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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2:53: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伤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草)

一、目的

为了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工伤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工伤事故的管理和警示教育,明确工伤事故的主体责任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凡在公司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其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凡在公司外发生的工伤事故,按照国家新《工伤保险条例》及上级、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法规规定进行认定和责任界定。

三、管理责任

1、公司对全体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按照上级市、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政策规定,积极为职工办理和缴纳工伤保险金,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公司企业管理部具体负责各类工伤事故的认定申请、费用报销、劳动伤残能力鉴定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

3、公司安全生产部具体负责工伤事故原因调查、责任认定与追究处理及安全警示教育等工作。

四、工伤事故处理

1、职工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后,各分厂(部门)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将受伤员工送往指定医院救治(工伤治疗指定医疗单位:XX市中医院),十五分钟内向公司安全生产部、企业管理部汇报,便于做好事故报案及其他善后工作。出现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内直接向公司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汇报。

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需要陪护时,经公司企业管理部核准,由所在分厂(部门)安排指定陪人。因伤势较重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时,首先由所在医疗机构填写《工伤职工转诊审批表》,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协助办理相关转诊治疗审批手续。

3、公司安全生产部会同事故分厂(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查找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及公司分管领导。

4、企业管理部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及事故报告,收集其他旁证资料,作为工伤事故上报和调查依据。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工伤事故调查完后,由公司安全生产部根据本办法规定下发工伤事故处理通报,明确事故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五、工伤医疗及相关费用处理

1、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原则上由公司先行垫付医疗费。医疗终结后,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向XX市社会医疗保险处申报,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统一报销。报销返还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取后交公司财务管理部,冲抵公司垫付医疗费。

2、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职工,实行工伤医疗期,医疗期限按照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伤医疗期内,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100%发放,其他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工伤职工治疗终结后,符合申报工伤伤残和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的,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统一组织申报。

4、工伤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有关待遇依据国家新《保险条例》及上级、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5、其他费用的处理

⑴工伤职工本人住院伙食补贴、转统筹地区以外交通、住宿费用:统一由XX市社会医疗保险处根据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报销支付,公司不再承担相关费用。

⑵ 工伤职工住院期间陪护费:各分厂(车间)由工伤职工所在分厂(车间)负担,具体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在审核该分厂(车间)月度工帐时扣减支付;各部门由所在部门负担,具体由公司企业管理部在核算部门月度奖金时扣减支付。陪护人员安排及费用支付标准规定如下:

①工伤职工主动提出由家属自行陪护的,按每天100元的标准支付陪护费用,其他自理。

②由公司统一安排陪护的,陪人按正常出勤对待,其中一人24小时陪护的,按2天出勤对待,另外每天给予50元的生活补助;两人各12小时陪护的,各按1.5天出勤对待,另外每人每天给予30元的生活补助,其他自理。

⑶工伤职工转往XX市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公司陪护人员的交通、住宿费用按因公出差的标准由公司报销。职工家属陪护的至多报销两次单人往返车票,其他费用自理。

六、工伤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处理

1、对于因个人主观原因(如违章操作等)致使本人造成工伤事故的,事故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具体按以下规定处理:

⑴工伤医疗费用在1500元以下者(不需做工伤认定的),事故当事人罚款200元;班长、工段长(部门主管)各罚款100元。

⑵工伤医疗费用在1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人罚款500元;班长、工段长(部门主管)各罚款300元;分厂厂长(部长)罚款200元。

⑶工伤医疗费用在20000元以上,事故当事人罚款2000元;班长、工段长(部门主管)各罚款1000元;分厂厂长(部长)罚款500元。

2、对于因个人主观原因(如违章操作等)致使他人造成工伤事故的,事故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具体按以下规定处理:

⑴工伤医疗费用在15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人罚款1000元。

⑵工伤医疗费用在1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人罚款3000元;班长、工段长(部门主管)各罚款1000元;分厂厂长(部长)罚款500元。

⑶工伤医疗费用在20000元以上,事故当事人罚款5000元;班长、工段长(部门主管)各罚款2000元;分厂厂长(部长)罚款1000元。

3、对于其他非人为主观原因造成工伤事故的,事故所在分厂(部门)承担主要责任,相应业务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具体按以下规定处理:

⑴工伤职工医疗费在20000元以下的,按15--20%的比例相应扣罚事故所在分厂(部门)奖金,按5--10%的比例扣罚相应业务管理部门的奖金。

⑵工伤职工医疗费超过20000元以上的,按10--15%的比例扣罚事故所在分厂(部门)奖金,按5%的比例扣罚相应业务管理部门的奖金。

⑶以上扣罚奖金由公司安全生产部、企业管理部核算生产或部门奖金时直接扣减。

4、因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如地震、台风等)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由公司承担,不做相关处罚。

七、奖惩

1、年度工伤事故费用在1500元以下3起以上、1500以上20000元以下2起以下、20000元以上1起或者被国家鉴定评级1起(工残7-10级),责任分厂(部门)不享受公司年终奖励。

2、年度工伤事故费用在20000元以上2起以上或者被国家鉴定评级1起以上的(工残1-6级),责任分厂(部门)除不享受公司年终奖励外,并扣罚分厂厂长(部长)当年兑现的10--20%的职务系数奖金,同时作为下年度是否聘任的重要依据。

3、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事故调查或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或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信誉的,公司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八、本办法中未予明确的,依从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上级、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其它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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