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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贷款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20-03-03 11:35: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6-027-02

摘 要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稳步前进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不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多元化需求的问题很突出,开展农村小额贷款,是解决该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关键词 小额贷款 农村金融 问题 建议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三农”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只有把“三农”问题解决好了,才能促使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到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目标。经济的发展需要资金,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相应的金融体系来配合。

一、我国农村小额贷款概况

目前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服务尚不能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存在农村金融机构少、竞争不够充分、农村资金外流和对“三农”信贷投入不足等问题。而小额信贷是现阶段农民和农村的主要金融需求之一,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向符合“三农”实际,利用其立足农村、贴近农民、服务农业的优势,有助于逐步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发展,把更多的资金直接投入到“三农”领域。这对弥补农村金融功能缺陷,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截至2008年末,以河南省为例,河南省全省农信社各项贷款余额首次超过2000亿元,达到2000.96亿元,占全省银行业贷款余额的五分之一,较年初增加280.08亿元,增幅为16.28%;各项存款余额2768.50亿元,较年初增加443.12亿元,增幅为19.06%,圆满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存贷款增加任务。以农信社改革为代表的河南省农村金融改革,正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和农村企业受益。目前农信社、农行、邮储银行等均向农民提供小额贷款;除了传统的种植养殖业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农村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也能获得涉农金融机构支持。

农村小额贷款是农村金融非常有效的一种模式,对提高农民收入效果显著,比较适合于消除绝对贫困,同时对贷款者而言,小额贷款兼具坏帐率低、收益高等优点。例如,从社科院的试点情况看,平均一户借贷 2 000元每年可以增加净收入 400元―800元。小额贷款如果能够大范围推广,可以提高我国低收入农民年纯收入10%―20%。

二、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小额贷款是向农户、农村工商户以及农村小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贷款。近年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要求,围绕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改进“三农”金融服务做了大量工作,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广度不断拓展,小额存单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农村小企业融资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目前农村小额贷款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其持续健康发展。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监管不到位,法制不健全

目前对扶贫社的农村小额信贷还处于摸索试点阶段,对它既没有国家的管理法规,也没有金融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管,而且对于维持其可持续发展必需的向社员吸收存款的做法还与现行法规相抵触。作为临时性的制度安排,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工商局注册由央行主导日常的监管,其试点的整个过程以及试点方案的制订也是由央行和当地政府审批和把关。这种临时性的制度安排,没能明确地划分央行与银监会及工商局在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方面的职能。央行作为一个主要以执行独立稳健的货币政策为己任的部门,在目前我国金融体系的监管模式下,也不宜更深地介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思想认识不到位导致,部分机构作风不够扎实,工作不深入。

(二)贷款管理难度大、风险大

部分机构信贷管理能力较低,信贷电子化建设滞后,贷款手续繁琐,贷款操作不够规范,办理效率低,业务发展缓慢。又由于农户小额贷款相对于其他贷款存在户数多、风险大、担保差、信息不透明等特点,原本信用社贷款管理难度就大,政策调整后,伴随着贷户的增多和合同金额的增大,对信用社的贷款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由于农村经济本身存在周期长、收益低、风险大特点,再加上农户或小企业缺少必要的抵押物及担保,存在担保不足问题,贷款风险大。另一方面,由于在新农村经济建设中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贷款额度有的比较高,大大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大

贷款政策调整后,需要对农户重新授信,由于贷款额度增加和差距的扩大,不仅增加了评级授信的难度,而且在评级授信过程中易产生道德风险,使信用社的贷款在发放前就存在较大隐患。征信体系尚未建立,担保机制不健全,农村金融消费者金融意识薄弱,部分农村地区信用环境较差。

(四)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发展缓慢且不平衡

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却没有在全国推广开来,还有一些扶贫小额农贷组织甚至停办。近两年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也多是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在贫困地区没有多少发展。

