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章程
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章程(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自2017年12月注册成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英文名称:China Sand Painting Artisti Aociation,缩写CSPAA),是中国香港注册的由沙画艺术家及沙子艺术相关人员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受国家相关法律文件的保护。
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香港民政部注册登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探讨交流技术,监督实施沙画艺术的发展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沙子文化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暂设立吉林省省会长春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沙画艺术家执业等级,制定道德规范;
(四)制定沙画艺术家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党中央的宗旨思想教育;
(六)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七)组织文化兴国沙子艺术的推广及活动: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沙画的评级考核制度;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行业宣传,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受理国家文化产业的推广及沙子艺术文化的产业推动工作;
(十八)帮助或指导地方沙画协会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沙画艺术工作室(或企业学校)。
(二)个人会员是:
从事沙画行业的独立个人,或者工作者以及沙子文化艺术的爱好者。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的协会授权点,办理注册入会手续;或者通过官方网站下载申请表并提交至指定邮箱。
(二)等待考察验证,发放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具体说明详见本会职务权利及义务介绍)
(一)本会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具体说明详见本会职务权利及义务介绍)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将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会理事以上(含理事)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理事会通过或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直接除名: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道德败坏的;
(四)对同行业他人或团体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依次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会长自行召开),理事会不定期召开。领导班子除会长外采取大会选举或者直接任命的形式产生。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的职权: (具体说明详见本会职务权利及义务介绍)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理事人员在秘书长的组织下,并且理事成员至少五分之一出席方能召开(可网络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由秘书长及副会长商议决定,理事会其决议须全部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两年一次,须有常务理事人员在副会长的组织下,并且常务理事成员至少五分之一出席方能召开(可网络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由副会长及会长商议决定,常务理事会其决议须全部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投票选举本会的理事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投票选举常务理事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3年,如超过任职期或年龄超过70岁的,须经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是否连任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暂时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补充详见本会职务权利及义务介绍)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常务理事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五)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会长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沙子艺术创作的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相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五章 地方注册沙画艺术家协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注册沙画艺术家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地方注册沙画艺术家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地方注册沙画艺术家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具体管理办法由会长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常务理事会作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如因故终止、解散,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合理范围内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本会成立注册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