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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函财务

发布时间:2020-03-03 03:14: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证券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报告期内,发行人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持续存在多处会计差错更正。请发行人说明原始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向税务管理机关上报的纳税申报报表,说明原始报表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说明申报报表和原始报表报告期内持续存在多处差异的具体原因,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需要采购石材、劳务等原材料。请发行人:(1)在“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披露是否存在现金交易、使用个人账户交易、与非法人单位(个人、农户、个体工商户等)交易、无发票(或使用收购发票)交易以及使用其他内部凭证作为入账凭证的情形,披露上述交易的主要内容、交易对象和数量、交易金额和占比、交易对象的集中度和分布情况,交易的入账依据;(2)补充披露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为规范和减少上述交易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效果。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进行核查的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

1 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3家子公司,参股4家公司且设立了10家分公司,其中参股公司中苗联信息科技股份的股东中有多家同行业公司。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参股中苗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补充披露设立众多子公司、分公司并参股多家公司的原因,是否存在利用子公司进行税务转移的情况,复杂公司结构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2012年12月,发行人从控股股东处购买其子公司易大设计的全部股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清算注销了三家子公司,分别为安徽省春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泓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森博园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此外还注销了12家分公司。请发行人披露注销上述公司的原因,被注销公司清算前一个报告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收入、净利润等关键财务指标,被注销公司注销后原有的债权债务承担方式,注销分、子公司对发行人经营和财务报表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2015年12月,发行人分别将原有全资PPP项目公司崇九投资、崇照投资转让给杭州睿鲲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鹊鸿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后改为参股崇九投资、崇照投资。2013年1月,发行人将原有子公司南山园林转让给苏州林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上述股权转让的主要目的,受让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转让价格是否公允,转让后上述主体是否持续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其他关联方发生交易,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2)说明相关子公司转让前一个报告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

2 收入、净利润等关键财务指标,以及股权转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报表的影响;(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股权转让行为的会计确认和处理、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对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长期应收款均进行单项减值测试。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进行单项减值测试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报告期内的实际减值情况,是否与发行人的账龄、实际收款情况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主要会计政策,说明确认金额是否准确,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折旧政策、折旧年限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9、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控股股东等关联自然人租赁车辆5万元、向曾经关联方绿地种业采购运输设备2万元,持续向两家参股关联方PPP公司提供建筑劳务服务9,443.05万元、从关联方取得借款担保等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是否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拟上市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2)披露发生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解决情况,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面临营改增的重大税收政策调整。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变化对建筑、设计等行业纳税的具体要求,定量分析对发行人实际税负和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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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请发行人在业务和技术章节根据主要项目合同模式(工程施工、BT、PPP等)披露报告期内的主要项目情况,包括合同额、各期确认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披露各业务类型下发行人和下游客户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项目资金来源、责任分工、收入来源、各方之间的收入、利益分配方式、项目运作和后期管理模式、项目回款保障措施、实际回款和项目收益情况,已进入回购期BT项目的实际回款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2、发行人主要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获得合同,前五大客户报告期内发生了一定变化。请发行人:(1)在“业务和技术”章节按照不同业务类型补充披露发行人获取合同订单的主要定价方式;(2)分别披露市政和地产前五大客户,披露客户对应的主要项目,说明主要客户的变化情况及合理性,说明发行人获得客户的主要方式,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单位及其金额是否匹配;(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各业务项下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和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为建筑工程公司和劳务公司,主要供应商集中度不高,发行人主要采购内容包括人工、材料、苗木、机械。发行人未披露报告期内的采购情况和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内的原材料采购情况、采购价格及其变动趋势,说明与行业变动趋势是否相符;(2)按照不同采购内容说明前五大供应商的具体情况、采购金额,集中度及其原因;(3)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内容,主要供应商发生变化的原因,补充说明主要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应付账款主要单位是否相符;(4)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

4 工程外包和劳务外包情况,外包的主要业务,主要外包厂商、外包金额及占比、采购价格是否公允;(5)披露报告内供应商的交易金额、地域分布情况,说明与发行人的业务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和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通过提供建造服务、劳务服务取得收入,收入确认方法主要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请发行人:(1)在“财务与会计信息”章节补充披露园林设计、建设、养护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2)补充说明园林建造业务采用成本比例法、园林设计业务采用工作量法确认完工进度的适当性,完工百分比和工作量的计算依据是否充分,比例是否准确;(3)分别测算工作量法下园林建造业务和成本比例法下园林设计业务主要项目的完工百分比和发行人确认完工百分比之间的差异,分析说明差异原因以及合理性;(4)披露完工百分比以及各期收入、成本、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的具体确认时点、确认方法和凭证依据;披露工作量法下各期工作量、总工作量的具体确认方法、确认时点和凭证依据;说明发行人各类收入确认时点是否适当、前后一致;(5)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对总工作量、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进行重大调整的情况,说明调整后的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工作量、完工百分比、各期收入、成本的确认方法,以及涉及的具体项目,调整金额、占比,进行调整的原因和具体依据;(6)说明各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最终决算金额与前期累计确认收入金额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披露差异原因、金额和影响;(7)说明同行业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方法和发行人是否存在差异及具体差异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合同总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真实、准确,合同总成本、总工作量的确认和计量是否完整、准确,完工百分比的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发行人收入确认的时点等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