(五)资金来源不足

资金来源不足,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发放贷款只能用自有资金,其贷款能力有限。二是信用社的小额贷款,管理成本相对较高效益低,也会影响信用社在这方面的信贷资金投入。资金供求矛盾突出。如果对借款主体、贷款用途和贷款额度进行调整放宽,将使农户对贷款需求量的急剧增加,使“贷款难”问题更加突出。由于小额贷款被视为一种扶贫措施,其资金来源非常有限。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的小额贷款试点项目是由国际多边与双边组织或是由地方政府,群众团体出资进行的,而没有与商业性资金结合起来,如成立一个独立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来进行。

三、对推动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建议

农村金融的发展要求建立适合扩大农村内需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积极推广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发展多种所有制类型的小型金融机构,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农村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和小型金融担保公司。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

(一)加强监管,提高效率

1.政府应该制定比较清晰的法律框架,来规范和引导各种民间小额贷款组织的健康发展。应明确其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组成部分的合法地位,避免多头监管和无人监管的现象出现,避免对其正常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在确保法律要素齐全的前提下,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查时间。增加贷款申请受理的渠道,在营业网点设立农村小额贷款办理专柜或兼柜,开辟农村小额贷款绿色通道,方便农户和农村小企业申请贷款。

2.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作为长期重要工作,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推动农村小额贷款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发展规划,指导分支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阶段性任务目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机构应把农村小额贷款的增量和质量作为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绩效考核,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客户经理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其开拓市场和发展业务的能力。

3.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注重争取地方党政部门的支持,特别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和支委会的作用,对参与贷款清收工作的地方党政人员、村委会和支委会干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放贷金额、贷款利息和不良贷款清收等,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奖励措施。 (二)加快农户征信体系建设

1.建立科学、完善、动态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征信、授信系统,保证信息的真实、评定的正确。要防止由于操作不当和道德因素引起的授信风险。通过开展评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活动推动农村信用工程建设。

2.强化动态授信管理。对于农户或个人的信用评级要注意及时调整和跟新,根据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特点,建立农村小额贷款授信管理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综合考察影响农户和农村小企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信用记录等各种因素,及时评定申请人的信用等级,核发贷款证,实行公开授信。对小额贷款客户资信状况和信用额度实行按年考核、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客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彻底纠正授信管理机制僵化、客户信用等级管理滞后的问题。

(三)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1.给农村小额贷款发展以宽松的政策环境、并为其建立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政策上的放开,农村小额贷款的规模必然会大幅增加。一旦给予合法性必然吸引正规金融的商业性资金进人,如建立更多的小额贷款公司。商业性资金除了民间资金外,最重要来源应是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在组织开展小额贷款方面具有特有的优势:一是农村信用社具有密集的农村金融网络,操作成本比较低;二是信用社有庞大的储蓄网,可以自筹贷款资金;三是相对其它的小额贷款的机构来说,信用社为国家金融系统的一部分受到监管机构的严密监控。

2.全面推开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试点工作,加快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建设。要参照现有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和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设立方式,逐步建立起适应农村环境的联保小组、担保协会和担保基金等担保机构,解决农村担保不足的问题。要加快对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设,建立覆盖面广,种类齐全,费率合理的商业保险,分散农业经济风险,解决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大的问题,如对各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村小额贷款降低或免征营业税等等。

(四)积极推动扶贫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中国银监会在2006年12月发布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允许新设诸如村镇银行等机构,明显放宽了县域范围内农村地区银行类机构行业准入标准。监管部门正努力把各类金融活动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现有小额信贷形式的合法地位模糊,而且资金来源单一。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后,原本服务农村地区成熟的小额信贷机构可以考虑向村镇银行等信贷机构转化。原有限制小额信贷只贷不存的局面就可以改变,通过村镇银行这种渠道,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可以更加丰富,有利于推动商业化可持续小额信贷发展。现在试点的商业化小额信贷公司,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政府不允许其吸收公众存款,只能运用几个股东的自有资金和特定机构的批发性融资,现在已经出现后续资金缺乏的困境,解决以上问题还有赖于新政策的出台。我省在推动小额贷款机构建设方面已经走在其他省的前面,及时根据相关政策出台适合应在及时总结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地区扶贫小额信贷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各地区,逐步推进小额贷款的发展。加快设立村镇银行步伐,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探索设立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县(市)均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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