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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分级

发布时间:2020-03-03 13:55: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青海煤业鱼卡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司属各单位: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明确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委办„2014‟20号)和《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25号)及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公司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党委书记 安全副总经理

成 员:各分管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各部室负责人 各基层队主管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二)职责:

1、总经理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全面安排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和协调,并负责隐患排查整改所需资金的安排。

2、安全副总经理对全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组织人员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对隐患整改方案和保障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3、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负责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对“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掘进方面隐患整改负全面责任。

4、生产副总经理负责隐患整改人力、物力的调节,对采煤方面隐患整改负全面责任。

5、机电、机运副总经理负责隐患整改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和调配,对机电、机运方面隐患整改负全面责任。

6、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对隐患整改方案、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的上报及整改完成情况的上报。

7、各职能部室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和系统内隐患整改工作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对分管业务范围和系统内隐患整改工作负主要责任。

8、各基层队主管队长负责分管系统内隐患整改工作的具体落实,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对分管业务系统内隐患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隐患定义和分类

(一)定义

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矿井上下生产现场、系统、生产工艺、技术管理、自然环境、设备设施上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问题。

(二)隐患分级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红色预警、黄色预警、蓝色预警。 红色预警为特别监控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停止全矿井或危险区域内所有生产、施工,报告集团公司,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负责机构、人员、资金、时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治理方案必须经集团公司相关部室负责人审批后,由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组织实施,总经理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黄色预警为重点监控的安全生产隐患,安全隐患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应在整改期间内停止作业,由分管副总经理和分管部室负责人督促整改,安全副总经理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安全副总经理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蓝色预警为一般监控的安全生产隐患,安全隐患可立即或现场整改。由分管部室或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落实整改、验收,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环保监察部和分管部室负责人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三)隐患分类

1、“一通三防” (1)红色预警

A.巷道贯通无调风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造成风流紊乱; B.巷道严重失修,造成进回巷通风风量不足; C.采掘工作面进入瓦斯异常区域未制定专项排放瓦斯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

(2)黄色预警

A.采区变电所未实行独立通风或通风风量不足; B.作业地点风量不足或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 C.矿井主通风机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反风装置、设施不完好;

D.采掘工作面出现违反规程的串联通风; E.在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或进入栅栏内作业; F.采掘工作面顺槽、主要运输巷道、回风大巷未按规定设置防尘管路;不按规定定期进行除尘;水压、水量不足。

(3)蓝色预警

A.掘进工作面随意停电停风;风筒破口造成掘进头风量不足;风筒末端距茬子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临时停风地点未按规定停电、撤人、不设置栅栏挂警示牌;

B.通风系统中出现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私自破坏、损坏通风设施造成风流短路;

C.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安装“双风机、双电源”;电气设备未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或闭锁失效;

D.瓦检员配备数量不足;瓦检员漏检、假检; E.未按规定设置、配备、标校检测监控设施、器材、仪器仪表;

F.巷道停风24小时以上未按规定进行封闭; G.系统内未按规定进行除尘;

H.矿井隔爆设施、洒水降尘设施未按规定设置或不能正常使用;

I.采掘、运输设备不按规定使用喷雾降尘设施;干式打眼;

J.井下动火作业无措施;作业现场无瓦检员;未按措施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2、爆破 (1)黄色预警

A.作业现场雷管、炸药存储数量超过规定(雷管不超过200发;炸药不超过48Kg); B.使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爆破材料,器材。 (2)蓝色预警

A.爆破员未按规定培训持证上岗;

B.爆破母线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爆破撤人距离不够;爆破母线有明线接头;爆破器不符合规定或失爆;爆破作业未按规定设置警戒;

C.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残爆;放明炮、糊炮、炮眼深度不够或封泥长度不足爆破;

D.爆破作业不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三保险”制度;

E.雷管、炸药、炮头混放、乱放;雷管箱与炸药箱间距不符合规定;

F.擅自将火工品带到地面。

3、防治水 (1)红色预警

A.开采受承压水威胁严重的煤层或开采区域周边采空区内有积水,未采取“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措施;

B.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窖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 C.受承压水威胁的采区或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防水设施,未完成防治水工程而强行生产的;

