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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剧作家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4:56: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剧作家协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中国剧作家协会(以下简称“剧作协”)。英文名称:CHINA DRAMATIST FILM ASSOCIATION,缩写:CDFA。

第二条:剧作协是由中国剧作家共同组成的民间编剧作家团体,以弘扬中国影视文化,扶持、培养优秀影视剧作家,挖掘优秀影视作品,推动编剧、剧作交流,繁荣中国影视剧市场,促进中外影视剧交流,维护编剧权益为己任,是所有中国编剧自己的组织。

第三条:剧作协所有成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剧作协实行会长负责制,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等组成理事会主持、领导日常工作。执行会长任期三年,由全体会员投票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任命。

第五条:剧作协总部设在北京,在全国各市级以上行政区域设立分会,实行统一管理,会务公开、透明。

第六条:剧作协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七条:剧作协将逐步组建影视剧策划、影视剧项目运作、编剧培训、会员服务等各类专业机构,为会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八条:剧作协在中国境内市级以上行政范围,符合剧作协设立分会条件的,设立剧作协分会(具体事项见《中国剧作家协会分会设立方案》、《中国剧作家协会分会管理办法》)。

第二章 任务

第九条:剧作协以全面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自己的主要任务。

1、维护编剧署名权

1 编剧在自己创作、参与创作的影视剧作品“编剧”条目中享有署名权,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侵犯,剧作协有义务为作品署名权受到侵犯的会员提供帮助,必要的时候可采取法律程序进行维权。编剧自行放弃署名权的,不在此列。

2、维护编剧收入权

编剧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创作影视剧本,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应尊重编剧的劳动,及时、全额地向编剧支付稿酬。剧作协有义务维护会员的收益权,向拖欠会员稿酬的机构或个人催讨欠款,必要的时候可采取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3、维护编剧剧作完整权

每一部影视剧都是编剧的心血,然而剧本被恣意篡改的现象屡见不鲜,编剧剧作的完整权受到严重侵犯。剧作协成立之后,有责任和义务为会员维护其作品的完整权,抵制任何恣意篡改编剧剧本的行为,为会员主持公道。编剧自行放弃剧本完整权的,不在此列。

4、维护编剧参与权

编剧作为影视剧故事、人物的创造者,有对演职人员进行选择的绝对优先权,因而编剧有参与剧组组建的权利,剧作协成立之后,将全力维护编剧的这一权利。编剧自行放弃参与权者,不在此列。

6、其他权利

编剧在影视剧创作领域其他所有的合法权益,都在剧作协维护之列。

第三章 活动

第十条:剧作协定期举办各类活动。

1、中国影视剧论坛大会、中国编剧论坛大会

剧作协将在条件成熟时举办“中国影视剧论坛”大会,就当前中国影视剧状况进行讨论与评价,对未来影视剧发展进行探讨。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邀请专家、学者参加,在中国剧本论坛影响力逐步提升之后,可以邀请中外影视专家、学者参加,并邀请国外影视编剧社团派员参与。

2、中国剧作家网站

建立中国剧作家协会专用网站,网站名为:中国剧作家协会,为会员提供相互沟

2 通的平台,及时公布剧作协运行情况,发布各类信息,展示会员作品,进行专题讨论等。

3、《中国编剧论坛》杂志(内部交流)

剧作协计划在时机成熟时出版《中国编剧论坛》杂志(内容交流),为会员提供交流平台,刊发会员作品,发布影视剧信息,推介优秀剧作者,宣传优秀作品等。会刊对所有会员免费赠阅。

4、会员剧作管理、推荐、运作

剧作协将利用自身优势,对会员剧作进行严格管理,避免抄袭的行为发生。在中国剧作家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宣传,对会员达到拍摄要求的影视剧作品,负责向影视机构推荐;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会员优秀作品,剧作协将组建剧组进行运作拍摄,争取不埋没任何一部优秀影视剧作品。

5、培训

剧作协将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聘请资深编剧及高端影视从业者为希望提高自己的影视剧创作水平、希望接受影视剧专业创作培训的会员提供学习与提高的机会。

6、中国剧作家奖、中国编剧金笔奖

剧作协将设立中国剧作家奖、中国编剧金笔奖,每两年一届定期评选、颁发“中国剧作家奖”,“中国编剧金笔奖”凡在评奖档期内创作完成的会员剧作作品均在评奖范围,努力使之成为中国编剧自己的荣誉。

7、评奖程序:

第一步:所有参评作品通过中国剧作家协会官网进行展示,由会员互相评阅、推荐,同时发布相关内容及选票。

第二步:由会员评阅、推荐的优秀影视剧作品,交由编剧评审团评议,评选出入围作品。编剧评审团成员将由会员自荐产生。

第三步:在网站、会刊公布入围作品,由会员进行二次评阅、推荐。

第四步:会员二次评阅、推荐的优秀作品,由专家评审团进行最终评阅,评选出最终获奖作品。专家评审团将根据会员推选,聘请会员信得过的有关专家组成。

第五步:召开颁奖大会、颁奖(颁奖大会将与当年度中国剧本论坛大会同期举行)。

第六步:对获奖剧作及剧作者进行宣传推荐,联合影视机构对获奖作品进行运作、拍摄。

第四章 会员条件、权利及义务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条件

(1)凡愿意成为本会会员,并愿意遵守会员相关规定的诚信单位,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单位。

