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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19:28: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张家港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管理体系,加强项目经理管理,推进建筑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制,促进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具体是指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不含保税区)从事建筑活动的项目经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张家港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综合管理工作。受市建设局委托,市建筑业管理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等建筑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项目经理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经理管理,规范项目经理执业行为,积极推进项目经理素质教育,增强项目经理诚信意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应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全面履行职责,对本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等负总责。

第七条项目经理在建筑活动中,应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执行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处理项目部内、外部事务,配合本企业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结算、民工管理、工 1

程资料归档及工程的回访保修;

(三)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健全项目管理体系,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及措施,并按施工组织设计有效组织施工;

(四)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标准及行业规范与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和文明施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经常性组织开展各类检查,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和违章行为,认真组织各类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并按要求向企业和管理部门报告。

(六)健全劳动管理制度,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加强劳务用工管理,保障职工作业和生活条件,尊重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项目经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依据施工合同和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充分行使以下权力:

(一)组建与项目实际相适应的项目部,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二)指挥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

(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选择好施工作业队伍,并把好持证上岗关,做好日常考核考勤工作;

(四)履行工程项目目标管理及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它权力。

第九条项目经理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充分行使职务权利,树立争先创优意识,注重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各管理部门、业主、监理和本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内,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

项目(多标段工程除外),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同时承担不超过2个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工程项目,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担工程项目,不得出借资质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活动。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变更工作单位,应办理工作调动手续,重新注册工作单位。在注册新单位前,不得擅自以新单位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特殊情况需更换的,应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同意,并报市招标办备案。拟更换的项目经理,其资质等级和业绩等应不低于原项目经理,并应与拟承担工程项目的规模相适应。

第十四条项目部可根据项目实际,设立相应的项目副经理,负责日常工作的项目副经理的资格应与承担的工程项目相适应。项目部中现场管理人员的数量及专业应符合相关规定,且必须是本企业具有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项目部中管理人员更换,须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并予以书面确认。

前款所指本企业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项目经理应加强对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经理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监督管理。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管理人员不能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更换项目经理。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和培训考核,不断更新知识,以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十七条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按《张家港市建筑施工企业

项目经理信用行为记分标准》,及时对项目经理执业行为进行记分,记分结果作为项目经理评优表彰、资质管理、招投标评分、市场准入与清出等的依据。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的信用行为分为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分别予以记录。对良好行为记录实行加分制,对不良行为记录实行扣分制。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记分初始分值为零,以1个自然年度为记分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1个记分周期结束,分值重新为零。

第二十条对1个记分周期内项目经理记分值为正分的,可作为项目经理评优表彰、执业资格、招投标业绩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1个记分周期内无扣分的项目经理,日常监管以激励与促进为主,对其承担的工程项目实施常规监督和较低频率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在10分以内(不含10分)的项目经理,日常监管以帮扶与督促为主,对其承担的工程项目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10分的项目经理,日常监管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对其承担的工程项目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检查。

第二十四条对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20分的项目经理,对该项目经理及其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对项目经理本人进行强制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继续上岗后,对其承担的工程项目实施高频率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30分的项目经理,给予该项目经理及其所属企业全市通报批评,并在项目竣工后一年内,暂停其在我市担任项目经理。暂停期满后,须进行培

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继续上岗后,对其承担的工程项目实施高频率检查。

第二十六条项目经理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对拒不参加培训、培训或考试冒名顶替、补考仍不合格的项目经理,作以下处理:

1、对不良行为扣分累计达20分的项目经理,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2、对不良行为扣分累计达30分(已暂停一年)的项目经理,自其原暂停期满之日起,延长暂停期一年。

第二十七条项目经理信用行为记录及记分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多方联动”的原则。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及时记录项目经理信用行为,并抄告市建筑业管理处进行汇总,统一在张家港建筑业网上予以公示。

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对信用行为记录及记分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建筑业管理处反映。经核实,信用行为记录及记分确属不当的,可变更或撤销相应记录及记分。

项目经理信用行为记录及记分的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有异议的即予生效发布。

第二十八条项目经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同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对项目经理管理中未作规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张家港市建筑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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