D.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警戒线、探水线,未按规定探放水;

E.受含水层、陷落柱、断层、表土松散层等水体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F.矿井涌水量、含水层水位等动态观测系统不健全或不按规定监测。

(2)黄色预警

A.采区水仓、中央水仓容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清淤不及时,淤积物厚度超过水仓高度的30%;

B.发现突水预兆不及时汇报、不及时采取措施。 (3)蓝色预警

A.未制定防治水应急预案或每年雨季前未组织水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4、运输 (1)红色预警

A.斜巷未按规定设置防跑车装置或装置失效; B.绞车、钢丝绳、轨道、车辆、联接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完好使用,不按期进行检测;

C.小绞车固定不符合规定;未进行验收进行使用; D.斜巷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室。 (2)黄色预警

A.斜巷“一坡三挡”设施损坏或不按规定使用; B.使用不合格、磨损严重的联接环和销子;超挂车辆;不使用保险绳;

C.斜巷运输信号装置不按规定设置;声光信号不齐全有效。

(3)蓝色预警 A.电机车闸、灯、铃、撒砂装置等不完好;

B.轨道铺设质量不合格;接头扣件不全,错差连续3处超过规定;

C.车辆装载严重超高、超宽;运送大型设备不使用专用车辆,无安全措施;

D.运输设备与巷道左右两侧间距不符合规定; E.架空乘人设施安全保护装置不灵活或不按规定定期检测;

F.检修设备无专项安全措施;未按规定停电闭锁; G.跨越运输设备无行人过桥; H.运输皮带各类保护装置失效; I.大倾角皮带重载停机。

5、机电 (1)红色预警

A.矿井主排水泵排水能力达不到要求;未按规程规定设置排水泵;备用水泵不完好;

B.矿井主通风机未按规定进行检修和检测;备用风机不完好;

C.矿井备用发电机不完好;不按期进行启动演练;燃油配备不足;

D.压力容器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检修和检测;压力表未按规定进行标校;压力表失效;

E.电气设备高压防护设施未定期进行检验; F.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 (2)黄色预警

A.擅自调整、甩掉电气保护装置; B.绞车钢丝绳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更换;磨损、断丝超过规定未及时进行更换;

C.主通风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倒换;

D.电气设备保护装置、闭锁失效;电气设备、电缆漏电; E.转载机上安装有破碎机时,未设置防止人员进入的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起作用;

F.机械传动部位无安全防护设施。 (3)蓝色预警

A.电气设备失爆;无接地保护装置;

B.电气设备和电缆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试验; C.掘进机停机后铲板、截割头不落地;

D.检修采煤机、掘进机、输送机等设备不停电闭锁。

6、采煤、掘进 (1)红色预警

A.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补充安全措施;未按规定时间(2个月)进行复审;

B.新工作面未经验收组织生产; C.采掘工作面 (2)黄色预警

A.综放工作面超前支护长度、数量不符合规程规定; B.巷道过破碎带、断层带、压力显现段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C.工作面后部悬顶面积超过规程规定,未及时采取强制放顶措施;

D.巷道来压变形,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1/3未及时处理; E.未按要求对巷道顶板进行离层观测; (3)蓝色预警

A.综采工作面泵站压力小于30MPa;乳化液浓度不符合要求(3%-5%);

B.支架顶梁接顶不严;相邻两架错距超过侧护板高度2/3;

C.综采工作面伞檐长度超过3m,宽度超过0.5m未及时处理;

D.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的巷道高度,达不到1.8m,人行道宽度小于0.8米;

E.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未采取防倒、防滑措施或工作面倾角大于25°时,工作地点上下未采取安全、可靠、有效的防滑、防矸等措施;

F.掘进巷道未按规定使用前探梁;

E.锚杆、锚索、架棚、喷浆巷道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 F.返修巷道不按规定补打锚杆;

G.掘进巷道控顶距大于规程规定;两墙部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支护;

H.巷道三岔门、四岔门等特殊地点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I.锚杆、锚索支护巷道未按规定进行拉拔力实验,无实验记录;

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办法(优秀)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办法

开发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隐患分级管理整改制度

环境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监控管理制度

22安全隐患排查、等级、分级及消耗制度

安全隐患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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