(2)会员单位需向本会提供本单位宣传资料(含文字、图像、视频等),以便于本会在网站、会刊对其进行宣传。

第十二条:需要提交资料: (1)入会申请表(盖公章)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盖公章)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第十三条:入会程序:所有资料准备齐后,同入会费会一起交至剧作协秘书处办公室,经审核通过即可颁发会员牌子,同意入会。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的权利

①颁发由本会统一印制的《中国剧作家协会会员单位》证件及特制牌匾。

②本会举办的大型活动和相关论坛会议,会员单位负责人应邀出席。

③本会组织的大型活动和相关论坛会议,会员单位有冠名权及承办权。

④本会举办的重要活动,会员单位负责人有条件地以企业代表身份发言。

⑤本会运作的影视剧项目,会员单位有投资、赞助权。

⑥优先获得本会协助进行品牌推广计划。

⑦委托本会就其所关心的问题举办专题研讨会。

⑧委托本会推荐或培训文化人才。

⑨委托本会创作反映企业文化及创业历程的影视剧。

⑩享有本会会员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义务

①自觉维护本会声誉,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本会形象。

②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加入本会。

③按时缴纳会费。

④协助本会会刊的出版。

4 第十六条:回馈

①免费获赠《中国编剧论坛》杂志。

②《中国编剧论坛》杂志将对会员单位及单位负责人进行专访,并刊登在会员单位协助出版的当期重要版块。

③本会官网特定栏目,对会员单位进行详细介绍及宣传。

④本会有偿为单位量身定制的广告微电影一部。

第十七条:经费用途

1、资料、报刊编制印刷费用

2、行业调研、咨询费用

3、(常务)理事会会议费用

4、培训、考察、讲学费用

5、表彰先进和成果奖励费用

6、出版信息费用

7、财政上缴费用

8、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剧作协会员采取志愿加入制度,凡爱好各种创作及影视、文学界人士,愿意成为剧作协会员,并愿意接受剧作协管理,遵守剧作协制度,按时交纳会费者,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第十九条:愿意入会者,向剧作协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自己真实的简历及创作情况,由剧作协秘书处审核、建档、发放会员证,即可成为会员。凡被批准加入剧作协的会员,需交纳一次性会费。会费一经交纳,任何情况下概不退还。

第二十条:会员应保持积极、乐观的创作态度,避免宣扬消极思想,自觉抵制低级趣味的影视作品。

第二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1)有参与剧作协各项活动的权利。

(2)有向剧作协提出建议与意见的权利。

(3)在剧作协内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4)有获得剧作协各种维权援助的权利。

(5)有对剧作协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6)有申购中国剧作家共创基金、成为基金持股人的权利。

(7)有订阅本会会刊(内刊)、在会刊上发表个人作品的权利。

(7)有退会的权利。

5 第二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1、自觉维护剧作协声誉,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剧作协形象。

2、按时交纳会费。

3、积极原创影视剧本作品,丰富剧作协作品库资源。

第二十三条:会费的主要用途:

1、剧作协日常工作费用、网站的维护及管理费。

2、筹划、运作中国影视剧论坛大会。

3、建立、维护中国剧作家协会网站。

4、推荐会员优秀作品。

5、举办各类活动所需费用(如场地租用费等)。

6、其他会务费用(如通讯、联络等)。

第二十四条: 奖惩

1、凡遵守剧作协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剧作协各项活动,并为维护、发展剧作协做出较大贡献者,将受到剧作协的精神、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定),成绩特别突出者,将会被选拔到总部或派往各地分会工作。

2、发挥社会人脉资源优势,凡为剧作协业务活动提供推荐介绍获得赞助支持,为剧作协会员作品提供有效合作的有功人员将按照贡献比例给予奖励。

3、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者,将于应交纳会费时间的次月停止赠阅会刊;累计一年不交纳会费者,取消会员资格。

4、凡违反剧作协规定、有损害剧作协声誉行为者,无条件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任免

第二十五条:剧作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执行会长、执行总监、总监、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5、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剧作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剧作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剧作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

1、

3、

5、

6、

7、

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剧作协会长、执行会长、执行总监、总监、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7

1、公正、诚信,具备高尚的人格素质;

2、在中国编剧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为会员服务;

3、会长、执行会长、执行总监、总监、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

第三十六条:剧作协会长、执行会长、执行总监、总监、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剧作协执行会长、执行总监、总监、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会长为剧作协法定代表人。剧作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主持剧作协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拥护党的领导、维护剧作协形象;

3、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办公(扩大)会议;

4、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

5、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联系,为协会和会员的发展出谋划策;

