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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组建的基本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3 00:47: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基层工会组建的基本程序

2007-08-16

一、新建工会需向上一级工会提出《关于建立工会组织的请求》(一式一份),同时报告建立工会筹备小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批发《关于同意建立工会的批复》。在工会委员会尚未选举产生之前,由工会筹备小组负责做好各项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25人以下的单位可确定1 名工会筹备负责人,筹备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二、做好成立工会的宣传发动工作,集中一定时间向广大员工宣传《工会法》、《工会章程》《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工会知识。进行工会性质、地位、作用以及会员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教育,使广大员工进一步认识和了解工会,愿意加入工会组织。

三、做好发展会员工作,对要求入会的员工应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对具有工会会籍的(有会员证)人员进行登记,经工会筹备小组(委员会)审查批准,张榜公布。对新入会的工会会员可每人上交一张脱帽一寸黑白或彩色照片1张,做工会会员证书(可到市总基层工作部领用证书)。会员名册记入规范化台帐,建立和健全工会会员的档案管理制度。

四、建立相应的工会组织体系,可按照企业行政体制相适

应原则,与班组、车间、科室相对应建立工会小组,并且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工会小组长。

五、民主选举工会领导班子。由工会小组或全体成员民主协商、酝酿推荐工会委员会候选人名单,也可民主直选产生。职工不足25人的,可以单建基层工会,也可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建,或选举组织员一人。会员在25人以上50人以下的,可设工会委员3人,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工会委员3---5人,100人以上的可设工会委员5---7人。职工在200人以上的可设专职工会主席。同时酝酿推荐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小组或员),25 人以上可设经审委员3 人, 25人以下的设经审员1人。经审委员不得由本级工会财务人员兼任。

六、女职工人数在15人以上的,应当选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5人的选举一名女职工委员,经同级工会批准,报上级工会女职委备案,具体负责女职工工作。女职委主任(员)要进入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

七、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或等额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基层工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届满须及时进行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和经审委员会(员)。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由上级工会会同单位党组织或行政领导协商提出,在委员会中选举产生,也可在会员(代表)大会中直接选举产生。

八、将大会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新建、换届和调整选举结果以书面形式《关于×××××单位工会选举结果的请示》(一式一份)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参见样式),机关事业单位用文件形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各主管局、镇(街道)工会自留一份。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填写《工会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一份报上一级工会,加盖红章。各主管局、镇(街道)工会自留一份。并附“×××单位工会情况登记表”(份数见表内说明)。

九、企业可同时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审议知情权、协商共决权、选举罢免权、评议监督权和其它需行使的职权。

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行使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

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般为三年,或与工会届期一致,两会可同时召开。职工100人以上的要建立职代会制度,100人以下的建立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和职权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为职工总数的5%-20%,人数最少不低于30人;一线职工比例不少于70%、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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