5 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5、2014年、2015年发行人园林建设类收入下滑, 2016年开始回升;园林景观设计业务2014年大幅下滑,2015年回升,苗木销售和技术服务类收入存在一定波动。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技术服务和园林景观设计业务之间的区别,发行人各类业务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涉及多项业务的合同收入和成本在各项业务间如何归集和分配;(2)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新签订单、已完成订单和待执行订单的数量和金额,说明订单情况与收入波动情况是否匹配;(3)结合发人的订单、合同数量、平均订单规模和订单总金额等分析发行人收入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和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6、2014年发行人主要成本项目结构发生较大变化,人工成本占比上升,材料成本占比大幅下降,苗木成本占比上升。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业务成本的构成情况,分析报告期内成本金额同比变动、结构变化的原因,说明各项目、业务成本的归集是否准确、及时、完整,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确认成本的情况;(2)说明发行人成本核算的主要内容和核算方法,各期成本归集、结转和分配方法,合同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将期间费用计入合同成本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流程、《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了一贯性原则、相关内部控制是否能够确保发行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园林工程施工业务毛利率基本保持稳定,其中政府项目毛利率报告期内存在波动,非政府项目毛利率持续提高。2013-2015年度,园林景观设计业务毛利率持续下

6 滑,2016年上半年大幅上升。苗木销售、技术服务毛利率均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形。发行人园林工程施工和设计业务毛毛利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工程项目各期结算的毛利率情况、结合项目毛利率、各类业务收入、成本变化等情况,分业务定量披露毛利率变动的原因;(2)按业务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的变动情况,各类业务毛利率数据和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3)补充披露苗木销售业务和技术服务业务毛利率异常波动的原因;(4)说明发行人成本在各业务之间的分摊、各业务的毛利率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8、2014年、2015年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同比上涨,同期营业收入同比下降。财务费用报告期内大幅波动。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明细项目,披露两类费用发生较大变化的原因和依据;(2)披露上述费用与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3)补充披露主要费用项目如职工薪酬、研发支出、折旧与摊销、车辆费、房租、差旅费、其他项目是否与发行人的人员变动、业务情况、收入变动等相匹配;(4)分析披露管理费用率和销售费用率和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9、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费用分别为698.10万元、-485.13万元、-343.20万元、51.85万元,存在较大波动,其中包含银行借款利息、手续费以及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的利息收入。请发行人:(1)披露财务费用明细;(2)披露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对应的具体内容,相关BT项目的会计核算方法是否正确、确认金额是否准确,是否与发行人具体项目情况和合同约定相匹配;(3)披露利息和手续费项目金额是否与银行借款等业务规模相匹配;(4)披露是否存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

7 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0、报告期内,发行人先后进行三次增资,引入亿品创业、南海成长、胜道投资、元京投资、金海棠雨露、金海棠投资、融银黄海、沃石投资。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机构是否涉及员工持股或员工持股平台,如存在,请说明是否应当按照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确认金额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请发行人结合具体合同条款以及实际经营情况补充披露:(1)发行人承担的主要合同赔偿责任,发行人质保金的具体会计处理;(2)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亏损合同;(3)对于预计负债的估计是否审慎、合理,是否需要计提预计负债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结论。

22、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966.06万元、-7,777.75万元、4,683.05万元、-1,486.82万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4,714.33万元、3,904.78万元、3,169.95万元。此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主要项目均存在大幅波动。(1)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情况、发行人的业务模式说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大幅波动,与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现金流量表中主要项目大幅波动的原因,与对应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利润表项目是否勾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3、请补充核查说明公司历史曾经分立的原因、是否履行了完备的法律程序、是否存在逃废债务等情况,相关主体的后续存续情况,是否存在潜在的债权债务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4、请补充核查说明历史沿革中是否涉及国资或者集体资产处置的情况,如有,是否符合国资管理、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职工

8 安置是否存在纠纷,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是否提供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国资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等。

25、请补充核查说明公司租赁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性质是否均为集体土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租赁的集体土地的用途补充核查说明是否存在将集体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的情况、是否履行了村委会或村集体大会通过等必备的法律程序;说明该等租赁用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资产是否完整。

26、请补充披露公司和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几家专业劳务分包合作单位情况、合作内容、金额、占公司总营业额的比例、是否合法缴说,补充提供主要的劳务合作合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劳动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补充核查说明公司采取向劳务公司分包的经营模式的合法合规性;补充核查并披露主要劳务合作方与发行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导致利益转移的特殊关系。