6、代表剧作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负责对会议形成的文件、决议、决定进行签发的工作;

7、负责对剧作协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8、负责对剧作协理事、执行会长的提名与任免工作;

9、代表剧作协参加相关社会活动,负责剧作协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10、负责剧作协经费审批工作;

11、负责收支凭证及财务报表的审签;

12、负责在每年的会员大会上做年度工作报告;

8

13、其它按章程规定需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条: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剧作协战略发展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剧作协理事会的决议与决定。

2.根据剧作协内外环境和市场的需要,决策剧作协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3.召集和组织剧作协理事会会议,检查剧作协理事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4.召集和主持重大管理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剧作协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计划等重大事项。

5.提名执行总监、总监、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聘用与解职。

6.决定剧作协内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待遇和支付方式并备案。

7.定期审阅剧作协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报表,全盘控制全剧作协系统的财务状况。

8.检查剧作协章程、制度及授权经营的执行情况。

9.签署按制度规定应予签署的文书、合同、财务预算决算、计划书、劳动工资及奖惩、委托授权书等文件。

10.组织制定剧作协发展规划、方向、投资及影视拍摄、剧本对接、项目开发的决策。

11.根据剧作协目前的实际情况,剧作协设执行总监一人,总监一人,副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协助执行会长开展上述工作。执行会长外出期间,由执行总监、总监、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剧作协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执行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1、对剧作协经营方针和重大事项的建议权

2、对各部门部长的人事任免建议权及其它会员的人事任免权;

3、对剧作协各项工作的监控权;

4、对下级之间工作争议的裁决权

5、对所属下级的管理水平、业务水平和业绩的考核评价权、剧作协预算内的财务审批权。

6、对剧作协年度经营计划、费用预算及计划和预算的实施结果负一定的责任

7、对因经营管理失误造成的重大损失负领导责任

8、对剧作协经营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负领导责任

9、对提交的报告、报表、决定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对所签署的合同、协议负责 。

第四十二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执行会长开展剧作协组织工作

2、负责剧作协影视活动的总体安排与各项活动的开展工作。

3、负责剧作协内务工作及编剧培训和作品对接工作。

4、策划与组织各种有关拍摄活动,对剧作协进行形象推广和宣传。

5、统管所有部门工作。

6、管理和监督财务的使用。

第四十三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制定并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4、执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决议和记录。

5、制定并实施剧作协的工作计划。

6、负责剧作协文件档案的起草、报批、传阅、整理和保管。

7、维护剧作协网站,编发剧作协会刊。

8、负责策划、组织和实施剧作协的各种会议及活动进行形象推广和宣传。

9、准确无误地完成执行会长交办的事宜,并将完成情况及时汇报。

10、完成执行会长交办的其它任务和各种应急事务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按时参加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会议及活动,有发言权、表决权

2、可在会议上向执行会长提发展建议

3、按会议分工安排或执行会长指派,完成剧作协工作。

4、根据执行会长提名和会议决定,表决任免副秘书长

5、按剧作协的要求参与剧作协一切活动和组织工作

6、受协会委托代表剧作协出席各项活动

第四十五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上级领导的安排,做好成员签到工作。

2、组织剧作协成员准备活动申请书等文件。

3、负责剧作协部门内的工作安排。

4、组织部门成员开展工作及活动。

5、负责帮助剧作协开展活动。

6、支持、服从上级的调度与安排

7、负责教导部门成员学习本剧作协应具备的专业知识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部门负责人使下列职权:

1、各部部长主持本部的全面工作,完成执行会长以及理事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部长不在时主持全面工作,完成部长交给的工作任务,并具体做好分管的工作。

2、各部长有权召集本部门成员开会,部署工作计划。

3、部长有权向执行会长提名会员成为其部成员,以充实其工作岗位。

4、各部部长必须定期(每1周)向主管副会长汇报本部门工作情况,按主管副会长的计划方案具体去执行本部门工作。

5、各部部长必须协同其他部门的工作,统一行动,不得各行一套,要做到‚分工不分家。

6、部长要安排本部门的工作计划表,值日轮流表,并指定工作制度。

7、凡本部成员请假者,必须事先写好请假条,先由管副会长签字,再由主管部长签名,最后交于秘书部考勤存档。

第六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成功推介会员作品服务费;

11

3、运作会员作品赢利;

4、社会捐赠;

5、在合法范围内有偿服务或开展活动收入;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剧作协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本剧作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剧作协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剧作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剧作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进入私囊。

第五十五条:剧作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剧作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日内,在剧作协官方网站向所有会员公布。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12 第五十八条:资金管理是对资金筹集、资金使用、资金回收等全过程的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分析。

第五十九条:不遵守、执行剧作协决定,或未能按剧作协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中国剧作家协会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剧作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剧作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剧作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剧作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剧作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剧作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剧作家协会。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自中国剧作家协会正式宣布成立起生效,并将在剧作协发展过程中不断修订。

中国剧作家协会 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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