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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家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0: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都区演艺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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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区演艺家协会章程(2009年4月1日)

江都区演艺家协会是市文联领导下,由本区戏剧曲艺工作者和演出工作者、礼仪主持人等自愿结合组成的,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的群众性文艺社团。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文艺方针的指引下,团结全区戏剧、曲艺、礼仪、演出工作者,繁荣和发展我市的戏剧曲艺事业和演出经营、礼仪主持行业,提高会员的演唱、演奏、表演、经营水平,在工作中实践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管理,发挥为会员服务、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江都区经济建设服务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任 务

第二条 鼓励、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学习借鉴、获取营养,促进出人才、出成果、出效益。加强对会员的学习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第三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荐会员加入省、扬州市文联的专业协会,为会员专业技能的学习、提高提供帮助和服务。第四条 配合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公益性宣传工作;接受社会各界邀请,承办有偿性文艺活动。第五条 加强与文联各协会和各兄弟市(县)剧协、演协组织的联系互动。第六条 组织会员学习戏剧、曲艺、演出经营、礼仪主持方面的专业理论,积极开展文艺演出活动和业务研讨,热情辅导扬剧、曲艺、礼仪主持爱好者。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我区从事戏剧、曲艺、演出、主持工作达到一定水平,拥护本会章程者,均可申请入会。第八条 申请入会者须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作风正派、乐于奉献、爱岗敬业。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需填写申请表,经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第十条 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者,作自动退会处理。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的,情节、后果一般者,五年到期后不予登记发证,会员资格自然免除;情节、后果严重者,理事会可及时研究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会 员 权 利

第十二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十三条 有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第十四条 有对本会的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第十五条 有退会的自由。第十六条 会员的正当权益受本会的保护。

第五章 会 员 义 务

第十七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及权益。第十八条 接受本会分配的任务。第十九条 会员之间互相学习交流,共同提高。第二十条 会员须按时缴纳会费。

第六章 组 织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都区文联(城区人民路36号)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条件依据市

文联有关规定。理事人选由上届理事会与市文联商定后,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选举通过,正、副主席由上届理事会与市文联研究后提名,正、副秘书长由协会主席提名,经理事会通过。每届任期五年。第二十三条 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企业家、表演艺术家等,经主席提名、理事会同意可聘请为本会名誉主席或顾问。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会员缴纳会费、社会赞助和有偿服务等。第二十五条 本会配备兼职财会人员,日常活动经费的开支单据由主席签批,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实行民主理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会理事会。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通过。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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