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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建程序及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0-03-02 20:48: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4)

工会组建宣传资料(201)

组建工会工作程序

一、成立筹建工会领导小组。筹建组成员3-7人,组长由单位党政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及工人代表组成。筹建组成员原来不是会员的,要先向上级工会申请入会,办理入会手续。

二、发展会员,做好填表登记工作。对职工进行工会基本知识教育,开展组建工会的宣传发动工作,号召职工积极申请加入工会。对原有会员凭会员证或工会组织介绍信进行登记。未入会的职工填写好会员入会申请表,由筹备组审批,组长做审批意见同时做好组织建设工作。一般应按照生产(行政部门)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出小组长,张榜公布会员名单。

三、做好工会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工作。筹备组向上级工会索领候选人呈报表,按照拟设委员人数,提出名单,征求广大会员意见,征得企业领导同意,呈上级工会组织批准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候选人差额率为5%)

四、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大会前应拟好会议议程,起草好会议报告。会议议程:(1)筹备组作筹备工作报告;(2)介绍工会委员会候选人基本情况;(3)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有会员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1000人以上者按有关规定配置。根据本单位实际可设主席、副主席(女副主席兼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组织委员、宣传文体委员、生产委员、劳动保护委员、生活福利委员、女工委员、工会财务委员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选举结果与候选人名单不一致的,应以选举结果为准。当选人的票数要超过有选举权的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有效。工会委员会的委员产生后,召开第一次工会委员会议,进行分工和研究工作。

五、会员代表大会产生及比例: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般应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一定的先进性,代表中生产骨干、积极分子、妇女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按会员的比例规定为:

1、会员在200人以下者,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如因特殊情况及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的30%;

2、会员在200人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

3、会员在501人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

4、会员在1001人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人以上者,代表为会员的5%。

六、做好上报审批手续。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委员,包括正、副主席和经审委员会委员、主任必须请示上级工会批准。请示必须写明筹建情况;应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人数;实际出席人数;选举产生委员、正、副主席的得票数及正式分工等。

七、刻印公章。代上级工会对工会委员会批复后。持批复复印件及刻制公章申请书(一式三份)按隶属关系到所在区、县或市总工会组织部办理刻公章手续,到当地公安局刻制公章。

深圳市总工会组织部

(附件5)

有关企业工会组建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一九九二年四月三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2.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3.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合营企业有权按照《中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4.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三条及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八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二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分别规定: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5.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6.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和剥夺。

应聘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工会的,可以成为中国工会会员”。

7.一九九三年九月十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2条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

组建工会程序

组建工会程序

工会组建程序

组建工会的程序及要求

工会组建方法及程序(推荐)

村级工会组建程序

工会组建的程序

工会组建工作程序

基层工会组建程序

基层工会组建程序

工会组建程序及法律依据
《工会组建程序及法律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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