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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20:35: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旅顺口区村级干部

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3年9月22日旅组发„2003‟9号)

经济开发区党委,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

现将《旅顺口区村级干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完善,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中共旅顺口区委组织部

旅顺口区村级干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高素质的村级干部队伍,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市有关意见,特制定此规定。

一、村干部职数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村干部,是指村党组织(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以下简称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条根据村人口、经济发展状况设臵村干部职数。2000人以下的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原则上不超过3人,2000人以上、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可设4-5人,其中可根据实际设副书记1人,副主任1-2人。

第三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村干部由各镇党委、开发区党委、各街道党工委负责管理(以下简称各镇、各镇党委),区委组织部对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备案管理。

二、选拔任用

第四条村干部的选拔要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公开、公正、平等、民主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4、群众公认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五条选拔村干部要坚持以下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能够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

2、遵纪守法,公正廉明,勤政务实,作风民主,乐于奉献,热心为村民服务;

3、有开拓意识和创新精神,有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奔小康的强烈愿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4、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富力强,能胜任农村工作。

第六条拓宽选拔渠道,注意就地从村级后备干部、致富能手、复员军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中的优秀人才中选拔村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打破地域、身份、职业界限,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如本村没有合适村委会主任人选,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户口不在本村但在本村长期居住或工作,履行村民义务的合适人员,经党组织或村民推荐,也可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竞选村委会主任职务。

第七条改进选拔方式,实行党组织推荐与公推直选相结合。村党支部书记无论是届中还是换届,原则上均应实行公推直选。特殊情况报区委组织部同意,也可采取党内选举和组织任命的方式。公推直选必须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旅组通(2000)6号文件《旅顺口区公开选拔村党支部书记实施意见》进行。如遇换届,村党支部其他成员也要通过公推直选的方式选举产生。加强党对村委会换届工作的领导,是党员的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可通过公推直选进入村党支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委员。提倡书记主任职务一人兼,减少村干部职数。对于本村无合适人选,无法产生党支部书记的,各镇党委可以按有关规定面向全镇、全区公开择优选拔党支部书记,试用期一年,签订工作责任状。

三、后备干部

第八条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标准,选拔3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优秀青年作为村级后备干部,每个村至少要有2名后备干部,有一名村党支部书记后备人选。

第九条为解决村干部队伍老化和村级后备干部后继乏人问题,可以面向社会选拔村级后备干部,选拔渠道为大专院校毕业生,优秀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区、镇街和企业优秀干部、退伍军人等。后备干部中必须有一名35周岁以下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大学生。

第十条村级后备干部的产生由镇、村党组织或村党员、村民代表推荐,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村党支部讨论,镇党委研究决定。大学生后备干部也可根据需要到大专院校选拔。选拔的村级后备干部是党员的可以任村党支部副书记,

非党的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可以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进行岗位实践锻炼。

第十一条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各镇、村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拔大学生。也可根据需要提出计划,由区、镇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到全日制高等院校选拔,选拔的对象确定后,由区人事局根据各镇实际情况调配解决事业单位编制,按照事业单位聘任制干部管理,纳入村级后备干部队伍。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统一选拔的大学生后备干部实行两年试用期制,试用期满适合在村任职的,可通过有关程序担任村干部,不适合在村任职的,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安排适当工作,经考核不合格没有培养前途的予以辞退。此项工作先行试点后逐步推开。

四、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本着“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以提高村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依法行政能力为重点,统筹规划,分层次开展教育培训。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由区委组织部和有关部门负责培训,村级后备干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其他成员由各镇负责培训。

第十三条坚持集中培训和经常性教育、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村干部集中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为一周左右。各镇每年对村级后备干部和其他村级管理人员集中培训一次。对新进入领导班子的干部要及时单独培训。要有计划地选送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到大专院校进修学习,有条件的要有计划地安排村干部到镇机关或先进村挂职,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五、考核、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村级干部的管理、考核和监督由各镇党委负责。考核围绕以下5个方面进行:

1、贯彻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情况;

2、坚持群众路线,秉公办事,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为群众办实事情况;

3、发展村级经济,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情况;

4、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加强团结,实行集体领导情况;

5、艰苦奋斗、廉洁自律情况。

各镇可结合实际细化具体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坚持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各镇有关部门要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和派人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等方式随时了解村干部有关情况。每年要定期对村干部考核两次,结合年度目标管理,采取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等方法进行。每年召开一次村干部述职大会,党支部书记和村委

会主任在党员和村民代表参加的大会上进行述职,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满意率低于65%的为不称职,65-75%的为基本称职,76-90%的为称职,90%以上的为优秀。在民意测验的基础上,由有关部门结合日常考核掌握情况,对村干部做出综合评价,测评结果向党员和村民代表通报。对不称职的村干部由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制度强化对村干部的约束和监督。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依法办事。村委会要依法适时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或报告工作。要坚持实行村务公开制度,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民主评议村干部报酬工作。要认真执行村党支部、村委会议事制度、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制度,村委会向村党支部报告工作制度,村干部廉洁自律制度等基本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不同形式的村民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半年村务公开一次,特别是涉及财务的详细帐目要如实公布,接受村民监督。要强化村民理财小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村经济的民主监督。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及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离任时,由农林水利局和各镇农经部门依据《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对其任职期间的财务预决算、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审批、集体资产与承包合同管理,以及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布。对违反财务制度、侵犯集体和农民利益的由镇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经考核不称职的村党支部书记,应免除其书记职务。对素质较低,群众意见较大,不履行村委会主任职责,不能完成本职工作,对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镇党委找其本人谈话劝其辞职,或按法律程序依法罢免。

六、待遇与激励

第十八条按照《大连市村民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民主评定村干部报酬暂行办法》确定村干部报酬。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当年报酬由村民代表根据镇党委政府提出的拟定标准按上下浮动20%的比例民主评定。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年报酬不得超过本村当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加上基本奖金,总报酬不超过本村当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村党支部副书记和村委会副主

任及其他村级管理人员的年报酬按书记和主任的标准依次递减,递减比例由各镇确定。各镇在拟定村干部报酬时,要根据本村可支配财力实事求是确定,不得拟定和审批无力支付的报酬。对政绩比较突出,村级财力较强,经济增长较快的村,各镇可为村干部审批一定数额的奖金。干部年薪和奖金要当年兑现,不得拖至下一年度。严禁借债发放工资或奖金,经审计,对超出支配能力发放的报酬和与实际经济指标不相符和的奖金应按要求缴回。

第十九条要在政治上关心村干部。区委将专门制定有关规定,对长期工作在村党支部书记岗位上,政治素质较高,组织领导能力较强,班子团结,全村社会安定,经济稳步发展,群众拥护的党支部书记实行特殊奖励。

第二十条逐步建立村干部退休制度。后备干部充足的村,村干部年满60周岁退休,为后备干部提供发展舞台。特殊情况需要留任的,由各镇党委研究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允许有条件的村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保险费由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比例共同承担,同时要考虑本村承受能力,不增加村民负担。对落选、因违纪违法而被撤职、罢免的村干部,从落选、撤职和罢免时起,不再享受集体交纳的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在生活上关心村干部。对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报酬长期不能兑现的村干部,各党委要想办法解决其生活困难,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低于本村劳动力同等程度。对任职5年以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正常离任的老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各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具体条件和补贴标准自行决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原来有关村干部管理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此件发至:各村党组织)

村干部管理十项规定

扶贫开发驻村干部管理规定

村干部管理规定(会议制度)

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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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管理

村干部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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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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