游规划文本、图件及附件的草案完成后,由规划委托方提出申请,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建议末句改为:“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组织评审。”补加“初审”程序意在强化主管部门的责任,尽量避免为明显低劣的规划举办评审会,更要降低废次规划蒙混过关的风险。学界有人提出在评审前先举行论证:“规划必须先送后审,先论证后评审。”还有入主张“规划应重论证轻评审。”愚以为规划等级不一,一律要求举行参与面广泛的论证会,恐怕不现实。

2.规划成果可送达电子版

《通则》8.1.1.2云:“规划成果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送达评审人员审阅。”建议改为:“规划成果(纸质或电子版)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送达评审人员审阅。”评委散处天南海北,还可能行踪不定,而规划成果体量庞大厚重,难以通过邮递送达,这是编制方拖至评审会前夕才交规划成果常用的借口,如果明确可送达电子版,就封堵了这个借口,确保评审人员有五日以上的审阅时间。

3.无记名投票表决

《通则》8.1.1.3云:“旅游规划的评审,需经全体评审人员讨论、表决,并有3/4以上评审人员同意,方为通过。”建议明确写上“需经全体评审人员……无记名投票表决。”只有无记名投票表决,才能为评审人员独立自主地表达评判意见提供最起码的制度保障,达到公允与科学的要求。

4.评审小组组长复审

《通则》8.2云:“规划文本、图件及附件,经规划评审会议讨论通过并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由委托方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实施。”建议补充为:“经规划评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并由评审小组组长审查签字后”。增加评审小组组长复审的环节,旨在避免编制方“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走过场。

“现代规划的主要趋势是规划要同时满足旅客,当地居民与开发商的利益,要更多地关注旅客的个性需求,强调人与环境和谐相处,开发与保护同等重要,不但要关注当代人的利益也要关注后代人的利益。”规划要求的提高意味着评审“把关”将越来越重要。潜规划也许“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但只要不断曝光,就有净化评审之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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