27、请补充披露公司开展PPP项目的背景、优势,与传统项目相比的风险。公司开展PPP项目是否构成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请补充披露相关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28、请补充披露公司涉及诉讼的事由、诉讼标的、目前的进展情况,分析相关诉讼事项尤其是与捷豹的诉讼及诉讼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成果的具体影响。如影响较大的,请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请发行人按照政府投资、房地产市场的最新发展趋势在“业务和技术章节”更新发行人下游行业的发展趋势并具体分析对发行人业务需求的影响。

2、发行人报告期内开展了岳阳市环南湖旅游交通三圈等PPP项目以及BT类项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PPP项目和BT项目的具体会计核算方法。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BT项目和PPP项目核算是

9 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20,037.68万元、13,141.80万元、13,569.79万元和17,792.7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24.33%、21.61%、25.87%和39.46%,应收账款余额较大,2016年上半年末1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大幅增加。请发行人:(1)区分市政和地产园林业务披露项目周期、应收账款结算政策、结算周期、信用政策及其执行情况,披露市政和地产业务的应收账款余额和周转率;(2)结合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和合同情况,分析应收账款占比持续增长的原因;(3)说明市政和地产业务主要应收账款客户,说明涉及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完工进度、预计合同总成本、累计确认合同收入金额、累计确认工程施工成本金额、完工百分比,累计工程结算金额、已完工未结算金额、累计收款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账龄情况、收款进度、期后收款情况等,分析未及时结算和付款的原因,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分析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持续增长的原因,超期未结算应收账款的金额、占比,分析未结算的原因,超期期限,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结合同行业公司坏账计提政策、计提比例,披露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计提比例是否企业的业务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应收账款的结算、确认、付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应收账款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存货项目主要由已完工未结算项目和消耗性生物资产构成,余额较大且逐年增长,存货周转率逐年下降,发行人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关于已完工未结算,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末存货余额较大且持续增长的原因;(2)说明市政和地产所对应的主要已完工未结算工程项目情况,占存货总额的比例,说明项目名称、开工时间、项目

10 进度、合同总价款、预计合同总收入、预计合同总成本、期末完工百分比、期末工作量百分比、完工进度确认依据、累计施工成本、累计施工毛利、累计工程结算金额以及已完工未结算余额等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应结算未结算项目,说明是否存在异常中止、暂停和延期的项目;(3)结合存货库龄分析长期挂账不结转已完工未结算项目及原因,说明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是否存在期后回款风险;(4)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亏损合同,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披露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

关于消耗性生物资产,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类别、金额、计价方法,对于苗木资产养护支出计入资产或费用的划分是否准确,苗木资产价值的确认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说明苗木资产的盘点程序、盘点方法,盘点结果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一致;(3)说明苗木资产是否应当计提跌价准备。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报告期末,发行人长期应收款金额分别为17,623.56万元、23,915.73万元、15,069.69万元、8,416.77万元。主要由7个BT项目构成。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主要BT项目的合同总额、合同毛利率及各期确认毛利率、累计合同总收入、累计合同总成本、已结算金额、已完工未结算金额,已进入回购期项目的实际利率,说明是否存在合同毛利率、实际利率、合同结算异常的项目;(2)结合长期应收款账龄情况、期后回款情况分析披露长期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6、报告期末发行人非流动资产占比很低,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费用金额占比较低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规模相匹配,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7、报告期末,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金额分别为3,345.79万元、4,012.80万元、3,579.82万元、3,321.4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说明长期资产摊销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8、报告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占流动负债的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且存在长期大额应付未付款项。请发行人:(1)披露应付款账龄情况,披露长期拖欠应付账款的原因;(2)应付账款付款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大额占用供应商款项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3)结合发行人的融资能力和资金需求,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流动性风险并进行重大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9、2015年末,发行人存在大额预收款3,446.84万元,其他年份不超过200万元,请披露存在异常大额预收款项的原因。

1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补充披露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说明定价的公允性;说明新增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的详细情况等,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在公司任职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核查说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终极股东等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况。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的其他亲属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该等其他亲属

12 关系,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规避监管的情形。

12、请补充披露公司目前所拥有的商标、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取得时间和方式,补充说明相关合作开发的原因,与相关合作方的利益分成机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所使用的上述财产的权属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请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2013年10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意见。

14、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1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补充核查说明公司是否符合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欠缴的情形,如欠缴,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相关责任的承担。

1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补充核查公司相关荣誉、排名等的依据是否权威、客观、依据充分,是否存在广告性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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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请补充核查披露公司是否取得了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全部资质。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公司水平变化趋势。

4、请发行人逐项检查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超过30%的报表项目,详细分析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对变动的合理性以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四、其他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今后请使用软纸本报送补充文件,勿用硬夹子;并请周知保荐业务部门其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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