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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4: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国各民族摄影家、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中国摄影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和引导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解放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发展和繁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摄影文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本会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摄影艺术规律,推动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

第四条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本会对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发挥组织、引导、服务和维权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摄影创作、摄影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会积极加强摄影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发展我国摄影事业;积极推进摄影创新,表彰奖励优秀摄影工作者和摄影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摄影人才。

第七条本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本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摄影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九条本会重视专业摄影队伍建设,认真组织中国摄影金像奖评选,全国摄影艺术展览,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览,中国摄影艺术节,中国国际摄影艺术节和其他形式的摄影展览、比赛、评奖和出版活动;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促进摄影技术和艺术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对摄影艺术的精神需求,为社会培养摄影人才。

第十条 本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发展摄影产业,努力增强本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摄影事业的繁荣。

第十一条本会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摄影家及摄影团体的联系和交流,积极发展与台湾地区和海外华侨、华人摄影家及摄影团体的友谊,密切联系,加强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中华摄影文化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对人类文明的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摄影家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摄影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国性行业摄影协会和其他摄影组织提出申请,在按照有关条例履行审批程序后,也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本会个人会员,集体参加本会活动,视同于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本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赞成本会章程、在摄影领域取得一定成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

中央直属系统的申请者和因特殊原因无法由团体会员推荐的申请者,如果符合入会条件,经两名本会理事介绍,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活动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提出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本会可依据会员的成就、贡献和资历,对会员授予相应的名衔。

第十七条 对为我国摄影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各界人士,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免交会费,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本会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降低名衔、暂停会籍、直至开除会籍的处分。

第四章组织

第十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相关单位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照商定名额分别提名,团体会员单位可推举一名驻会负责人为理事候选人;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驻会负责人,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驻会负责人职务后,则该团体会员应推举新任驻会负责人接任理事,报经本会主席团批准。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为行使其权力。理事会的职权为: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

三、决定相关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为行使其权力。

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驻会的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可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不兼任理事。

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简称“中国摄协”。中国摄影家协会英文全称是CHINA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PA。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首都北京。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摄影家协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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