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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05:23: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绿色建筑示范效应,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民用建筑应用绿色建筑标准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其中,一星级、二星级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审定,三星级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定。

第四条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下设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建办”,设在建筑节能和科技处),具体负责一星、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评审、管理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组织申报,以及工作日常相关管理工作。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1

委”)设在天津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内,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价工作,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材料

第五条 评价标识本着自愿与推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报,由建筑物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申请,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可共同参与申报。

第六条 申报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应符合城市建设基建程序及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二)总体规划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等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施工质量、运营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三)当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市建设交通委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第七条 根据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完成施工图设计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评价2

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

第八条 完成建筑施工图设计,并已经通过审图机构图审并备案的工程项目。可以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含申报声明);

(二)工程概况说明。包括地理位置、建筑类型、总平面图、结构形式、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示范面积、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如果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两类,应分别注明各类建筑面积和示范面积);

(三)由有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出具的绿色建筑设计目标策划报告书及相关模拟计算文件;

(四)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包括工程项目投资概算、绿色建筑增量成本概算和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

(五)效益分析报告。包括绿色建筑示范效果预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市场需求分析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前景分析等内容;

(六)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安排;

(七)项目承担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单位和科研、设计、高等学校等技术支撑单位的实力情况介绍);

(八)工程立项批文和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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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还应出具改造方案及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上述文件一式二份,并附光盘一份。

第九条 已通过工程备案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可以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含申报声明);

(二)工程概况说明。包括项目的地理位置、工程投资、开发与建设周期、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的说明;

(三)依据国家与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建设项目作出的自评报告。主要应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行管理等方面;

(四)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

(五)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备案验收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申报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等;

上述文件一式二份,并附光盘一份。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绿色建筑评价分为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其4

中:形式审查由绿建办负责;专家评审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从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评审:

(一) 申报单位从天津建设网(www.daodoc.com)下载“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 绿建办负责受理评价标识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 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绿建办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申报单位可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后,重新组织申报;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绿色建筑项目,由申报单位委托专家委进行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四)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验,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对申报材料和测评报告进行评审,经质询、讨论和评议,最终确定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意见应达到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通过并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评审过程中专家如对提交的材料提出疑义,由专家评审组进行核查,并向专家委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四章 公示与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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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应在天津建设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书面向绿建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由绿建办负责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由绿建办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并退还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对于达到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审批确定、予以公布,颁发证书和标识,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对于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公布、颁发证书和标识。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为牟取成功申报而与相关评审人员私下接触。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本人必须参加评审会议,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或写出书面意见委托他人到评审会上代读。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和核查小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禁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6

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委员或核查人员资格的处理,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若发现其工程质量安全或技术与产品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后提出书面报告,经由原批准单位批准取消其标识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证书和标识应按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如出现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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